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構成犯罪誰承擔責任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并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后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后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準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后,討論結論于會議后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
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干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先啟動刑事訴訟還是先啟動醫療糾紛
我父親因為沖突 被人用刀刺傷致橫結腸破裂,送進醫院手術,術后因醫生漏診,胰腺裂傷(尸檢后發現的),最后因為發炎了 ,導致各個器官衰竭,最后死在醫院。這件事情我是因該先告犯人還是先告醫院?我應該怎么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據此,如果這里的“另一案”是指的某個刑事案件, 那么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按“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
你好
1、你說的情況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故意傷害所屬的刑事法律關系,另一個是醫患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你應當就父親被捅傷之事報警處理,同時保存好醫療病歷,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事故鑒定申請;兩邊同時分開處理就行。
沒有先后的,雖然是同一當事人,但屬兩個案子。刑事部分,如果當時你報案了,經常找公安部門詢問案件進展。醫院的問題,你認為屬于醫療事故的,要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拿到了鑒定結果,如果鑒定為屬于醫療事故,你可以要求醫院賠償或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
可以同時進行,醫院的醫療過錯不能在本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提出。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處理,自己可以集中精力民事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刑事中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
是醫療糾紛還是個人刑事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B.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因此如果您觸犯刑事案件,您還是可以過二年進行申請的。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望采納。
請具體說明您的情況。
什么情況
醫療糾紛案件.如何認定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刑事
是否存在刑事責任由警方認定。
需要申請司法鑒定。
當前,社會上醫患關系緊張,時有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更有甚者還會涉及刑事案件醫療過錯中的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司法各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確認又是確定醫療過錯責任的基礎之一。
刑事訴訟訴訟適不適用于醫療糾紛解決
刑事訴訟訴訟適不適用于醫療糾紛解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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