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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有過錯無損害應承擔何賠償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7-26 10:49:47

簡述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現狀考量

  第一、體現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征
  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征。在當前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的現狀之下,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還將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
  第二、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
  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可以認為,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至少要具備行為過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量侵權行為人的過錯。此即近現代民事侵權行為歸責的基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隨著工業化的高速發展,現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權事故頻發,損害至重,且過錯的舉證極為困難。因此,過錯責任原則逐漸客觀化,直至發展出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鼎立。
  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睋Q句話說,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這就意味著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官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話,那么因果關系推定成立。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被告的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說明。如果言之鑿鑿,證明成立的話,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那么,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應采何種歸責原則呢?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痹摋l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的第41條、環境污染責任的第65條,明顯采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在舉證責任上,就應體現“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源于羅馬法,是舉證責任分擔最古老的公式,這也符合現代法學關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理。侵權責任法54條的規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侵權者的責任,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當然,醫療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需要專業培訓和實踐的診療行為,其中醫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因此,在醫療損害侵權中,各國都通過侵權責任的實體性或程序性規定,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加以限制、變通和發展。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第55條、第57條、第58條以及第59條的規定,即屬此類。
  第三、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薄搬t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告知義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引申以下幾點:(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的全過程都應盡說明告知義務;但是(2)在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需要特別征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3)如雖未盡說明義務或未得書面同意,但并未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4)在已造成患者損害的情況下,雖已盡說明義務并征得書面同意,但并不一定可以免除責任;因為(5)在有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之情形下,書面同意的預先免責條款并不能阻卻其侵權責任的承擔。
  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權出現于20世紀,主要是基于尊重患者自主權的理念。這種理念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度化過程中,保護醫務人員的同時,必然擴大了醫生的傳統法律責任,因而在現實操作中容易被異化,反而加劇了醫患矛盾?,F代社會的醫患關系本應是一種伙伴關系:病人是醫療行為最終的決定者,醫生的職能是向病人解釋疾病情況。醫務人員解釋疾病情況時,說話態度應當總是和顏悅色的,設身處地為患者考慮,提出并分析各種醫療方案,幫助病人作出最佳方案的選擇。其實,醫患雙方的目標應是一致的,目標就是打敗共同的“敵人”—疾病,知情同意書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標,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目標與手段混淆了。盡管在侵權責任法律中規定了知情同意權,但法律并非萬能,只有醫患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才能收到醫生盡責,患者去病兩全其美、皆大歡喜的社會效果。
  第四、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義務將是過錯責任認定時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內容。但是,是否盡到注意和診療義務,依何標準而定?是依具體行為人的主觀能力來判斷其是否已盡診療義務?還是以所謂“善良管理人”(在醫療糾紛中,即指一個合理的標準的醫生應該有的診斷能力)的客觀標準來判斷?這個標準的選擇,將直接關系到過錯的成立與否,不僅僅是個單純的事實判斷問題,還更是個公共選擇問題。侵權責任法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作為認定侵權行為過錯的客觀標準,著重強調的是診療行為在當時條件下的應有水準,是過錯責任原則在醫療侵權責任中的客觀化,有利于受害人的舉證,有利于過錯責任的獨立判斷,也同樣有利于促進醫務人員能力及醫學科學的發展。
  第五、明確了過錯推定的情形
  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的存在,即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于過錯的舉證責任,并轉化為由加害人負責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在法理學上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的第58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在今后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范,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2、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以及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現有的醫療侵權案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經常采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獲取有關證據。人而無信,不知其可,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形象,加劇了醫患關系的對立,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第六、規定了醫療機構使用缺陷產品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二章有關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的規定,這一條的規定表明,醫療機構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況下,與生產者和血液提供機構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這里毋庸贅述。
  第七、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護
  因為醫務工作風險大,技術難度高,如果不對醫務人員的權利的保護進一步規定,就有可能使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瞻前顧后,從而限制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一些疑難病癥望而卻步,采取上推外轉的策略,結果會造成一些本來有搶救可能的患者出現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或給治療帶來困難,最終導致許多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1、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條件。侵權責任法的第60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損害的后果,醫療機構也可免責。這些規定有利于發揮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對業務技術精益求精的追求。
  2、進一步規定了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權利的保護。侵權責任法第64條還進一步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边@是在侵權責任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強化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保護。
  第八、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和應盡的義務
  一是,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是否必須經過患者親屬的簽字才能實施搶救,以往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此規定不明。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狈少x予了醫療機構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單方行醫權,也排除了醫療機構非經患方簽字而拒絕搶救的理由,醫療機構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這樣的規定,法律既授權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但同時也必然承擔不作為的法律后果。這里的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的第24條的規定銜接了起來,是對執業醫師法的發展。
  二是,妥善保管病歷等資料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所有病歷等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復制的義務。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三是,隱私保密義務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是,不得實施違規檢查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九、結束語
  為了更好實施侵權責任法,避免與化解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都應做好相應的各項工作。一是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抓緊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是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修改和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督促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63條的規定,制訂醫療規范;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可以研究借鑒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辦法建立起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基金制度。三是建議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握好醫療工作的六個主要方面:(1)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侵權責任等有關法律,增強對醫療糾紛的認識,使每一位醫務人員認識到醫療糾紛對醫院及其本人的聲譽影響,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2)重視病歷等資料的書寫與管理;(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4)遵守醫務人員應盡的義務,恪守醫療規范和常規;(5)提高全院工作人員的憂患意識,使每位職工時刻警惕醫療過失行為;(6)加強醫療工作制度建設,構建誠信醫療機構。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在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在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颊哂袚p害,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等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颊咭蟛殚?、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首先醫療事故責任是過錯責任
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 有下列情況的實行過錯推定 即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就認定其有過錯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最后 醫院的免責事由有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推定有過錯的,是侵權法第58條的三項內容,您百度一下就行了

