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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勝訴,起訴,上訴有何不同?為何說勝訴權已消滅,仍享有起訴權?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31 20:35:34

保證期間和保證的訴訟時效有什么區別?

1、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于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原有的法律關系得以繼續存續。

2、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勝訴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擴展資料: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于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

勝訴后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證期間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
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了權利,則保證期間的作用完結,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擔保方式,由于兩種保證方式中債權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及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同,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亦不同。
1.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在主債務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方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形式。《擔保法》第25條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們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對如何理解《擔保法》第25條規定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就是按照處理訴訟時效的原則來處理保證期間,即中斷的法定事由旦發生,保證期間應重新計算。從擔保法此條規定的字面上理解,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否定保證期間的除斥期間的性質;第二種觀點認為,因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對于主債務具有補充性質,一般保證的責任期間從對債務人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中止或終結次日起開始計算。在債權人于保證責任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種觀點與《擔保法》規定的,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相矛盾;第三種觀點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就視為其在保證期間內已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1.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期間是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來確定的,不是以債權人是否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確定的。2.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不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那么,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就等于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除斥期間就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擔保法解釋”第34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于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應當注意的是,雖然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法院仍可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擔保法解釋”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
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形式。《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行使了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保證期間的作用便已完成,即應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次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此條規定說明,就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而言,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與一般責任保證合同相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次日起開始單獨計算的。另外,由于這種獨立性特征,“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但是,中止的情況有所不同。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的中止并非因為當事入主觀上的原因造成。因此,無論是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還是一般責任保證合同,只要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隨之中止。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拓展資料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區別是:適用對象、援用主體、法律效力以及期間性質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拓展資料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舉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2、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 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于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拓展資料: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 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么?能具體舉例嗎?

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后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間是不受任何外在情況而改變的,過時就喪失權利。

訴訟時效其實就是一種要求法院裁決的請求權,受到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影響。

比方說同一件事情,過了訴訟時效,只是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其其他權利還是沒有喪失的。
過了除斥期間則其所有的權利都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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