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那么一般違約金是多少呢?合同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擴展資料:
合同違約金作用: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2、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3、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約金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這里寫的是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這本身不合理啊,究竟違約金上限是實際損失的30%還是合同標的的30%啊?
合同中的違約金為什么是30%?
【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數額的,只要違約金數額不超過標的的30%,則依據合同的約定解決。
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為什么是30%呢?30%是從哪里來的呢?
【法律依據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p>
【法律依據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p>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下面談談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和適用。
一、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二、約定違約金
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但實際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筆者看法。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行情變化使自己產品變為緊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處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于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睹穹ㄍ▌t》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于《合同法》中關于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那么一般違約金是多少呢?合同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這里寫的是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這本身不合理啊,究竟違約金上限是實際損失的30%還是合同標的的30%?。?/p>
合同中的違約金為什么是30%?
【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數額的,只要違約金數額不超過標的的30%,則依據合同的約定解決。
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為什么是30%呢?30%是從哪里來的呢?
【法律依據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p>
【法律依據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p>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下面談談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和適用。
一、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二、約定違約金
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但實際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筆者看法。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行情變化使自己產品變為緊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處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于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睹穹ㄍ▌t》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于《合同法》中關于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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