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
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簡稱醫調委。
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4、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5、就是司法裁決。
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擴展資料: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醫療事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由于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決。
擴展資料
1、醫患糾紛屬于社會管理機制缺陷衍生出的問題,應盡量引入社會力量而不是執法力量進行妥善解決,將原來針尖對麥芒式的醫患雙方民事糾紛發展到有社會組織介入的多方社會問題。就醫患糾紛社會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調解,設立醫療糾紛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堪稱創新醫療領域社會管理的新途徑。
2、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離退休醫學專家和法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國不少地方都嘗試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施效果較好。醫患糾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誘發醫患糾紛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的漠視。解決醫患糾紛,不妨廣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一旦發生醫患糾紛就能及時高效地啟動第三方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醫患糾紛
行政方式,即通過衛生局調解,通過醫療事故鑒定處理
法律途徑,即通過法院起訴,通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處理
雙方友好協商
一般醫療糾紛的處理有三種解決途徑,
一種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也就是雙方討價還價最后決定,這種沒有執行標準;
第二種是醫調委調解解決,基本上也是討價還價,只不過有個第三方參與;
最后一種途徑就是到法院訴訟,訴訟的依據就是《侵權責任法》,賠償額度由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結合法律規定認定,其中包括殘疾補償金、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目組成。
患者損害大,醫院的過錯大,賠的就多。相反,沒有過錯就不用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
現實困惑
某縣農民張某被摩托車撞傷,被送往醫院做手術,但恰巧此時麻醉師外出,于是醫生決定讓手術室的護士給病人打麻醉藥。護士給張某注射麻醉藥后,張某很快出現了抽搐現象,繼而發燒、呼吸困難。醫院立即進行搶救,經搶救,張某心臟恢復了跳動,但下肢癱瘓。事后張某要求醫院賠償,但醫院認為事件的發生是由于張某個人體質較差、個體差異所造成,屬于醫療意外,不構成醫療事故。張某可以通過什么途徑獲得賠償呢?律師點評
患者去醫院看病,如果發生糾紛,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解決糾紛的途徑:第一,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存在受脅迫或重大誤解,那么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利于及時解決糾紛,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第二,行政調解。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第三,司法訴訟。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后者則應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案例中,張某找到醫院協商,但是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張某可以申請行政部門調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特別提醒
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也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解決。
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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