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適用范圍、應對案件、處罰方式和判定過程都有所不同。
1、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中僅闡述正當防衛(wèi)后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并未對正當防衛(wèi)做概念上的定義。而刑法中除相應刑事責任外,還規(guī)定了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比民法上解釋的更細節(jié)。
2、執(zhí)法實施的過程當中應對案件不同。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更多涉及民事侵權案件,而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多為犯罪刑事案件。
3、執(zhí)法實施過程當中若判定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處罰方式不同。民法中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C袷仑熑我话愣嘁越洕a償?shù)男问綖闇剩ㄟ^補償將事態(tài)恢復至未被侵害時。
若刑法判定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刑法大多以維護治安和社會秩序為主,刑事責任一般多以刑事懲罰為主,而且懲罰較為嚴格。
4、防衛(wèi)判定過程不同。
刑法中判定是否為正當防衛(wèi)是需要國家機關判定,整個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等,各類成本非常高,而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是每個公民享有的權利,公民行使防衛(wèi)權就可以解決大量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5、在實際應用過程當中, 行使防衛(wèi)權利的行為人,由于其實施防衛(wèi)時的環(huán)境要素有所差別,單一的法律無法較為全面的判定行為人的動機性。因此需要根據(jù)動機判斷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針對防衛(wèi)人保障資金及財務權益方面,且上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會劃歸給民事侵權行為。
針對攻擊性和傷害性更大的犯罪行為時,防衛(wèi)人的防衛(wèi)可能對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這時就需要適用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此可見,防衛(wèi)目的的不同,對法律的認定和使用會起到很大的影響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正當防衛(wèi)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我國刑法第20條和《民法通則》第128條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兩部法律就正當防衛(wèi)的相關的規(guī)定中,雖然很多聯(lián)系也存在著很多區(qū)別,因此,加強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應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上的不同構成要求
正當防衛(wèi)對人們的切身利益的保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合適的防衛(wèi)限度,加強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上的適用性研究,加強正當防衛(wèi)在二者的區(qū)別應用,就必須加強其在不同法上的構成要求差別分析。
(一)防衛(wèi)動機不同
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規(guī)定在刑法第20條第1款中,但民法通則第128條對此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在民法上,采取防衛(wèi)行為所針對的民事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行為本身的攻擊性、殺傷力等較之于犯罪行為要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較小,尤其是財產損害。民法上應把防衛(wèi)動機限定在“為防衛(wèi)自己或他人的權利為目的”,重點強調可保護的個人利益。
(二)防衛(wèi)起因不同
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體系中,刑法中對正當防衛(wèi)有著一般性概括,主要是一般違法行為在內的比較廣義的不法侵害。相比而言,民法上,正當防衛(wèi)發(fā)生最主要的起因是民事侵權行為,關于這兩部法律在正當防衛(wèi)起因上的描述,在一般情況下,不太容易分別從民法和刑法上進行嚴格的起因界定。一般都會將這些放置于一些特定的案件背景中,既能夠合理將防衛(wèi)起因做出科學的分析,又能夠滿足案件判斷的需求,這種需要的滿足一段都是通過刑法的功能和方式的調整而達到。同時,由于民法對正當防衛(wèi)有著比嚴格的規(guī)定,其在民法上的授權性質和一些私法的調整方式,要堅持公正公平,謹慎,不得濫用的原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正當防衛(wèi)的原因做出公正嚴肅的界定。
(三)防衛(wèi)時機不同
民法和刑法在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時機上也各自有不同的要求規(guī)范,民法中認為,實施防衛(wèi)行為是被迫的,只要有機會或者是有可能不要防衛(wèi)行為將侵害行為制止,那么,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當遇到犯罪行為時候,那么主要是應用于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僅僅沒有具體的防衛(wèi)時機限制,防衛(wèi)行為更需要具有一定緊急性,如此,可以將遭受的傷害盡力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控制傷害的程度。
(四)防衛(wèi)限度不同
防衛(wèi)限度上具有區(qū)別性,這是民法和刑法進行正當防衛(wèi)判別確定的基礎和關鍵。在刑法上,一般有“必要限度”和“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兩部分構成。但是在我國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中第128條對正當范圍的限度則有一定的區(qū)別,主要是“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可以很明確的看出,兩種法律在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上都有著各自的側重點,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中,對防衛(wèi)人的要求已經寬松了一些,并含有要鼓勵公民進行正當防衛(wèi)的意思,但是,在民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明確得知,公民的防衛(wèi)行為將受到一定的限度,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相對而言,民法對防衛(wèi)行為的控制更為精細嚴謹,這也是民法重視補償性,重視權利恢復的特點而決定的。
三、民法和刑法中防衛(wèi)過當?shù)膸追N關系分析
(一)在進行正當防衛(wèi)過程中,如果其行為限度能夠符合民法規(guī)范要求的防衛(wèi)行為,那么便一定能夠符合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要求。如此,在進行此種類型的正當防衛(wèi)過程中,不會產生違反法律,危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合適性,是一種十分正當?shù)男袨槿绱耍瑹o需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在進行正當防衛(wèi)過程中,實施防衛(wèi)時候經常會因為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防衛(wèi)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也因此造成了一些不應該有的傷害,這種情況下,一般如果沒有嚴重超過限度,造成的傷害也不是十分嚴重,那么這種防衛(wèi)行為從民法的角度而言,是防衛(wèi)過當,視為侵權行為,一般追究民事責任,并沒有構成犯罪,因此,不用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進行正當防衛(wèi)過程中,其防衛(wèi)的行為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也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這種防衛(wèi)行為一定程度上而言,既觸犯了民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又違反了刑法中的各種規(guī)定,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傷害嚴重,既不能輕易判為民事中的正當防衛(wèi),侵權行為,也不能單一的說是犯罪行為,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要從刑法上防衛(wèi)過當?shù)囊?guī)定追求刑事責任,又要從民法的規(guī)定中,追究其防衛(wèi)過當?shù)拿袷仑熑巍?/div>
描述行政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刑法基本原則的異同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則比較
一、刑法原則:
