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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出現爭議時有哪幾種解決途徑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7-26 10:50:17

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多方協商解決,根據文件進行理論(合同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工作聯系單\建設局發布的文件等),在監理及審計的協調下看能不能解決掉.實在不行的話只能按照工程糾紛提訴~~~~~~~~~~~
1:雙方協商解決,這樣做好,不傷和氣。2:通過第三方調節,做好雙方的疏通工作,力求找一個共同能接受的解決方式。3: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是不得以的做法,雖然能解決問題,但也意味著雙方今后合作的終止。

如何處理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幾種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后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現實困惑
陳某因在上班時間在單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被單位扣發了半個月的獎金。陳某不服,與單位領導爭論,但領導堅持處罰決定。這種情況下陳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點評
陳某所遇到的問題屬于勞動爭議。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和爭議。《勞動法》就勞動爭議的解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據此,本案中陳某如對單位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與本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還可以向本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特別提醒
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首先應該選擇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或者起訴。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
第1、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后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第2、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來源遵義律師網頁鏈接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1966年4月,鐘文請黃立為保證人,像市農業銀行借款12000元,建了兩間磚瓦房,借款合同約定,貸款本利于1997年二月還清,黃立作為保證人在借貸合約上簽名蓋章,合同到期后,鐘文只還了4000元,無力還清貸款本利,當時,市農行沒有按照借貸合同的約定,要求保證人黃立承擔保證義務,1997年六月鐘文死亡,除五間新建的磚瓦房外,別無遺產,中文的兩個兒子鐘敏,鐘捷早已和父母分居另過,1997年十月,鐘敏經其母王某同意,將五間新瓦房出賣,得價款一萬元,鐘敏分給其母四千元,兄弟二人各分得三千元,1997年12月,市農行才知道鐘文已死亡,遺產也被繼承人出賣分光,此時,市農行才向債務保證人黃立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清償下欠本利一萬零二百元,黃立拒絕,于是,市農行便從黃立的銀行存款中劃撥一萬零二百元還清鐘文的債務,黃立因此向王某要求償還,王某無力歸還,黃立以王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他代為清償的一萬零二百元現款。rn 分別作為市農行,黃立,王某,鐘氏兄弟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rn 事實和理由:200“年”月“日,債務人XXX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并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n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XXX償還原告XXX人民幣X萬元,并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三類: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展資料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系等引起的糾紛。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于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三類: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展資料

1、申請人民調解須知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隨時有可能激化的,應當在采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后,及時提交有關機關處理。  

2、當事人提出起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三類: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展資料:

協商解決

優缺點:優點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當事人可以快速得到解決方案,不傷感情,效果較好。缺點是若一方事后后悔,難以執行解決方案,所以不能當場徹底解決的糾結,可以協商好后,寫協議書。

適合情況舉例:汽車刮擦,雙方語言摩擦,過失致人輕微傷等。

調解解決

優缺點:優點是節約司法資源,發揮當地調解力量(如專職調解員、鄉賢群體、法律顧問等),便利當事人處理糾紛,而且協議得到執行,幾乎沒有后續問題。缺點是調解員有經驗但不一定有良好的法律知識,所以要加強調解員法律培訓,較大糾紛倡導當事人可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適合情況舉例:鄰里矛盾,信訪積案,涉及金額較大等。

訴訟解決

優缺點:優點是訴訟過程結果是公平公正,且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保障。缺點是訴訟過程耗時耗力,花錢多,周期長,傷感情。

適合情況舉例:有一方不愿意調解,糾紛疑難復雜等。

仲裁解決

優缺點:優點是當事人可以靈活選擇仲裁地和仲裁員,相比訴訟更加保密性和獨立性,相比調解更加專業性。缺點是仲裁受理范圍有限,解決開銷更大。

適合情況舉例:經濟糾紛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

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

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擴展資料: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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