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程序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7-26 10:50:15

醫療訴訟要做哪些庭前準備,醫療訴訟開庭程序是什么

您好!一、醫療訴訟要做哪些庭前準備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并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了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于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說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于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里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并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愿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二、醫療訴訟開庭程序是什么
1、公開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庭審過程都是公開開庭的。也就是說一般是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開庭公開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一般狀態,如果新聞媒體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案件很感興趣的,各個媒體會與法庭的主審法官聯系,在得到法官的許可后,就可以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報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甚至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直播的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介入庭審過程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咨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旁聽法庭庭審過程的,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等證件。在法院的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和登記后,發給旁聽證,就可以旁聽庭審過程了。在旁聽過程中,要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記錄等等。并且旁聽者是沒有原告資格的,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言論、或者與他人爭辯。僅僅是旁聽者!
另外,訴訟法也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是不允許公開開庭審理的。這樣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許任何人員參加庭審過程。新聞媒體也是不允許介入的。從言論糾紛訴訟實踐看,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多一些,其他情況引起的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很少見到。
2、身份審核
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情,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在這一系列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認真聽取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布,其實,這些相關的宣布就是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擁有的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都是通過訴訟權利來實現的。沒有超越訴訟權利的法庭權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屬所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并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會被及時的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屬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當患者及其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在說明情況、表明理由、質證證據時,總是急于與對方進行辯論。急于反駁對方的答辯,將訴訟程序變為法庭辯論!而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是釘是釘鉚是鉚,什么程序說什么問題,其他程序中探討的問題在此程序中是不會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屬不了解訴訟程序的規定,經常跑題,也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審過程前,應當與代理律師充分交流,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至于經常被法官經常告知這些問題都某某程序再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實在是不知道訴訟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師發言。患者及其家屬起到輔助訴訟的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庭審工作。
3、法庭調查、質證
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的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答辯;通常情況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由律師發言,對于事實部分的敘述簡明而突出重點,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統統倒出來。往往敘述的內容繁雜和無條理,對于關鍵問題沒有突出重點,對于非重要的問題有過分細致。患者及其家屬說了一大堆,法官是一頭霧水,當發言應經是不知所云的時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斷患者及其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您想這樣發言的效果還不如什么都不說呢!所以,建議該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并且在開庭前準備好發言的文書,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在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后,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通俗將就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等。這個時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聽不得對方的反駁,就要與對方辯論。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讓雙方敘述的過程,患者及其家屬不要在此時,急于反駁對方的敘述,哪怕對方說的是假話。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從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證人直接參與庭審程序的,是很少見到的。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這個程序中,往往是宣讀證人證言。在此之前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也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這個時候就是我們在前面向大家介紹的,證據的準備在訴訟前,在平時的觀點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頭腦中始終樹立證據的觀念處處留心收集證據的,勢必對我們的醫療糾紛訴訟起到關鍵的作用。我代理的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親去世后,其他親屬與醫療機構大吵大嚷的時候,他始終是和顏悅色的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和調解,當他來到我的律師事務所的時候,給我提交的是與醫療機構協商過程中,主治醫師承認自己醫療過錯的錄音和錄像,這樣的證據材料是我沒有預料到的!他的話語更為直接,臥薪嘗膽獲取證據資料。至今想起來,我們做律師的都很佩服他的堅忍不拔!當然,可能與他本身是搞司法行當有關系,但是,我想如果我們普通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律師的指導能夠取得關鍵證據同樣是十分可喜的,這畢竟是我們普通公民學法用法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法制文明的進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屬有充分的證據觀念。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請問法庭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

