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經濟案中被告對原告出借條被告不認可怎樣法官會怎樣認定
民間借貸受民法的支持。具體法律條文如下:
1、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十二章全章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一,鑒定是由申請鑒定一方的當事人墊付鑒定費
二,由入圍人民法院的鑒定機構,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鑒定
三,鑒定收費標準;筆跡鑒定,屬于物證類,單項;1000元。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判決下來了,執行庭不給執行咋辦啊!!! 我的借條都合法,而且法院判決書也都下來了,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判決下來了,執行庭不給執行咋辦啊!!! 我的借條都合法,而且法院判決書也都下來了,交給執行庭去執行,可是我等了快三年了,也沒個結果,我去執行庭咨詢進展,執行庭只是一味說欠款人沒錢他們也沒辦法。我申請了強制執行,他們說找不到欠款人,法院判決文書送不到本人手中,讓我自己找欠款人,今天早上6點17分我終于發現欠款人,我馬上給法院打電話,法院執行局說不在上班時間,他們不管!!事情起初我是因為好心幫助他渡過難關的,現在本該屬于我的錢卻要不回來,我求助于我本地法院幫助我,法院執行局一直拖,我等了三年了!我孩子的助學貸款也該還了!!!,我地道的農民,沒啥經濟來源,只好求助于各位懂法律人士給我指條路!!我在這跪謝了!!!加強與法院執行法官的聯系,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釆取強制措施:拘留,限制坐高鐵、飛機、火車臥鋪等,將其列入個人征信黑名單(使其不能貸款,擔任公司高管等),限制出入境等,逼其還款
民間借貸糾紛
被告實際欠6.4萬。已經斷斷續續還了5.8萬。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并拿出一張10萬的欠條,說是被告寫的按的指紋。經過司法鑒定,指紋和字跡都不是被告所寫,但是原告有一段電話錄音,電話錄音里原告問被告是否出具過欠條一張10萬的,被告說是,但是被告是因為原告一直打電話煩他。才說的是。。因為被告沒寫過欠條。所以不怕。請問懂的人。法官怎么判。?誰贏額機會大。現在問題就出在這個錄音上。應該是被告。
原告哪出的借條上面的指紋和字跡都不是被告的,說明是偽造的。
只是一段錄音,也沒有轉賬記錄以及借條,也沒有見證人,所以原告贏的機會較小。
這6.4萬元是怎么欠的?首先這個必須先交代清楚,這需要由原被告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如果是借款,交付貨幣是以什么方式進行的?現金?轉賬?承兌?有沒有收據?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欠款,有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原因事實?這些都需要舉證質證后才能判斷。題干給的信息太少,無法判斷。本案,欠條被證明是虛假的,應該予以排除,但錄音這個這個證據,目前被認定是真實的,需要進一步證明是否跟欠款有必然聯系,這還需結合前面提出的這些問題進行判斷。
首先,請題主明確一下,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其他合同糾紛,如果是民間借貸糾紛應出具借條而非欠條,如果是因買賣貨物貨款結算出具欠條合理;
其次,對于這份錄音的質證,就合法性而言,只要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無異議,就真實性而言,若該證據沒有經剪輯等處理,應實事求是,就關聯性而言,其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也無異議,重點在于證明目的及證明力,對于錄音中“是的”可以綜合對話前后語境進行解釋,此為證明目的,現就是否出具十萬的欠條存在兩份相反的證據,可以從證明力入手。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款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直接產生刑事責任。
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大量出現在司法訴訟中,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何種法律問題。從我國現行立法的情況來看,應適用以下幾種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處理:
(1)《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民法總則》是我國一部基本法律,對民事行為作了全面的規范。民間借貸屬于民事行為,當然適合用《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如民間借貸的主體、行為、代理、責任等等,都應當符合《民法總則》的規定。
(2)《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因而為合同法律所調整。《合同法》總則部分對所有合同都適用,當然也就包括了民間借貸合同。該法第12章“借貸合同”中的規定,一部分是規范銀行貸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規范民間借貸的。其中,對銀行貸款的規范是比較嚴格的,而對民間借貸的規范是比較寬松的,兩者之間一般不能混淆使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民間借貸糾紛應該遵循的原則
1、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僅僅起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出借人明知對方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義出的借條借據代其借款的行為人,發生爭議時,行為人不能證明,借款人又不承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4、國家有關機關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借據,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來支持自己的觀念。
5、群眾之間有期限的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時,可以參照銀行的同種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6、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而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此問題。
7、借貸雙方在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而不能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銀行同種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將利息算入本金中謀取高額利息,在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還本金。
9、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對借款人有可能轉移、變賣相關財產的,國家有關機關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依法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等保護措施,盡可能減少對當事人的傷害,避免造成財產的損失。
間存在未盡相關注意義務的過錯,以致沒能發現胎兒右手發育畸形。鑒于b超檢查發現胎兒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難度,醫院的醫療缺陷行為與石某產下缺陷兒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院侵犯了石某夫妻的優生優育選擇權。
據此,法院一審判令醫院賠償石某夫妻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2205.38元,駁回石某之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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