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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優缺點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1-02 16:56:53

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的方法是:



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優缺點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以下幾點;幾種方式各有優缺點,其中民事訴訟的優點是客觀性,公平性,強制性,缺點是高成本,費時間。仲裁的優點是自愿性,靈活性,不足是人為支配過于明顯,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力過大、自由度過高,沒有有效的約束和限制。

1、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擴展資料: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

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

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愿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并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于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機構的設置,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范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的方法是: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3.仲裁,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優缺點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rn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rn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rn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n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rn 以上解決方式各有優缺點,其優缺點分別是什么?
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并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于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機構的設置,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范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案例中,上述各類不規范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無效,但多數會因為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此外,合同當事人如何對仲裁事項進行規定也是應注意的問題。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項規定不難理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如何針對自身的情況確定將提請仲裁的事項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雙方在前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范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范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按照規定,在重慶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標的低于200萬元的合同,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一。協商
優點在于,靈活,費用成本低,程序簡單,花費時間少
缺點在于,沒有強制力
二。調解
優點在于,有法律機構介入,處理結果可能會更加合理合法,與訴訟相比費用程序都會減少很多
缺點在于,雙方調解協議達成后,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只能執行
(調解是解決合同糾紛比較好的一種方法)
三。仲裁
優點在于,與調解相比靈活性更大些,如果對于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繼續提起訴訟
缺點在于,仲裁是一裁終局,如果采取仲裁結果的話就不可以再更改
四。訴訟
優點在于,具有強制力
缺點在于,程序復雜,費用高,小號的時間長
這是沒什么優點,只適合什么情況的使用

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如協商、仲裁、調解、訴訟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合同糾紛也分不同的糾紛類型,有合同質量糾紛、合同貨款糾紛等。不同的糾紛,處理方式不同。最有效的處理,要以合同約定為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去處理最有效。

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有哪些?

  您好,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主要有四種,主要依據《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總結出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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