請問當出現醫療糾紛之后,法庭是依據什么給這個糾紛定性、判決的?
 一、審理前的準備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并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了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于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說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于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里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并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愿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二、開庭審理程序
  1、公開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庭審過程都是公開開庭的。也就是說一般是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開庭公開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一般狀態,如果新聞媒體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案件很感興趣的,各個媒體會與法庭的主審法官聯系,在得到法官的許可后,就可以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報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甚至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直播”的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介入庭審過程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咨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旁聽法庭庭審過程的,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等證件。在法院的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和登記后,發給旁聽證,就可以旁聽庭審過程了。在旁聽過程中,要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記錄等等。并且旁聽者是沒有原告資格的,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言論、或者與他人爭辯。僅僅是旁聽者!
  另外,訴訟法也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是不允許公開開庭審理的。這樣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許任何人員參加庭審過程。新聞媒體也是不允許介入的。從言論糾紛訴訟實踐看,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多一些,其他情況引起的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很少見到。
  2、身份審核
  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在這一系列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認真聽取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布,其實,這些相關的宣布就是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擁有的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都是通過“訴訟權利”來實現的。沒有超越“訴訟權利”的法庭權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屬所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并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會被及時的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屬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當患者及其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在說明情況、表明理由、質證證據時,總是急于與對方進行辯論。急于反駁對方的答辯,將訴訟程序變為“法庭辯論”!而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是“釘是釘鉚是鉚”,什么程序說什么問題,其他程序中探討的問題在此程序中是不會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屬不了解訴訟程序的規定,經?!芭茴}”,也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審過程前,應當與代理律師充分交流,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至于經常被法官經常告知“這些問題都某某程序再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實在是不知道訴訟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師發言?;颊呒捌浼覍倨鸬捷o助訴訟的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庭審工作。
  3、法庭調查、質證
  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的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答辯;通常情況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由律師發言,對于事實部分的敘述簡明而突出重點,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統統倒出來。往往敘述的內容繁雜和無條理,對于“關鍵問題”沒有突出重點,對于非重要的問題有過分細致?;颊呒捌浼覍僬f了一大堆,法官是“一頭霧水”,當發言應經是不知所云的時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斷患者及其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您想這樣發言的效果還不如什么都不說呢!所以,建議該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并且在開庭前準備好發言的文書,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在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后,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通俗將就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等。這個時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聽不得”對方的“反駁”,就要與對方“辯論”。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讓雙方敘述的過程,患者及其家屬不要在此時,急于“反駁”對方的敘述,哪怕對方說的是假話。
 ?。ǘ└嬷C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從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證人直接參與庭審程序的,是很少見到的。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這個程序中,往往是宣讀證人證言。在此之前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ㄈ┏鍪緯C、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也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這個時候就是我們在前面向大家介紹的,證據的準備在訴訟前,在平時的觀點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頭腦中始終樹立“證據的觀念”處處留心收集證據的,勢必對我們的醫療糾紛訴訟起到關鍵的作用。我代理的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親去世后,其他親屬與醫療機構大吵大嚷的時候,他始終是“和顏悅色”的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和調解”,當他來到我的律師事務所的時候,給我提交的是與醫療機構協商過程中,主治醫師承認自己醫療過錯的錄音和錄像,這樣的證據材料是我沒有預料到的!他的話語更為直接,“臥薪嘗膽”獲取證據資料。至今想起來,我們做律師的都很佩服他的“堅忍不拔”!當然,可能與他本身是“搞司法行當”有關系,但是,我想如果我們普通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律師的指導能夠取得“關鍵證據”同樣是十分可喜的,這畢竟是我們普通公民學法用法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法制文明的進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屬有充分的“證據觀念”。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訴訟案件看,大型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理人員的法律素質同樣是很高的。我在一個醫療糾紛案件庭審過程中,對方醫療機構出示一段,他們偷錄的患者在沒有任何輔助人員、沒有任何輔助用具的情況下自己走到廁所方便的錄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醫療機構鋼釘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夠自己行走,構成殘疾的訴訟。在法庭上對方出示這樣的證據顯然是對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這里提醒我們的患者及其家屬也要具備“反偵察”的能力。不要給對方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否則,你的代理律師就是“口若懸河”、“巧舌如簧”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釘釘”的事實的!
 ?。ㄋ模ψC據的質證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對方都有權利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通俗講,就是對對方提出的證據“認不認”,或是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比如:偽造、刪改的病歷資料,虛假證人的證言等等。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對對方的證據敘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該證據資料與本案的事實無關的異議,比如:提出另外一個患者與本案患者情況相同等等的言論,由于與本案沒有關系,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同樣可以否定作為證據的原因。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屬會提出要求做“病歷鑒定”確定病歷是否是后來修改、偽造的情況。但是,從目前我國“文書鑒定”的技術能夠和情況看,往往達不到患者及其家屬的預期想法,在技術上是存在很大的難度的,在全國各地的鑒定機構情況看,地方差異很大,鑒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書鑒定”上,否則,將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屬維權的初衷。
  在質證的過程中,為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會向雙方提問,也可以在庭審后調查取證、向相關人員、證人核實證據等等。
  4、訴訟中的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颊呒捌浼覍倏梢砸笾匦逻M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能夠在訴訟程序期間取得新證據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過從我們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經驗看,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后,醫療機構應訴也是有代理律師的,對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審的時候在去取證,往往不會取得什么證據。就是能夠取得的證據也往往是“擦邊球”,不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取證在訴訟前,在平時!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證人、鑒定人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存在異議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從訴訟經驗看,往往這些人員是不會直接到庭參加庭審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是直接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直接進行質證,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5、鑒定程序
