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過錯如何賠償 只要有過錯就要賠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1、向法院提起 2、同醫院協商 3、向醫療行政部門請求調解
賠償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
醫患糾紛的賠償標準一般是多少
你好,醫患糾紛一直受到人們的關注。醫患之間如果產生矛盾,首先可以由醫院進行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根據該醫療糾紛的鑒定結果進行裁決,決定醫院是否有賠償責任。如果確實是醫院方面的責任,患者會獲得一定的賠償。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醫患事故糾紛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還包括了患者家屬的陪護費、患者的誤工費用等等。一般來說,如果醫患糾紛鬧上法庭,由于法庭工作人員無法直觀判斷該起事故中究竟是否應由醫院方面負責任,所以會需要專業的機構對該醫療糾紛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判斷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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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官司后續治療費到起訴的時間是怎么限制或者說失效期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去選擇另行起訴還是鑒定后一并予以賠償。如果另行起訴好處是根據物價上漲等,會獲得比較符合實際花費的賠償,不利之處就是墊付資金的壓力。鑒定后一并賠償的好處是能當事拿到經濟賠償,墊付壓力小,不利之處是需要走鑒定流程并交鑒定費,并且在病情不穩定的情況下,鑒定的價值也會有貶損。站在專業角度考慮,如果對方醫院屬于公立醫院賠償履行能力有保障、自身墊付的壓力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建議將來另行起訴。
希望能幫到你,希望你采納!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法規是怎么樣規定的朋友因
一、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是怎樣?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號《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確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再次明確“《條例》是對構成醫療事故如何處理所作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時,應當優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即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二、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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