1. 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指犯多大的罪,便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就判處輕重相當?shù)男塘P,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法。
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 1、定罪平等;2、 量刑平等 ;3、 行刑平等
二、民法原則:
1. 平等原則: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則》第3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2. 自愿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
3. 公平原則:指民事主體應依據(jù)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4. 誠信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 守法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6. 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7.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
三、行政法原則:
1、行政法的實體性原則:
1) 依法行政原則.
2) 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 越權無效原則.
4) 信賴保護原則.
5) 比例原則.
2、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則:
1)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 行政公開原則.
3) 行政公正原則.
4) 行政公平原則.
3.、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則 :
2004年國務院10號文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是作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
1) 合法行政原則
2) 合理行政原則
3) 程序正當原則
4) 高效便民原則
5) 誠實守信原則
6) 權責統(tǒng)一原則:
分為兩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基礎性規(guī)范”,是產生其他具體規(guī)則和原則的規(guī)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高度抽象的并體現(xiàn)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的規(guī)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普通性規(guī)范,它對行政關系進行整體的宏觀的調整、規(guī)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導、調整整個行政執(zhí)法行為,而且指導和調整行政法的整個立法行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行政法的立法、執(zhí)法起宏觀指導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場合也直接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
行政法和刑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幾部法律的主體不同,行政法和刑法是規(guī)范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而民法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相同點就是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許可法的始終,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等起統(tǒng)率和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行政許可法在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jiān)督與責任相統(tǒng)一的總體思路,把制度創(chuàng)新擺在突出位置,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jiān)督原則。
(一)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實施行政許可方面的具體要求有三點:
一是,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及其權限應當合法。在我國,哪些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各個主體的權限有多大,一般都有單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依照這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進行,不得越權、不得濫用權力。二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符合法定條件。行政許可都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活動所給予的一種準許。從實踐來看,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一般都是由單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嚴格按照這些條件實施行政許可,是確保行政許可公正、合法、高效的關鍵。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就構成實體上違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許可法從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到行政許可的期限、變更、延續(xù),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單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也往往針對特定的行政許可規(guī)定了一些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和其他單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程序的規(guī)定,違反這些程序,就構成程序違法,同樣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這里,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原則,一是公開原則,二是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公開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公開立法的制度,探索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公開的渠道;堅持公正、公平原則,需要完善相關制度,如實施行政許可的回避制度、行政許可的受理與決定相對分開制度。同時,要進一步研究公正、公平的標準。這里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人們對公正、公平標準的性質還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公平、公正的標準是主觀的,主要看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的態(tài)度,只要實施行政許可沒有背離行政許可本身的目的和原則,就是公平、公正的。這種觀點被稱為“主觀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公平、公正的標準是客觀的,一般人都能發(fā)現(xiàn)和判斷,對與錯、是與非都有客觀標準。這種觀點被稱為“客觀說”。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是把這兩種觀點綜合起來考慮才更為合理,全面一些。這是因為,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從主觀上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的目的,必須排除與行政許可目的無關的考慮。如果一味追求部門乃至個人利益,把許可權作為“尋租”、創(chuàng)收的手段,就背離了行政許可的目的,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從客觀上看,主要看實施行政許可是否合乎常理,能否得到普遍認同。條件相同而給予不同的行政許可決定,條件不同又給予相同的行政許可決定,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便民原則。所謂便民,就是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并獲得行政許可。便民是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取向,也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根據(jù)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做到四點:一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tǒng)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盡量提供方便,包括: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書格式文本;允許并鼓勵申請人員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等方式提出申請;應當將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訴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在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等。三是,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受理,不得拖延。四是,應當嚴格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完有關事項,提高辦事質量和效率。