  在進行了上訴的程序后,法庭會委托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或者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鑒定完成后,將鑒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再進行質證。就鑒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十分不利的,就應當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不過,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夠找到鑒定機構明顯違反法律事實的原因,通常情況下,法官是不會同意再次做相關鑒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鑒定上,這樣的申請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礙。已經是“下策之選”了!
  6、法庭辯論
  在上述法庭程序進行完成后,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當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ㄒ唬┰婕捌湓V訟代理人發言;
 ?。ǘ┍桓婕捌湓V訟代理人答辯;
 ?。ㄈ┑谌思捌湓V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在醫療技術的事實認定上是通過鑒定來確認的,所以,在這方面雙方或是認同,或是不認同,與對方辯論的情況不大。所以,雙方的代理律師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適用、賠償數額的計算、責任的分擔上。不會出現我們在影視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的激烈辯論的場面。
  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此程序中,辯論的內容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題”,將自己的感受、心理狀態等等,一股腦的傾倒出來。如果可能的話,還是由律師代為發言好。否則,法官又會以與本案無關制止發言了!
  7、最后意見
  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這個“最后意見”就是我們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一句話的問題,與上面說的情況一樣。不要“跑題”。不要“長篇累牘”的訴苦。
  8、調解及判決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前還是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如果雙方可以調解的在訴訟前,就可以調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為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的。因此,訴訟程序走到這個階段,雙方要求調解的情況很少出現。進入判決程序的情況更為普遍。
  上面的敘述就是整個一個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的鑒定描述。在這個基本程序的基礎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和掌握程序的進行和添加。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訴訟程序。下面講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的情況及其法律結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一方當事人不能夠出席庭審的情況。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醫療機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庭審的程序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的,可以“全權委托”你的代理律師代為發表意見,進行訴訟程序。
  2、延期審理的情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ㄈ┬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ㄋ模┢渌麘斞悠诘那樾?。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第二、四中情況出現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況。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的,往往在訴訟前,法官會以傳票的形式很“嚴肅”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還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到。因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該當事人不能夠到庭的,是不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他能夠按時參加庭審是必須通過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來!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況出現在訴訟程序中,有的時候也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策略”上的考慮,作為一種達到其訴訟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時間、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復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訴訟程序;合理利用訴訟的規定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結果。
  3、訴訟中止和終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出現特殊情況的,法官可以決定訴訟中止和終結。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訴訟: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ǘ┮环疆斒氯藛适гV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這樣的情況類同于上面的敘述的情況,也不是太大的問題。不會成為患者家屬的訴訟障礙。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患者家屬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進行訴訟程序;
 ?。ㄈ┳鳛橐环疆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某些民辦醫院偶爾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過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了。往往是對方見到情況不妙,“卷鋪蓋”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屬面臨的不是中止的情況,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終結訴訟,就是下面我們敘述的情況了!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ㄎ澹┍景副仨氁粤硪话傅膶徖斫Y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渌麘斨兄乖V訟的情形。
  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法同時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下去。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終結訴訟:
 ?。ㄒ唬┰嫠劳觯瑳]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將面臨無法得到判決結果的問題。就是有判決結論,患者及其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往往是“誠信極差”的醫療機構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況。
  好在,上述兩種情況出現的幾率都不高!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成為什么重大的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執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屬還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4、庭審筆錄的形成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判決的結果不服,想通過上訴審程序進行二審程序的,二審法院會調取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審查一審的訴訟程序,作為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因此,患者及其家屬要在簽字前,閱讀和審查庭審筆錄的內容。
  5、宣判的形式和時間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于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6、關于審理期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關的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訴訟程序中,鑒定的時間是不能夠計算到審理期限的。也就是說上面的時限是“純庭審”的時限,不包括鑒定的時間,因此,這樣計算過來,一個訴訟階段下來,患者及其家屬得到一審判決書的時間會在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上??梢哉f醫療糾紛訴訟是一個“持久戰”,是一次“曠日持久”的不斷提交材料、進行程序、說明事實、開庭、開鑒定會的過程。對于患者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來將都是一個非常勞心、勞力的過程。因此,在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患者家屬同時要做好時間、精力、金錢的準備。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針對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事實,我國訴訟法也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于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口頭起訴。醫療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實非常清楚、對方完全承認的案件。實踐上這樣的案件更多的就是為了確定賠償數額一個問題。否則在認定事實這一個方面就要走鑒定程序,時間就會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簡易程序了。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說將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的,還是為六個月的審理期限。
  7、判決書的形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ㄒ唬┌赣?、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ǘ┡袥Q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ㄋ模┥显V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們說過,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于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遞交的上訴狀中有對一審判決、審理法官、對方當事人不滿意的敘述,因此,在上訴狀的遞交上不愿意直接遞交到原一審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審法官的手中,其實這是對訴訟程序的誤解。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因為,這關系到法院之間的一個工作程序問題,原審法院是必須對上訴案件寫出法律意見提交到二審法院的。也就是說一審法官是必須看到上訴狀的。在這個問題上患者及其家屬不要“繞道求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你的身邊有代理律師的,這都會成為問題。哪怕是該律師沒有醫療專業背景,對于訴訟程序還是很熟悉的。律師代理案件的作用就顯現出來了!
  8、判決書的生效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通常情況下,上訴期為十五天,從患者及其家屬接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只有經過了上訴期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才可以申請法院的執行。
要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專門的鑒定機構

