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要從哪幾個方面舉證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準備的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
2、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一般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3、向人民法院起訴。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后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
一、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擴展資料: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1、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2、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3、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只眼閉只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
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并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醫療鑒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托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回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患方在取得病歷等資料后,如果涉及醫患糾紛即可加以初步研究。最好的方法是向醫療專家、專業律師咨詢,以大致明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侵權。在與院方產生爭議后,目前有三個解決糾紛的基本途徑:1、與醫方協商解決并簽訂協議;2、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3、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與醫方協商解決并簽訂協議。
由于目前醫療機構主要為國有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在經醫療事故鑒定之前和鑒定不屬于事故的情況下,并沒有賠償的具體權限,醫患分歧達成一致的情況主要限于經過鑒定屬于醫療事故或者醫院有其他思路。在該途徑下,患者權益受到全面維護的可能性非常小,且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患者的弱勢地位無法得到平衡。如果在該階段,患方能邀請專業的律師介入,以彌補患者在此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協商是醫患雙方的第一次較量,也是進入訴訟階段之前的關鍵環節。一方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和事實的闡述、分析,使院方對此糾紛的利害輕重進行權衡,接受患者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專業律師會根據協商的具體情況,積極收集、保全證據,為下一步的訴訟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同時,發生醫患糾紛后,不要草率行事,盲目“私了”,應客觀分析,以免日后后悔。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實踐看,在民事責任免責方面有不訴免責和協議免責的兩種形式。所謂不訴免責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已被免除。所謂協議免責是指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所以,患者在“私了”解決問題時應慎之又慎!
2、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依據為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該救濟方式同樣無法回避院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處于強勢地位這一不利因素,同時又必須正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身在維護患者權益時固有的局限性。
鑒于前述特點,加之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患方對醫療事故鑒定可能出現的結論應有客觀認識。對經鑒定不屬于事故或者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有理由認為醫方有過錯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必要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上過多糾纏,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可能陷于對患方更加被動的訴訟局面。
3、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于損害后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且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才可能作為有效證據和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支持患方關于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請求。該救濟方式,通過律師等專家的介入,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保障下,患者與院方處于同等的地位,通過訴訟途徑患者的合法權益將能得到全面、公正地維護。
明確上述解決途徑的特點后,患方應結合自身情況果斷選擇較適合的途徑,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增加取證的困難程度,造成在訴訟中的被動。
好像是一年
醫療機構舉證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舉證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1、物證,證據學中的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物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醫療糾紛案件中的物證主要是指醫療工作中的治療用具,比如注射針頭、針管、輸液管、輸血袋、治療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等。根據法律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2、病案,是民事訴訟中的書證。病案是指病人在門診、急診、留觀室及住院期間全部醫療資料的總稱,是關于病人和疾病的診療過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記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醫療文書。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后,病案是醫療行政部門和法院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認證醫療過失的重要證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二、醫療機構怎樣舉證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元侵權事實、損害后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所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指當醫療機構成為被告時,醫療機構要向法院出示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沒有發生醫療過錯的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舉不出證據,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并對患者的損失給予賠償。當然,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醫療糾紛中由醫療機構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患者應就存在醫療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患者也擁有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的權利。
在《若干規定》實施之前,依據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意味著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醫院方面有過錯。但由于醫療活動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是一項技術性很高的行業,專業性較強,要由不懂醫學或醫學知識較少的患者一方來舉證證明醫院在醫療行為中有過錯,是很困難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七十四條中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6種情形,但醫療侵權未納入其中。而《若干規定》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是對《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理論上的進一步完善,而且也對保護處于弱勢的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專業案件由被告舉證的例子在國外很多,德國很早就認為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應在醫師,醫師執業就應該要將各項醫療處置詳載于病歷,即不用擔心不知如何辯解;此類專業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世界趨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立法時所考慮的因素通常有兩個,一是舉證的難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對被害人進行保護。如果將某一案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加在遠離證據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證據的條件與手段的當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證據材料、有條件有能力收集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反倒不負舉證責任,勢必造成顯而易見的不公平。難易程度主要根據雙方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接近證據的難易,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決定,一般由舉證相對容易的當事人承擔。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從病歷、處方、藥品、報告單、化驗單、器械、設備的保管、保存乃至場所的提供等醫療證據,醫生或醫院是最近的,而收集和提供能力、方便條件明顯強于病員及家屬。根據這次解釋,如果病員在醫療中發生了死亡、殘廢、組織器官受損或功能障礙等,醫患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就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在醫療過程中履行了正常的職責和診療義務,不存在任何過失行為,或病員的損害與醫生的過失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能證明,就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賠償的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醫療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是從優先保護被害人的需要考慮,它有利保護弱者,這與實體法的立法意圖、實體法的價值判斷保持和諧,以從程序上保證實體法的貫徹實施。此外,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也是從案件辦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慮,也有利于及時全面地取得證據。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提供的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醫療糾紛立案時應提供的材料:
(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原告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簿、當地派出所證明)。
(4)證明原、被告間存在醫患關系的材料,如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5)證明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具體材料。
(6)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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