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爭議的方法主要有 、 、 三種方法
主要有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法
其實協商也是方法之一,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為“一協一調一裁二審”
解決勞動爭議的各種方式之間的關系和會產生什么法律效果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一般為協商、調解、仲裁、一審、二審。
協商為爭議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再采取其他方式。協商不是法定程序。
調解是我國倡導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法定程序。各級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非仲裁(或訴訟)調解的調解書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爭議雙方對調解結果均可翻悔。
仲裁是起訴的法定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和法院一般也先啟動調解程序,如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具備法律強制力。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經審理后出具裁定書或判決書。裁定書或一審判決書發出十五天后,當事人不提起訴訟或上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為終審,一經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一經雙方簽收,調解書即生效,如不履行可以再去勞動仲裁
仲裁——裁決書一經簽收,即生效,如不履行或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舉報——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除了仲裁是正規法律途徑以外,其它的途徑都是以調解為主
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法的途徑解決彼此間的爭議,這主要有四個途徑。
(1)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采取其他方式解決。
(2)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企業工會,可找到他們來解決糾紛。
(3)上述途徑走完后,仍解決不了問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是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是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愿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于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是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是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解決的基本形式有哪幾種?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是: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回請調解,答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是在沒有第三者的情況下,通過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簡單方便、省時省力,不傷感情,有利于團結。國家提倡和支持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采取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發生的爭議。
先調解 調解不成再仲裁 仲裁不成再法院訴訟 一審不成再二審 二審就是終審了
有協商呀,還有就是上訴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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