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舉證責任
比如說甲被乙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傷,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是自家花盆墜落所致,誰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jù)的義務。依現(xiàn)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jù)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lián)系。
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于證明對象內容。例如訴請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人不負有證明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訴請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原告人則負有此種舉證責任。
乙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舉證責任
答: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做出不利于己的裁判而承受的提出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或者抗辯事實的負擔。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舉不出證據(jù)將面臨敗訴的后果和風險。
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指司法機關或是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是提供證據(jù)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責任。舉例說明,如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舉證責任就在原告一方,也就是說原告在起訴時應當就其起訴的案件與事由承擔提供證據(jù)的責任,否則將導致其主張不能成立。
乙承擔舉證責任。依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侄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需要舉證責任倒置
一)明確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定性。由于舉證責任倒置屬于有罪推定,大大加重了被告人被定有罪的危險,所以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否則會打破訴訟中的平衡,背離司法公正。因此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就成為正確運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唯一依據(jù),而不能由法官來自由裁量,否則就會很容易對被告人的人生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損害。所以對于哪些罪名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必須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
(二)在我國現(xiàn)行司法體制下,基于公訴方與被告方的力量對比和攻防設置,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則時,法律對被告方的舉證要求可以低于對公訴方的舉證要求。換言之,被告方的舉證不必達到證明確實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而只要能夠證明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大于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就算完成了舉證責任;而控訴方為了讓法官采信他的主張,就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這主要是因為被告方舉證的目的在于減弱或消除法官基于控訴方的證據(jù)所形成的不利于被告方的心證,而控訴方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官依據(jù)他的證據(jù)判決被告人有罪,這就決定了其提供證據(jù)的標準必須要高于被告方。
(三)加強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范性。從司法實踐及刑法規(guī)定的情況來看,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在我國的運用不具有相應的規(guī)范性,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舉證責任倒置的運用作出明確的指導。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針對我國的刑事訴訟特點,制定一些有關舉證責任倒置行之有效的規(guī)范,以便使這項規(guī)則能發(fā)揮出更好的司法實效作用,進而提高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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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舉證倒置?什么情況下可以舉證倒置?
百度百科上說得太復雜我看不懂,誰能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解釋這兩個問題?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舉證責任,學者定義不一,被認為是民事訴訟領域最容易引起歧義的術語之一。英美法學者把舉證責任分為提供證據(jù)責任與說服責任;德、日等大陸法系學者將舉證責任分為主觀的舉證責任(形式的舉證責任)與客觀的舉證責任(實質的舉證責任)。
學者大都認為,英美法與大陸法的這種雙重區(qū)分具有相似的意義。前者一般指當事人根據(jù)辯論主義原則的要求,在訴訟中提出主張后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jù)的義務;后者亦稱證明責任、確認責任,指當事人在提供證據(jù)以后,如果沒有使法官對要件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就要承擔的敗訴的不利后果。
適用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y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huán)境污染致?lián)p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jù),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擴展資料:
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里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jù)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舉證責任倒置
- -這個。。。要通俗一點的說法的話,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本來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就是誰主張那么被主張的一方舉證。
比如說某民事案件中原告告被告,這時候是原告主張,那么應該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在法律規(guī)定的應該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告被告,原告就不用負舉證責任,這時候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來負。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只能適用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幾類案件中,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舉證責任倒置就是說涉及到訴訟,本來應該由我方承擔承擔舉證責任的(即讓我方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變成讓對方承擔了(即讓對方提供證據(jù)來反駁我方主張),從而免去我方的舉證責任。
如在我國行政訴訟案件中,規(guī)定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y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huán)境污染致?lián)p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jù),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1、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在訴訟程序中原告的舉證責任要大。
2、但法律還規(guī)定了有些方面本來應有主張方舉證,但為了平衡利益,要有對方來承擔舉證。如我國證據(jù)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下列情況: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fā)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以上這些法律規(guī)定是民訴中主要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之間有什么關系?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正常情況下是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負擔舉證責任,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但也有一些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是例外,這些情況下原告不需要舉證,而是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出證據(jù)證明原告的主張不成立,如果被告提不出合理的證據(jù)就視為原告的主張成立,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過錯推定屬于舉證責任倒置中的一類情況,指在侵權訴訟中,應由加害人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就根據(jù)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例如醫(yī)療事故、高空墜物傷人等都適用過錯推定。
除了過錯推定,舉證責任倒置還有很多其他情況,例如專利侵權訴訟、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工傷認定等都是舉證倒置。
過錯推定屬于責任歸責原則,而舉證責任倒置則是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兩個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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