鑒定機構根據病例,醫療記錄等確定醫院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主要依據鑒定結論來判決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依據鑒定結論來判決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1、案由的選擇: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2、受理條件:(1)有醫患關系;(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后果等。3、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人民法院怎么規定醫療糾紛案由

你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醫療糾紛的案由分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這樣的分類卻易造成對非醫療事故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由無法確定的問題。因此,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更改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

一、醫療糾紛案由分類

醫患關系建立后,患方對醫療行為有異議可以選擇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違約之訴,這是患方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醫療糾紛的案由分為兩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而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僅僅規定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只有構成醫療事故的才能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為案由提起訴訟,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則不能起訴,該《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并未對此加以解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之后頒布的《關于參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簡稱《通知》),中明確將醫療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分為兩種: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而對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見,兩者在對醫療侵權糾紛的分類上是存在沖突的。

既然非醫療事故損害糾紛都不能作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應該成為人民法院審理的范圍,而按照《通知》的規定又有其適用的法律,也就是說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范圍,顯然這樣的規定是矛盾的?!锻ㄖ吩诜蛇m用上的不同規定為當事人在發生醫療糾紛后選擇對其有利或者說最能獲得高額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索賠提供了立法依據。從司法實踐中看,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賠償額度較低,當事人便會積極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索賠。兩個規定上的不一致,使得當前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出現了混亂。

