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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公司告訴我要注銷了。我在此工作了三年,公司一直沒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補償?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30 00:37:13

沒有買社保,公司沒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我有產假嗎

沒有買社保也是可以享受產假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擴展資料: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并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沒有社保也是又產假的。

根據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擴展資料:

預產期不上班工資應照發:

法官提醒準媽媽們,法律為女職工孕產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

產檢算工時不能扣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需要注意的是,進行產前檢查時還應該按照企業的考勤管理規定,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并注意留存相關診療記錄,避免因為程序和證據問題,影響自己孕期合法勞動權益的維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即使沒有買社保,公司也沒簽訂勞動合同,但仍然是可以享受產假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擴展資料

法律為女職工孕產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懷孕、生育、哺乳)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沒有買社保也是可以享受產假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有產假,并主張公司補交社保,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在私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女職工也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帶薪產假嗎?

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一年,公司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所有員工都沒有簽。現因懷孕想向公司請4個月的產假,但是老板不同意,說我們是私企,而且沒有勞動合同,沒有那么長的假期,我查閱了相關法律,在私企也應該享受同等的帶薪產假!但是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一樣的可以享受嗎??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工資。
  2、滿一年不簽訂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有重大過錯,否則企業不能開除勞動者。
  3、沒有合同那么就沒有購買保險,你還可以追償保險補償。
  4、勞動法規定婦女的產假不能少于90天,只要滿足這個條件都是合法的,
  下面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給你列出來,仔細看看,對你有幫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不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但勞動關系是存在的,不論企業的性質。都可以享受帶薪休產假。這是你的法定權利。如果單位不給你產假期間的工資,你可以要休完產假后,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沒有簽訂合同屬于公司的違法行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的勞動權益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是相同的,可以依法享受帶薪產假待遇。
只要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就能
且既已經工作了一年,應默認為無固定勞動合同
一般都不會給你帶薪休假的,就算是簽了合同的,也要看經理的品行怎么樣了,而且你休假的方式也不對啊,一般的產假值得是你生產的時候才可以休息的,產前半個月產后3個月,你現在只是剛剛懷孕就想休息的話,就算是有合同也不會讓你休息的,除非是你小產或者是有醫院的休息證明,后者讓休息的情況也很少的,但是如果是你生產的時候他要是不給你開工資的話,你是可以通過其他手段只要能證明你一直在他的公司上班的話,你是可以訴諸于法律的,。有什么不明白的還可以繼續問我。

產假期間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公司應給你相應工資。

公司不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可以申報債權,工資保險待遇優先支付。

擴展資料:

因經濟或其他原因停止繼續經營的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補償問題說明。

1、職工與破產企業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前述規定,不論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產企業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

2、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3、終止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系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4、職工能夠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系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于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系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計發經濟補償上限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依據前述規定,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三倍的,應當按三倍標準計發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破產企業職工)

可以申向公司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況之一都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此款法律可以看出,不管是產假期間還是正常工作期間只要要公司倒閉破產都應該給員工經濟賠償。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終止,按本單位工作年限享有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產假期間公司破產,破產都有一個過程,一般而言,產假期間不會完成。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不影響產假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原則上支付到終止勞動關系之日,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到產假期滿。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破產,勞動合同終止。按第四十六條(六)項、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公司應當按女職工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休產假期間公司倒閉,從時間概念上推算用人單位應建立生育保險與繳納生育保險費用,這樣,可以向建立生育保險的辦事機構直接主張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帖。有社會保險法與計劃生育法及司法解釋、實施細則作法律支撐。
  如果用人單位未建立生育保險關系,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費用。如果倒閉可以向破產清算組織提出主張,要求從從企業存量資產中支付相關待遇。
你需要確認公司目前的狀態,以工商登記為準。
如屬于確立狀態的,你可能只是聽說倒閉了,但公司實際還在,還有民事行為能力和償債能力,你可以直接去法院或仲裁主張工資等款項;
如屬于吊銷未注銷的,主體資格仍在,只是沒有辦理注銷手續,你一樣可以像上述一樣去進行法律程序;
如屬于已注銷,則主體滅失。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種情形你可以向股東主張:就是公司原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我老婆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有沒有權力不給簽合同?

我老婆7月份休產假四個月,11月份休完,可是她公司與她簽的合同10月份到期,她休完產假以后還能上班嗎?她公司有沒有權力不和她簽合同?
  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為用人單位服務1年補償2個月的工資,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公司不支付,勞動者可以憑借相關證明勞動關系的事實證據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當然能繼續上班啦,勞動法有規定的.她的勞動合同不用續簽會自動延續到哺乳期結束時終止.
當然能上班 !
公司沒有權力不和她簽合同!

在休產假期間與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到期,產假期間沒有續簽,產假過后公司要求我辭職,這情況合理嗎?

據說在“三期”內不能解除合同,我能否要求賠償?
如果是你辭職,法律是允許的,只要你不辭職,用人單位是無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至少要與你續簽到孩子滿周歲,如果不續簽,你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都有用人單位不得在孕、產、哺三期解除或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及降低工資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周歲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資。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如果過了三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你好:
產假是法定的帶薪假期,公司在該期間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賠償!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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