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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有哪些?分別有何優劣?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28 08:36:46

民事糾紛機制有什么優缺點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
1、調解
2、和解
3、判決
至于優劣,各有利弊吧。調解一般適用那些案情簡單,不需要調查取證等過程的,對于這類案件,調解比判決更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和解一般是法院在立案后、判決前的一個解決機制,出了案情一般不適用調解外,最大的優點也是能夠化解矛盾、節約成本。
至于判決,通常都是情況比較復雜,雙方態度比較堅決的,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判決的準確度更高,說服力和效力也更高。只不過花費的人力物力比較多而已。

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里為什么不包含自力救濟中的自決?

自力救濟包括和解,安外調解和仲裁。 你所說的自決是指民間所稱的“私了”嗎? 這種方式可能會導致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情況出現,所以,沒有被民訴采納。 追問: 哦,那個 安外 調解是什么? 回答: 是案外調解

民事糾紛多元化調解機制存在什么問題怎樣解決

當前建立多元化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各類調解方式都具有局限性

1、人民調解的局限性。

人民調解范圍的局限性,人民調解組織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組成,因此調解的范圍也局限在同村或者同鄉鎮。另外,也有很多不便調解的,如干群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等。

2、訴訟調解(又叫法院調解)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以壓促調、久調不判的現象。另外,“當事人簽收”可以反悔,容易助長當事人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的草率行為,影響調解質量和效率,也容易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費。

3、行政調解的局限性。

目前我國行政調解制度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夠健全和完善,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規定,導致難以形成合力。同時缺少相應的程序,操作性不強,在運作上呈現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二)各類調解機制缺乏銜接機制

在實踐中,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這三大調解往往是各自為陣,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鏈接機制,不能真正做到有效聯動、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三)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工作能力和水平尚待進一步提高

具體到每個基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組織機構、隊伍素質、制度建設、物質保障等方面,與保證有效開展工作還有不相適應之處。主要表現在:人民調解員沒有精力和時間;或文化程度、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參差不齊,影響調解的質量和效率等。

二、建立多元化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調解機構,搭建多元化調解平臺

建立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的,以法院為主導,司法、群團、婦聯、鄉鎮、街道、社區、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其他調解組織互動的民事調解中心作為多元化調解組織機構。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搭建多元化調解平臺,在出現民事糾紛,可先將雙方當事人引導到多元化調解中心,根據糾紛的具體內容,快速選擇能有效解決糾紛的調解方式。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可以從原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相關組織中選拔,也可以招聘尚未找到工作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大、中專學畢業生,可以有有償服務人員,也可以有無償服務人員,可以有專職人員,也可以有兼職人員,共同從事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二)推動各類調解銜接機制的建立

實現各類調解機制銜接,構建多元化調解機制,必須依靠黨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各調解機構具體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配合制度,建立聯系指導、情況通報、資源共享、人員經費保障等相關機制。法院應發揮主導作用,加強與其他行政機關的配合。建立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互動機制,對在調解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解決,要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聯系,贏得工作上的支持,要以法院調解為主體,人民調解為基礎,多種調解機構共同聯動,以司法、勞動、工會、教育、婦聯、公安等部門及鄉鎮司法所、村民委員會為輔助,全力化解矛盾糾紛。

 (三)健全完善各類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各類調解機制的作用

各類調解機制在各自領域中、在調解民事糾紛中的積極意識和重大作用不可否認。因此,從立法、制度、保障等各方面健全和完善各類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各類調解機制的優勢和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機制的題中之義和重要內容。

人民調解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方式,在不斷的探索和實踐中,不斷的得到完善和發展,它的便捷性、廣泛性、普遍性,在調解糾紛尤其是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獨特的優勢和明顯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注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2、加強對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指導

3、依法及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概括起來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前三種可概括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國外則稱其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英文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通過多種訴訟外的方式,替代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又稱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或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法院外糾紛解決機制。

從二者的特征你可歸納出至少兩點區別:強制性和規范性上的區別。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主要特征包括:(1)糾紛當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2)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當事人可視爭議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和程序。(3)解決糾紛快捷且費用低廉。(4)所達成的協議、裁斷(仲裁裁決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協議完全是在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故一般容易得到雙方當事人的承認和自覺執行。(5)以非對抗和非公開的方式解決糾紛。這樣更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長久存在的經貿交往和人際關系,并有助于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技術秘密。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是一種開放的、發展的體系,對新穎的民事糾紛的處理具有較強的適應性。

民事訴訟具有兩個特點:①國家強制性,即法院憑借國家審判權強制性確定糾紛主體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并以國家強制執行權迫使義務主體履行生效的裁判;②嚴格的規范性,即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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