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處罰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概念,刑事責任包含犯罪和刑罰兩個問題,而刑事處罰主要指刑罰。免予刑事處罰,只是免除對被告人刑罰而沒有免除對被告人的犯罪認定。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僅免于刑事處罰仍是在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是必須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免予刑事處罰雖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但卻是刑罰的必要補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概念,刑事責任包含犯罪和刑罰兩個問題,而刑事處罰主要指刑罰。免予刑事處罰,只是免除對被告人刑罰而沒有免除對被告人的犯罪認定。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僅免于刑事處罰仍是在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是必須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免予刑事處罰雖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但卻是刑罰的必要補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比如,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這一條文中就可以看出,犯罪是前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是量刑情節,因為對他們犯罪做出的也是有罪判決,僅是因為有法定情節,因此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的區別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作出的不予處罰的結果。
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與不追究的區別
一、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慶幸有以下幾種: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命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有什么區別
(一)免于處罰的情形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的區別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
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為人不滿14周歲或不滿16周歲等,作出的一種處理結果。
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的區別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作出的不予處罰的結果。
免除刑事處罰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區別?
不追究: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
不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為人不滿14周歲或不滿16周歲等,作出的一種處理結果.
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的區別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作出的不予處罰的結果。
不追究刑事責任和免除處罰有什么區別
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的區別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作出的不予處罰的結果。
免予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主要區別有:1、性質不同: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2、作出機關不同: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第四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缎谭ā返谌邨l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在對于一些犯罪情節非常輕微的情況的時候,檢察院有可能會進行免除處罰的處理,那么對于免除處罰這種行為,是不是直接不追究了刑事責任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免除處罰是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
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為人不滿14周歲或不滿16周歲等,作出的一種處理結果。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慶幸有以下幾種: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命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免除處罰是和不追究刑事責任有一定的差別的,對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話,主要是在立案之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非常輕微,才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免除處罰的情況會更多一些,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一,“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逃稅經行政處罰的。實質無罪。
二,“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防衛,避險。實質無罪。
三,“免于刑事處罰”,刑法37條。實質有罪,但免刑。
四,“免除刑罰”,刑法總則分則16個條文。實質有罪,但免刑。
五,“不予刑事處罰”,刑法對未成年犯罪規定。不滿14歲和14-16歲8種犯罪以外的,為“不負刑事責任”,實質無罪。14-16歲8種犯罪的,為“免于刑事處罰”,實質有罪,但免刑。
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免除刑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預備犯;
(4)犯罪后自首的;
(5)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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