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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企業保留書面證據的期限是多久?企業保留電子證據的期限是多久?在線等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24 05:32:03

行政訴訟時效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60日)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護時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一、有關國家對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關于行政訴訟時效,不同法系的國家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本文簡要介紹日本和美國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日本屬大陸法系,對行政訴訟的時效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規定,對撤銷訴訟,起訴的期間,一旦超過了該起訴期間,行政處分便在形式上得以確定。即撤銷訴訟必須在知道已作出處分或裁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起訴。如果從處分或裁決之日起,超過一年時,便不能再提起訴訟。由此可見,通過訴訟法規定,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為應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且該行為作出后若超過一年的,即使在應當知道三個月內提出,亦不受訴訟時效的保護。
美國屬于英美法系,判例是其重要的表現形式。在美國對行政訴訟時效期間實行成熟原則和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成熟原則是行政程序必然發展到適宜由法院處理階段即已經達到成熟的程序,才能允許進入司法審查,它實施的關鍵是行政程序是否已經完成,行政機關是否作出能夠影響當事人法律地位的決定。而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是當事人沒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濟以前,不能申請法院裁決對他不利的行政決定。即行政救濟手段未適用,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上述兩項原則相互補充,目的是為了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的和不合時宜的干預行政程序。
由此可見,日本在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上簡單、明了,即規定了知道某行為提出訴訟的期限和該行為作出后最長的起訴期限。而美國在行政訴訟時效的適用原則上,更有利于保護行政機關依法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增加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改進錯誤的機會。但當事人的訴權在一定條件下受到限制。
二、我國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的行政訴訟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我國對行政訴訟時效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訴法)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中又作了補充規定。主要規定如下:
1、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目前我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2、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規定。"若干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最長逾期起訴的訴訟時效規定。"若干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上述行訴法和"若干解釋"對行政訴訟時效不同情況的規定來看,有法定訴訟期限,三個月起訴期限,兩年、五年和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限。
三、我國行政訴訟時效確認中的有關問題
行訴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規及司法解釋應與該法律相符合。就目前由最高院制定的"若干解釋"來看,對行政訴訟時效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使我國行政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更加詳細、具體,但在行政訴訟時效的確認上仍存有一定理解上的偏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當事人對某具體行為不服,除需行政復議前置的以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期限應依照行訴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雖然僅明確了三個月的訴訟期間,但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有較長時間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即三個月內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道該具體行為已作出這一客觀事實。如果當事人在一定階段并不知道該具體行為已作出,那么當事人一直保留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權利。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同時,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作出的具體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2、關于未告知訴權或法定期限不超過兩年的訴訟期規定。由于"若干解釋"第42條規定的比較抽象。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類行政訴訟期限的起算方式有多種。
(1)從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2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2)從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2年零3個月內可以提起訴訟;
(3)從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2年可以提起訴訟;
(4)從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2年零3個月內可以提起訴訟;
(5)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為內之日起二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6)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提起訴訟。
上述六種起算方式中,筆者認為,第六種起算方式比較妥當。因為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告知訴權或法定起訴期限而沒有告知的,只要當事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為內容的,依照行訴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否則就有悖于行訴法的規定。因為行政機關依法不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不僅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而且也違反了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就此作出裁判,糾正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當事人也應該依行訴法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及時行使訴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關于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
行訴法第39條規定的起訴期限是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算。那么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的,只能從其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那么從作出具體行為到實際知道該具體行為的存在或內容,應該有多長時間呢?我國的行訴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如前所述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對應撤銷訴訟的行政行為最長期限作出了規定,即從處分或裁決之日起,超過一年時,便不能再提起訴訟。對此,"若干解釋"第42條,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即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我國在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上,較之日本更加寬松。雖然這樣的規定,在最大限度內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但卻較難在實體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從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來看,兩者有很大差別。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雙方共同意志的表現。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為,是單方意志的表現。從行政管理行為的特性來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它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將最長訴訟期限確定為20年,其時間跨度較長,人民法院不僅對行政機關在當時作出該具體行為時的證據難以確認,同時由于人員調動、機構變更、法律規范變更及法律關系的變化等情況的改變,即使人民法院對該具體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實體上是否正確予以確認,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難以實現。
綜上所述,對我國行政訴訟時效最長期限的規定,既要尊重本國實際情況,又可參照日本、美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和原則。本著既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又能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精神,可積極推行行政救濟原則。即當事人在若干年后,才知道某種具體行為實際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救濟,即請求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為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確認,以利于行政機關及時糾正其錯誤的行為。
行政訴訟時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時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你好,請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少天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擴展資料: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 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清償順序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

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

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

然后償還其他債務。

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執行收費 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強制執行,一般都會引起一些仇恨。申請人盡量不要和被執行人見面,最好委托律師。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擴展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說法院強制執行二年后過期。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工程款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三年。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者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托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后二年。3、工程交付使用后,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墻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農村的磚木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100年后3年。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辟|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北景笜I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痹诮ㄔO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1、工程款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
2、法律依據:《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你的陳述,初步解答如下:
1、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有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約定;
2、如果沒有書面的施工合同,那么就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可以主張要求支付工程款;
3、追償工程款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律師  詢問與分析 敬請至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馈 『汀÷伞熜袠I律 師人士去移步去談論與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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