二、審判實踐中確定醫療糾紛案由的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將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賠償糾紛具體規定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對非醫療事故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案由方面并沒有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來確定當事人提起的醫療糾紛訴訟,我們會發現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起訴確定立案案由時,只能確定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這樣造成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僅有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在立案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其他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如屬醫療過錯行為但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過錯糾紛、醫療故意行為、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機構無過錯但不能免責的行為以及醫生違反告知義務并造成患者不當損害的等等損害行為,是不能作為當事人起訴時的理由的。這樣規定在實踐中會產生兩種情況:

1、只有經過鑒定機構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才能請求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的范圍被縮小了。

2、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被排斥在醫療糾紛的案由之外,這樣一來,就出現了患者確因醫療過錯受到損害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那么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而又確因醫療過錯受到損害的,是否還可以依據其它案由進行起訴(比如人身損害賠償)呢?現無明確的規定。而人民法院用其他案由來確定醫療行為所引發的損害賠償是欠妥的。因為根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案由來看,醫療糾紛既可以歸于第一部分的第134種服務合同也可以歸于第二部分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的第214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在醫療事故的案由選擇了侵權以后只有一種歸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種的小分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以醫療事故和人身損害賠償是種和亞種的關系,二者沒有平行關系,因此患者選擇了侵權以后只能選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再者,患方在醫療過程中出現不良后果的情形確實是一種“人身損害”,但應當看到這一損害的發生不是普通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而是在醫療中造成的,因此醫療行為恰當與否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實質,以普通的人身損害界定醫患之間賠償義務關系不利于明確、公平處理醫患關系。

小編提醒: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更改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述問題相應得到解決。

【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中,對確定案由是這樣規定的:“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p>

也就是說在訴訟中有立案案由與結案案由之分,前者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后者是以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確定。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包括以下糾紛:

1、醫療故意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

2、療機構的診療、護理行為造成患者傷害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確因其診療、護理行為存在過失引起的賠償糾紛。

3、他違反醫療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

網頁鏈接

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程序

本案件是關于2010年12月份做海綿狀血管瘤手術,位置在大腦第四腦室,與2011年4月份未辦理出院手續出院在家至今,術后病人走路不穩,共濟失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1年月份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于2011年11月份醫患雙方舉證質證,之后2012年2月份中旬,元宵節后不久,收到當地醫學會的通知,關于醫患雙方到衛生局隨機選取鑒定醫學專家人員的名單通知,患方沒有去參加,因為患方對醫學會的鑒定結果持懷疑,不可信,之后至今,法院來電話通知,由于案件的訴訟時效將至,要求當事人家屬先撤訴然后再立案,當事人選擇是沒有答應撤訴,但是法院那邊怎么還沒有進入下一步關于鑒定的司法程序的審理,難道法院會一直拖下去嗎?當事人不知道該怎么辦?也不知道下一步會怎么辦理這個案件?謝謝指點!
1、你說的時效應該是 審理期限。法院通知你撤訴,你可不予理睬,法院自然會自己處理。
2、你沒有參加選取鑒定專家,導致鑒定不能。一般視為你放棄鑒定。
你如果發現病歷有問題可以提出 比如篡改 偽造 隱匿 這樣可以導致院方敗訴
不做鑒定不是個很好的選擇 你覺得鑒定機構不公正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異地司法醫學鑒定這樣可以避免不公正的情況發生

相關推薦:

嫖娼被抓會留案底嗎(嫖娼抓到會不會留案底)

什么叫不安抗辯權(什么叫不安抗辯權)

遭受家庭暴力能離婚嗎(發生家庭暴力 夫妻可以離婚嗎)

逾期舉證賠償(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法院怎樣處理)

火災賠償申請(店鋪失火后如何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