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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醫療糾紛最多能鑒定幾次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7-25 10:33:58

醫療糾紛鑒定項目有哪些

據有關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法鑒定原則。

在實體上,應據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鑒定;在程序上,應遵守鑒定人員的資格、抽取、回避等規范。違反依法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重新規定。

二、科學鑒定原則。

應據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三、獨立鑒定原則。

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地進行鑒定;鑒定人自己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四、合議制原則。

鑒定組人員應為單數,鑒定結論應當半數通過。但鑒定過程應如實記載。

五、兩鑒終鑒原則。

醫療事故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再次鑒定在行政處理上是終極鑒定,當事人不得又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鑒定。但我們認為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鑒定,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由此可見,醫療過錯是醫護人員在診治患者過程中由于屬于大意造成的,屬于醫療事故的一種。在鑒定方面,應遵循以上五個原則,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來找法網進行專業咨詢。

醫療糾紛鑒定哪家好?

四川中信司法鑒定所成立于2010年7月,位于成都市花都財富大廈七樓,是四川省司法廳批準注冊的司法鑒定機構,目前共有七大類司法鑒定項目通過國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CMA認證),連續多年獲得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能力驗證“滿意”結果。

本所現有辦公業務用房1600平方米,擁有標準規范的法醫物證實驗室、法醫臨床檢查室、法醫病理工作室、法醫毒物檢驗室、文書痕跡檢測實驗室、電子數據和車輛檢測等實驗室和PCR擴增儀、ABI3100基因測序儀、生物顯微鏡、高清掃描儀、高清文檢檢測儀等先進設備和設施。

本所現有華西、成都中醫大等高等學府數十余名專家組成的鑒定團隊,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鑒定人員16名,專業司法鑒定人50名。經省司法廳核準的鑒定項目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法醫物證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文物藝術品司法鑒定)、微量物證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機動車司法鑒定等項目。

四川中信司法鑒定所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和遵循“合法、中立、規范、及時”的原則和要求,規范建所,科技強所,質量立所,文化興所,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提供專業性和權威性的司法鑒定服務,高質量地完成了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為民服務是我們的責任,客觀準確是我們的目標,科學嚴謹是我們的工作態度,中立誠信是我們永恒的辦所宗旨!

一、醫療事故怎樣進行司法鑒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生后,經行政調解,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技術鑒定,其程序如下: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鑒定的理由。
(2)提出申請鑒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尸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鑒定方負責。
(4)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5)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內容要合法,格式要規范,語言要準確、嚴謹、條理清楚。鑒定書除應載明裁定的時間、地點、鑒定組成員外,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簡要的治療經過、陳述的主要意見、理由、申請鑒定時間等,醫療機構要載明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許可證》代碼,醫務人員要載明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合法執業資格證書代碼。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由于醫患方均有舉證的義務,因此,這一部分包括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復印件或復制件)和其他有關材料,醫學會在組織本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前進行調查的有關材料。
(3)鑒定過程的說明。主要是對鑒定程序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包括鑒定專家的資格是否合法,鑒定專家是否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鑒定專家的人數和專業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實行回避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否到場陳述等。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應當載明醫療過程中的哪一個具體醫療行為違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規、規章、常規、規范,要指明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的因果關系。應說明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聯系,即損害后果是否由醫療過失行為直接引起。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因果關系往往是錯綜復雜的,某一原因可能產生多種損害后果,某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又可能緣于各種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可能是一個人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還可能是醫療過失行為和疾病發展的共同結果。因此,這一部分應當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如果存在醫療過失,要以醫學科學原理分析這一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7)如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這一部分應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明確醫療事故的等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出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而不明確事故等級,則屬于無效鑒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診療護理醫學建議。由于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已經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的,這一部分應當提出適宜的、合理的診療護理建議,以減輕對患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來源嘉興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jiaxing

最新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都有哪些規定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新醫療糾紛規定,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鑒定
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鑒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舉證、持證,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知識】
發生醫療糾紛后,作為患者一方應該怎么辦呢?怎樣做才能盡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到法律規定的賠償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
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只眼閉只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1、案由的選擇: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2、受理條件:(1)有醫患關系;(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后果等。3、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于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并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
  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系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于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系。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鑒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后果,鑒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系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司法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進行,且一般只能鑒定一次。對于爭議較大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一、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該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和健康權。醫務人員在我國被視為白衣天使,負有救死扶傷的神圣使命,國家對從醫的主體、職業活動都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以確保醫療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以保證廣大就診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們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輕則可能造成就診人員傷病不能及時救治,重則可能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嚴重破壞國家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而那些到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就診人員則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對象。
其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即在對就診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或者體檢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因而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其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時,才能構成本罪。
《刑法》中沒有對本罪中何謂“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提供判斷的標準,而目前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存在著只要是屬于醫療事故就構成本罪的錯誤做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醫療事故認定的性質和標準與本罪的認定都不同,并且醫療損害結果出現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簡單直接采用結論;而應當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為參照依據,制定較為詳細的評定標準更為合適,并且因為《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已經運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都已得到檢驗,而以他為藍本制定的標準會更易被人們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實際上醫療科學是最尖端、最復雜的學科之一,醫療行業在目前仍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對許多疾病的診斷、治療都受到醫學發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檢查、診斷和治療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閃失就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
因此要求從業者必須接受良好的訓練,并在從業過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長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為人的心理負荷較重,精神高度緊張,又加之我國現存的許多其它負面影響(如教育水平、醫療設施及管理、外界干擾等)的交互作用,我國醫療事故的高發是理所當然的;雖然我們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風險而取消醫療事故的觀點,但更不同意擴大刑事制裁的范圍。
我們認為相當多的醫療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有那些主觀惡性較之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為重,較之明知結果可能發生并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間接故意為輕,在這種心態下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行為人才應當是醫療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現實主體。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最后,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過失,也就是行為人對待就診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心理態度上,應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前述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述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述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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