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患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醫療糾紛中患方的權利:
1、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2、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身心是每一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4、平等的基本醫療權
公民在患有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醫療衛生事業。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第4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即患者醫療權的法律基礎。
5、知情權
(1)患者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有權利從醫生處獲知有關自己的病情、醫生的診斷、病情的發展、醫生為患者制訂的治療計劃以及預后情形,包括治療中的常見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
(2)患者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以及該藥物在通常情況下的治療作用及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權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
(4)患者有權知道規定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藥品的收費標準
(5)患者有權利知道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醫院應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書面介紹,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關規定和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6)患者有權利核對其醫療費用發票,也有權利要求醫院對發票予以適當的說明。
6、決定權
(1)患者有權自主選擇到任何一家合法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2)患者在任何醫療處置和、或治療前,醫生應告知其有關的詳情:包括目的、危險性、其他可選擇的方法等,以幫助患者作出決定。
(3)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如果覺得需要征求其他醫生的意見,患者有權向醫生提出會診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醫生或醫療機構咨詢。
(4)患者對于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遺體的使用有決定權。
(5)患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醫學研究計劃。醫院方面必須事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才會請患者參加醫院所進行的醫學研究計劃。院方也必須事先向患者解釋清楚研究計劃各方面的詳情。
7、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8、患者的求償權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
醫療糾紛中患方的義務:
1、注意收集一些證據資料。目前醫療損害的司法處理程序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實行舉證倒置,但患方仍應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存在和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證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財產狀況,有的還要證明患者扶養的人的有關情況,所以收集證據對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
2、足額支付醫療費以完成患方在醫療服務合同中的義務,避免承擔民事合同的法上責任。
3、及時簽字同意尸檢以保證尸檢順利進行,避免因不簽字同意尸檢導致拒絕或拖延尸檢,影響對死因判定而承擔責任。
4、及時把尸體移放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并及時處理尸體。尸體存放太平間不得超過2周。因處理尸體問題,患方還應注意不要自己觸犯侮辱尸體罪。
5、不能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尸檢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尸檢工作人員。
6、接到醫學會有關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時,要在lO日內提交自己保管的門診病歷材料、書面陳述意見書或者答辯書等。
7、接受和配合醫學會的調查取證,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導致影響鑒定而承擔責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那種本來自己是受害人,因用過激行為維權,結果不但合法權益未得保護,反而變成侵權人甚至違法犯罪的悲劇。
擴展資料:
醫療糾紛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
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
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
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糾紛
一、權利: (1)封存和復印病歷。病歷資料是整個醫療行為的原始記錄,是醫療糾紛的關鍵證據。所謂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客觀病歷資料和主觀病歷資料兩大類。客觀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待情況患者或其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病歷資料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規定,病歷資料由醫方創制管理和保存。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方有可能利用保管病歷的便利為逃避責任而對病歷資料進行偽造涂改隱匿銷毀。為確保病歷資料的內容原始客觀真實,患方及時向醫方提出封存相關病案包括主觀客觀病歷在內的全部病歷資料極為重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資料醫療費用清單以及衛生部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在內的全部客觀病歷資料,醫方應當提供并加蓋證明印章,不能拒絕患者的這一要求。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時患方應當在場。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在內的全部主觀病歷資料雖然未明確允許患者復印或復制,但明確規定應當有患方在場封存后再由醫方保管(搶救急危患者之際一般無法及時書寫病歷,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所以封存時間應留有至少6小時的余地)。 (2)封存現場實物。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應當提出與醫方共同對現場實物按有關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封存后再由醫方保管。現場實物開封時必須有患方在場,需檢驗的,也要由雙方共同委托獲得法律授權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檢驗機構時由衛生局指定。 (3)防止損害擴大。患者因醫療過錯遭受人身損害的,患方應當及時向醫方提出,并要求醫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損害或減輕損害,防止損害擴大。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方必須立即作為。已經造成患者傷殘的,患方應及時向衛生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判斷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從而確定醫療事故等級并進一步判斷醫方的民事責仼。 (4)申請尸檢。醫療糾紛的患者死亡的,對死因不能確定或有異議的,應在患者死后48小時內(有尸體凍存條件的可延長到7日)進行尸體檢驗。所謂尸檢,即尸體解剖,是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患者傷殘或者死亡,從醫學科學上看,存在多種可能原因,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患者原發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的可能,也有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直接造成的可能,也有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可能,還有其他原因的可能。