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糾紛。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詳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注意:
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否則后果自負。
1、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
2、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引起的糾紛
3、就人身損害事實引起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有贍養糾紛、房屋糾紛(常見的),還有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糾紛、商務糾紛、醫療糾紛、旅游糾紛、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房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3、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4、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旅游糾紛
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糾紛 (民事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爭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旅游糾紛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等發生的糾紛)
矛盾糾紛類型包括: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房產物業、人身損害、合同、借貸等民事行為引發的糾紛。
2、行政糾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利部門對案件或問題處理不滿而又引發的矛盾糾紛。
擴展資料
矛盾糾紛的調解手段: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其彼此互諒互讓,在自主自愿情況下,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種訴訟外的調解形式。
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項偉大創舉,也是我國一項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3、司法調解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沖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征,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社會矛盾
常見的糾紛有:贍養糾紛、房屋糾紛(常見的),還有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糾紛、商務糾紛、醫療糾紛、旅游糾紛、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離婚糾紛
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系。即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對于一般離婚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糾紛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3、勞動合同糾紛(法律概念)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于勞動合同糾紛。
《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
(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
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5、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糾紛 (法律概念)
常見的糾紛分為以下類型:
1.人格權糾紛
2.離婚糾紛
3.法定繼承糾紛
4.所有權糾紛
5.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6.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7.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8.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9.買賣合同糾紛
10.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房產物業、人身損害、合同、借貸等民事行為引發的糾紛。
行政糾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擴展資料
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困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糾紛
1、人格權糾紛;
2、離婚糾紛;
3、法定繼承糾紛;
4、所有權糾紛;
5、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6、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7、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8、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9、買賣合同糾紛;
10、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13、民間借貸糾紛;
14、保證合同糾紛;
15、租賃合同糾紛;
16、侵害商標權糾紛;
17、勞動合同糾紛;
18、股權轉讓糾紛;
19、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20、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2、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
擴展資料
不常見糾紛
1、婚約財產糾紛;
2、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3、婚姻無效糾紛;
4、撤銷婚姻糾紛;
5、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6、同居關系糾紛;
7、撫養糾紛;
8、贍養糾紛;
9、收養關系糾紛;
10、監護權糾紛;
11、探望權糾紛;
12、不動產登記糾紛;
13、物權保護糾紛;
14、用益物權糾紛;
15、擔保物權糾紛;
16、占有保護糾紛;
17、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18、海事海商糾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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