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于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原有的法律關系得以繼續存續。
2、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勝訴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擴展資料: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于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
勝訴后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證期間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拓展資料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區別是:適用對象、援用主體、法律效力以及期間性質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舉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2、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 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于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拓展資料: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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