通過病理解剖運用科學方法查明死因,目的是要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并確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直接導致死亡的事實。查明了真正死因,對于患者,死得瞑目;對親屬和醫方,也了卻一樁心事;而對于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更具有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患者家屬如對死因有異議,應及時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尸檢要求,并在衛生局主持下和醫方共同委托獲得法律授權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尸檢。司法鑒定機構有義務進行尸檢。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尸檢必須經患者近親屬簽字同意才能進行,患方可以有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患方如對尸檢結論不服,可從原尸檢機構索取相關尸檢材料再委托其他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另行鑒定。 (5)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可能會根據糾紛性質釆取不同的維權策略,但如想主張該醫療行為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則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法院聘請或當事人委托有鑒定資格的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就患者人身損害和醫療行為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經過分析研究后出具的醫學結論性意見,是醫學專門性問題的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證據,其證明力大于病歷資料等其他書證和證人證言。醫患雙方達成協商解決糾紛但對發生的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度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未能達成共識,仍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有關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單方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可以在起訴前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書面申請,也可在起訴后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書面申請。衛生局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交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組織首次鑒定后,醫學會要從已有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來組成鑒定專家組,此時患方要積極參加抽取專家人員。患方如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自收到該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衛生局收到再次鑒定的申請后7日內交由省級醫學會負責。患方如對訴訟中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且符合《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仍可再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6)監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進行。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家組適用回避規定,所以患方有權口頭或書面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專家提出回避申請。此外,如專家有違反規定接受醫方財物或其他利益,有權向醫學會或有關部門舉報。 (7)提出糾紛要求及解決辦法。確定患者人身傷殘或死亡是醫療過錯所致后,患方即可向醫方提出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協商(并非必經程序,屬于當事人之間平等友好協商,如達成協議,靠當事人自愿履行),也可在l年內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行政調解要求(并非必經程序,也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僅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中立調解的行政程序,如調解達成協議,可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反映一定事實和誠信,靠當事人自覺履行,但無強制執行力),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是司法程序,法院的調解書或生效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患方提出的賠償項目和數額要視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來計算和確定(這兩部法規定有所不同,前者賠償項目有死亡賠償金,后者賠償項目無死亡賠償金,但2010年7月l日《侵權責任法》生效后上述賠償項目將會統一),才容易獲得醫方接受及法院支持,提出過高或過低要求都是不適當的。 二、義務: (1)注意收集一些證據資料。目前醫療損害的司法處理程序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實行舉證倒置,但患方仍應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存在和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證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財產狀況,有的還要證明患者扶養的人的有關情況,所以收集證據對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證明醫患關糸成立的掛號單門診病歷急診病歷可能的其他醫療機構有關的病歷資料傷殘鑒定資料尸檢鑒定資料身份證被扶養人的身份證明房產證戶口簿等及有關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傷殘鑒定費尸檢鑒定費等等的正式發票。 (2)足額支付醫療費以完成患方在醫療服務合同中的義務,避免承擔民事合同的法上責任。 (3)及時簽字同意尸檢以保證尸檢順利進行,避免因不簽字同意尸檢導致拒絕或拖延尸檢,影響對死因判定而承擔責任。 (4)及時把尸體移放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并及時處理尸體。尸體存放太平間不得超過2周。因處理尸體問題,患方還應注意不要自己觸犯侮辱尸體罪。 (5)不能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尸檢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尸檢工作人員。 (6)接到醫學會有關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時,要在lO日內提交自己保管的門診病歷材料書面陳述意見書或者答辯書等。 (7)接受和配合醫學會的調查取證,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導致影響鑒定而承擔責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那種本來自己是受害人,因用過激行為維權,結果不但合法權益未得保護,反而變成侵權人甚至違法犯罪的悲劇。
醫療糾紛中醫院沒有盡到風險告知義務要承擔多少責任?
你好,醫療中糾紛終于議案沒有告知風險性欲藥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在醫療糾紛中間醫院沒盡到風險告知義務,應該承擔30~40%的責任。
醫療九分鐘醫院沒有盡到風險告知一我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醫療糾紛中醫院沒有盡到風險告知義務要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糾紛中什么是結果避免義務
如遵守醫德,把病人當親人,便沒有醫療事故!也就不必擔心!不管病人的死活,推卸責任,那么接來而至的就是醫療糾紛!甚至斗毆!勢必要做個好人!這樣心里才能坦蕩!人們都會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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