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原告可以選擇原告住所地起訴嗎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二十三條對管轄地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有哪些情況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上述規定合同糾紛案件是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但是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合同糾紛在約定管轄和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什么情況下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對方
合同糾紛中,原告法院管轄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第一,雙方明確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情況下,可以在原告經常居住地區法院提出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兩種情況下:
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原告地解決糾紛;
合同中并未約定發生糾紛在哪個地點解決糾紛,本著有利的原則,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訴訟。
合同中有這種約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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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是在原告還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這個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合同有約定管轄的,可以到約定管轄地法院起訴(可能是原告所在地,也可能是在被告所在地)。如果沒有約定管轄的,但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可能約定是原告所在地,也可能約定是在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任何約定的,按照適用一般管轄原則的,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希望可以幫到你。
具體要看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也就是說如果是買賣合同,可以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如果是購房合同(不動產)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起訴。
合同糾紛可否約定原告所在地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當事人在約定受訴法院管轄時應當注意幾點問題:第一,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其他糾紛不能約定管轄法院;第二、當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圍內,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間進行選擇,五地之外的選擇無效;第三,協議管轄是對地域管轄法院作出的明確的、唯一的選擇,對級別管轄作出的約定無效;第四,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口頭協議一律無效;第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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