(四)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陳述權,就是陳述自己觀點、說明自己主張的權利。申辯權,就是申述理由、加以辯解的權利。陳述權、申辯權都屬于言論和表達自由范疇,其本質是一項憲法性權利。憲法層面的言論和表達自由的基本含義是,公民都享有以口頭、書面等方式發(fā)表意見或者看法的權利和自由,除非這種權利和自由損害了他人權利或者公共利益。救濟權,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項原則最先適用于因撤銷授益性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既得利益受損時,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shù)那闆r。此后,這項原則經憲法法院不斷引用,逐步成為憲法層次的一項基本準則,不僅約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有拘束力。 行政許可法的這一規(guī)定標志著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確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誠信意識。二是,有利于相對人形成對法律的尊崇。法律所要扼制的是行為的隨意性,所給予的是穩(wěn)定的預期。三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機關遵循信賴保護原則,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更加謹慎、理性,更加注意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六)監(jiān)督原則。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同時,行政機關也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督
民法刑法案件歸責原則
民法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jù),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刑法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罪刑法相適應原則
關于高空拋物中的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
再解釋一下“窨井”是什么?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窨井是指港澳及廣州市稱為沙井,是城市地下管線中轉、控制的地下空間。其地面出入口稱沙井口或者窨井。窨井通常被窨井蓋覆蓋。
擴展資料: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參考資料:侵權責任法—百度百科
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前段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據(jù)此,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行為人都實施了行為,但無法辨別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因此屬于因果關系的推定問題。
而在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一般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這個人混雜在一定范圍(比如,整個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高空拋物侵權是行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關系的推定。
由于上述區(qū)別,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不能等同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
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
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來處理,是一些法院處理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時的基本思路。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此種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擴展資料: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有如下不同: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為,即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盡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將《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適用范圍擴展到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第16條第1款第1項),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第16條第1款第2項),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第16條第1款第3項)等情形,但從第126條文義中明確規(guī)定責任主體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尚不能將第126條擴張解釋到可以涵蓋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
《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規(guī)定,任何人不僅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應由其負責之人的行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國民法典》這種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三分法,被后世立法及學說所繼受。
參考資料:中國民商法律網_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探究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拋物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拋物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果物業(yè)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沒有張貼禁止高空拋物的通知及醒目標識;拋物人不明確,但可以確定一個具體范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
窨井是用在排水管道的轉彎,分支,跌落,等處,以便于檢查,疏通用的井,學名叫檢查井。同理,埋設在地下的電訊電纜檢查井,電力電纜檢查井,也叫窨井。窨井也就是地下室的意思。
(1)“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計算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29條相關規(guī)定(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3)“窨井”就是城市地下排污水管道的清理檢查出入口,在城市道路、公路上多見,一般都以鑄鐵板和混凝土板作井蓋。
《律師來了》線上直播,邀請資深律師來到我們的網絡直播間,實時為大家解答法律方面的疑問。讓我們來關注高空拋物的話題,高空拋物行為是如何定罪量刑呢
民法刑法案件歸責原則
民法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jù),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刑法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罪刑法相適應原則
當然是有責任的!
相關推薦:
醫(yī)療事故確定界限是什么(醫(yī)療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yè)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yè)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yī)院怎樣避免醫(yī)療糾紛(防范醫(y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y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fā)生醫(yī)療糾紛 醫(y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