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鑒定有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鑒定的路徑有兩種: 1、當事人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委托鑒定; 2、當事人和醫院共同委托進行鑒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階段,法院可以委托進行。
《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衛生部強調,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說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鑒定專家進行鑒定。
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再次鑒定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者應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項內容舉證,并非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療關系或醫療損害結果存在,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而醫療機構如果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2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請鑒定是負有舉證責任方的舉證責任義務的內容之一。基于因果關系和過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應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即便是其不能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由于認定案件事實的需要而應由其提出申請,如不提出,則等于未提出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對此無舉證責任,也無需提出申請。
如何預防與處理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素質是預防和控制差錯事故發生的關鍵。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主要從醫德修養和業務能力培養兩方面著手。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關鍵在于不斷學習理論業務和練好基本功。醫德要求醫務人員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去對待醫療工作。
增強防范意識 增強防范意識的措施有:
(1)醫務人員要有防范差錯事故的意識,要真正認識到一旦發生醫療差錯事故,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的不幸和經濟負擔;也給自己造成心理壓力;同時導致醫院經濟上的損失,影響醫院的社會形象,甚至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果處理不當,還會帶來極其惡劣的后果。
(2)醫務人員要消除醫療糾紛與自己無關的錯誤觀念,充分認識到防范糾紛的發生不是醫務科一個部門或某一個人的事,而是全院員工共同的責任。
加強責任心,提高技術水平
醫務人員一定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一切為病人著想,事事考慮周全,而不能把病人當作一個簡單的治療對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診療水平和醫療質量,切實加強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學習和訓練。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良好的醫療技術是避免醫療差錯事故的重要保障。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規
醫院管理工作做到系統化、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各項工作規范,建立一套完善的醫療安全保證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機制,從而避免醫療過失的發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也規定了醫療事故預防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三種,包括自行協商解決,行政協商解決,法院判決三種情況。
自行協商解決
自行協商
自行協商解決,是指在糾紛發生后,通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包括醫患雙方各自委托代理人協商解決。這種情況也較為多見,一般是針對損害后果較小,雙方能夠互諒互讓,各讓一步的情況解決。但是這種解決方法最大的后遺癥就是,如果一方反悔,有可能引起二次糾紛。防范二次糾紛的方法主要靠法律對調解協議效力的認定,達成協議后經過法定的程序如公證等,盡最大化保障調解協議的穩定性。
行政解決
行政解決是在行政部門的參與下,包括在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等的參與下,對醫療行為中的過錯過失、因果關系進一步分析,在分析的基礎上,醫患雙方達成的協議。
法院判決
司法救濟途徑不管對于醫療機構還是患者本人或家屬,都是最后一道防線。再走司法途徑之前有很多準備工作,如患方收集證據,正確書寫法律文書等等。在進入司法途徑后,對于患方在病歷分析、醫方存在的過錯分析、鑒定聽證陳述上要特別注意。對于醫方進入司法程序后,注意按時提交證據,提交完整證據,即使明知有責任,也不應該改病歷,否則有可能出現承擔全責的情況。
專業醫療糾紛律師 申紅平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在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在適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1、《民法通則》的適用
醫療損害賠償所引起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患者到醫院就醫,與醫院產生的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醫療服務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醫院享有收取醫療服務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及符合醫療規程為患者進行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療服務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
在這種醫療服務關系中,醫院因過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這屬于《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患者到醫院就醫,是為了治病,醫院治療是為了救死扶傷,這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拒絕這樣形成的醫療關系,雙方都是被動的,有時是無可選擇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義上的“消費者”,醫院也談不上對患者“欺詐”。
同時,在我國,雖然醫療機構的福利性質在逐步淡化,營利性質逐步明顯,如果發生糾紛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令醫療機構雙倍返還醫療費,即無法與《消法》適用的前提條件“欺詐”經營相套用,不僅不符合我國國情,一定程度上說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合同法》的適用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能否適用《合同法》來調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醫療服務合同也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設定、變更、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但由于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意外性和多變性,也就不存在履行合同中對瑕疵擔保允諾,一旦產生糾紛,患者要以追究違約責任是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從這個角度也無法更好的救濟當事人。如果產生糾紛,患者提起“侵權之訴”法院只能依照《民法通則》來審理此類糾紛。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個行政法規,對醫患糾紛的處理,比起已經廢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是有了一大進步,也只是對于發生了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提出了比較明確的賠償意見。但是,民事損害賠償實行的是“實際損失實際賠償”原則,雖然在特殊問題上也有實行“限額賠償”的情況,但這仍屬于民事賠償的性質,而醫療事故上的“賠償”并不屬于民法上的“限額賠償”。
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不能和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抵觸,因此,處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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