第60條是免責事由

醫療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嗎

醫療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何時使用過錯推定原則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看,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唯一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現。如前所述,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過錯。多數醫療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于這一類。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后果與侵權人有關系,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2002年4月1正式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這是我國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適用到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機構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3、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后,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實踐中,對于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醫療糾紛,如麻醉意外,手術并發癥,藥品不良反應等,法院通常會采用公平責任原則。
4、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后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想做醫療過錯鑒定,必須先做醫療事故鑒定是這樣的的嗎

不是必須先做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過錯鑒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1條的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而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0條等與《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至第29條進行比較,《條例》規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民法通則》與《解釋》。換句話說,若醫療行為造成相同的醫療損害后果,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則向受害人或其家屬的賠償金額低于一般醫療過錯導致的損害。是構成醫療事故還是一般醫療過錯行為,只是醫方承擔行政責任大小,而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醫患雙方往往更關注的是賠償金額的大小。有鑒于此,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醫方往往希望鑒定為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害,而患方往往希望鑒定為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過錯行為導致的損害。這便涉及到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行為鑒定有無前后順序;可否由醫患雙方分別申請;不同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相矛盾時法院如何采信鑒定結論的問題。
一、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行為鑒定不應有前后順序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法律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及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而醫方最有力的舉證則是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醫方為避免或減輕其賠償責任,其舉證(申請鑒定)的思路通常為:醫療行為無過錯或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該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退而舉證(申請鑒定)構成醫療事故,該情形按《條例》第50條承擔賠償責任,較之非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其賠償金額低;最后才按非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因法律推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有過錯,醫方在前兩種鑒定結論與其追求的結果不一致時,已經沒有申請鑒定的必要。為此,醫方是申請無過錯鑒定,還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甚至申請過錯鑒定,完全取決于醫方自己的判斷。審判機關沒有對其予以限制的權利,也沒有給予提出限制的必要。有觀點認為:首先應當進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若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再進行是否有醫療過錯的鑒定。筆者持不同意見。
二、醫患雙方均可提出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鑒定申請
按《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其舉證責任在醫方。但對其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既是當事人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挤疆斎豢梢韵蜥t學會提出醫方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申請,或者向相關鑒定機構提出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鑒定申請。即使醫方已經提起了醫療事故鑒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醫療過錯鑒定。審判機關無權加以限制。
三、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
1、按《通知》第2條及《條例》第20條,不論是醫方還是患方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其鑒定機構均是當地醫學會。同一鑒定機構作出兩個矛盾的鑒定結論可能性不大。
2、醫方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而患方申請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則可能產生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與相關鑒定機構作出的醫療過錯鑒定結論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據《條例》第22條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挤讲惶岢錾暾埖?,按醫療事故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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