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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程序種類 是什么?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1-02 12:38:10

民事訴訟法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共分為多少條?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據憲法,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確立的基本原則(簡稱共有原則)有6個,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簡稱特有原則)有7個。

一、依據憲法,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確立的原則
這類原則有: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民事案件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二)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并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
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當今復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通過“以限制對限制”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三)法院調解自愿與合法原則
法院調解自愿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完整內容: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盡量用調解方式結案;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愿原則與合法原則;第三,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四)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辯論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二,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第三,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于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首先,兩者賴以建立的基礎不同;其次,兩者辯論的內容和范圍不同;第三,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使雙方當事人互換訴訟地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則始終處于受審的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出反訴,更不存在與公訴人互換訴訟地位的問題。
(五)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于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六)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第二,有權支持起訴者,只限于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第三,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七)人民調解原則
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采用說理疏導的方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原則即合法原則、自愿原則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其次,它符合民事糾紛的性質和特點,適應了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客觀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徹底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系1991年通過并頒布實施的,共計四編,二十九章,270條。

訴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訴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訴訟的基本程序:

1、起訴

民事訴訟從起訴開始,起訴就是啟動訴訟程序。提交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提交的方式可以是親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網上進行立案。

2、法院進行審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內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材料,再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否則裁定不予受理。

3、安排日期開庭

同意立案后,通常法院會同時告知開庭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負責人。若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還會進行公告,讓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參見庭審。

4、開庭

到了這個環節,在庭上的一切表現則是判斷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這也是很多當事人選擇由律師進行訴訟的原因。

5、核對筆錄、簽名

開完庭后當事人還不能馬上走,需要等書記員將庭審筆錄打印出來,雙方核對無誤后需在每頁上進行簽名。至此,所有審判流程才最終結束。

6、執行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擴展資料:

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有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一、起訴

  就是提起訴訟,俗稱“打官司”。當你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糾紛后,需要通過人民法院處理的,你必須先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即:

 ?。ㄒ唬┰媸桥c本案有直接厲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ㄈ┯芯唧w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谌嗣穹ㄔ菏芾砻袷略V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且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要提交起碼的證據材料。

  二、審查、受理

  起訴之后,人民法院將在七日內對當事人的起訴依法進行審查。認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同時向起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且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認為的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和手續不夠齊全,法院會通知其補辦手續;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會向起訴人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當事人對裁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后法定的期限內上訴。

  三、開庭前的準備

  案件受理后到法庭開庭之前,作為當事人有權向法院進一步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以證明你的主張。如果因客觀原因調查取證有困難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鑒定。

  在此期間,原告可以變更、增加原來的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提出反訴,原告可以撤回起訴。同時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和解。也有權要求法院主持調解。法官也可以依職權對案件進行調解。如果達成協議的,法院將會向雙方當事人出具《調解書》。

  為了保證您的權利及時得到實現,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當然在起訴之前也有權申請財產保全。

  四、開庭

  開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中心環節,所以當事人必須到庭。原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無故退庭,法院會對案件做撤訴處理;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有權作出缺席審理。

  開庭的基本順序包括:核對雙方當事人,原告宣讀《起訴狀》,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也可以提交給法庭各種證據材料,之后進行法庭辯論,最后合議庭對案件如何處理進行評議。評議有明確結果的,法庭將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有困難的 ,法庭也可以定期宣判。按照法律規定,當庭宣判的,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送判決書。審議期間,法庭認為有法定情形的,也有權決定延期審理。

  五、上訴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不服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后十五日內,或收到裁定書后十日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級法院對該案再次進行審理。這里特別需要提醒的是上訴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逾期將喪失上訴的權利。

  六、二審

  當事人對案件的上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上級法院必定對該案再次進行審理。二審的程序和一審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二審期間,當事人不得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供新的證據也將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也可以主持調解。如果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新的異議的,法官可以不開庭審理。一審的裁判當事人有權上訴,二審的裁判是生效裁判,當事人不得再上訴,裁判書送達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敗訴方必須自覺地履行已生效的判決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敗訴方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權利方有權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只能向作出一審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申請書》和生效的裁判文書。法院受理之后即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期間,法院根據情況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搜查等強制措施,以確保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或抗拒執行的,法院有權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申請再審

  當事人確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錯誤的,有權在裁判文書生效后二年內提起再審申請,或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再審時應當提出新的證據。人民法院將對該案重新進行全面復查。復查期間原生效的裁判仍須繼續執行,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經法院復查,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地,當事人的申請將被人民法院書面駁回。當事人仍不服的,只能向上級法院申請。審查認為原案件處理有可能錯誤的,法院將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并重新作出判決。
訴訟的基本要求

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起訴、立案、審理、一審判決、執行。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在執行前,還涉及上訴、二審審理、判決。

看看民事訴訟法就有基本了解了。
一審普通程序:起訴——受理——立案——審前準備(送達文書、確定舉證時限、調查必要證據、交換證據、追加當事人等)——開庭審理(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宣告判決
個人資料: 身份證 戶口薄(主頁和個人)
對方資料: 對方基本資料, 企業工商登記

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具體有以下程序:1、當事人提起訴訟;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等等。

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分別有什么步驟?

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分別有什么步驟?

一審程序:

1、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方面。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司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一、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愿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愿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它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二、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

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

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

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并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

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于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梢?,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2、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于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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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后,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弊罡叻ㄔ骸睹裨V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卑讣袃蓚€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具體有以下程序:1、當事人提起訴訟;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等等。

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程序?

一審程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程序:

1、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方面。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司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一、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愿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愿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盵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它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二、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

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

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

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并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

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于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梢?,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一審程序:

1、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方面。

擴展資料: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擬好民事訴狀,在民事訴狀中寫明請求事項,并以事實和理由簡單說明請求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將擬好的民事訴狀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便于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時并墊交案件所需訴訟費用。
3、案件立案后,根據法院通知,領取舉證通知和開庭傳票。
4、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內,向法院提交本案所需的證據資料。
5、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參加庭審。
6、等待法院下判并領取判決書。
7、如對法院判決不服,在規定的上訴期內,向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
8、按第二審法院的要求提交新的證據資料
9、按提二審法院的要求參加第二審庭審。
10、領取第二審判決。
11、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12、如果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權利人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強制執行。
13、法院執行完畢。
14、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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