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什么條件下可以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你可以到該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門投訴該交警不作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交警只要受理了就必須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
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總結如下:
1、
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
2、
對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作出;
3、
對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得出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能延遲做出的情形
由上文規定的時間可了解,一般類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會在10日內可作出,特殊情況:
1、
侵權車輛和侵權者身份不明,即無法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這種情況下責任認定書只能待肇事案偵破后10日內制作,但受害人及其家屬享有向交警咨詢案件偵辦情況的權利,交警部門應當配合告知;
2、
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據法律相關規定檢驗或鑒定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一般期限為20日,超過的需經上一級部門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
綜上所述,除了因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外,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在10日內制作,需要鑒定或檢驗的一般在20日左右,特殊情況最長的會需要兩個月。
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遲遲不出可采取的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9條相關規定,交通事故逃逸案尚未偵破的,受害人一方有權要求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后10日內做出認定書。
據此,受害人一方可及時跟進交警了解進展,在必要時候可以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具體的申請方式需以書面形式進行。
交警不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2年前的農村交通事故,沒有報警,私了了,現在還能不能要求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在有人證,病例死亡證明.我能不能要求交警立案偵查?立案偵查的時間一般多久?如果交警拒絕立案偵查,那我可不可以起訴交警呢?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交警一般應在現場調查結束后10天內出具事故認定書,超過時限的,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其中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此事建議找交警好好溝通下,要不然交警有權不在出具事故認定書,因為你方屬于私下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在有現場并出現場的情況下作出的,你說的情況不可以。
關于交警不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求助
交通法規求助!出現交通事故后,我付全責,交警出現場了,報銷時保險公司要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是交警以當時沒有拖車為由拒絕開具,這樣是合法的嗎?除了按照交警說的,拖車+扣車3天以上,什么辦法能開具這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啊!!合法。具體看你們當時是什么情況,為什么當時沒有拖車,是交警要拖車你不讓還是什么。分析如下:
1、按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同時,交通事故交警只能根據收集和保留證據的需要扣留機動車,如果事實清楚,責任明顯的交通事故,交警是沒有必要也不能扣車的。
3、其實如果不是很大的事故,是可以不報交警的,直接報保險,保險勘查員來了再根據他的建議決定是否報交警,現在這個情況,只有到交警部門去以對方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為由,要求其開具事故認定書,否則就向警務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投訴。
擴展資料:
一、作出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按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同時,交通事故交警只能根據收集和保留證據的需要扣留機動車,如果事實清楚,責任明顯的交通事故,交警是沒有必要也不能扣車的。
具體看你們當時是什么情況,為什么當時沒有拖車,是交警要拖車你不讓還是什么。
其實如果不是很大的事故,是可以不報交警的,直接報保險,保險勘查員來了再根據他的建議決定是否報交警,現在這個情況,只有到交警部門去以對方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為由,要求其開具事故認定書,否則就向警務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投訴。
發生事故報警后交警出現場,能即時判明責任的,當場可以制作簡易事故責任認定書,拖車和扣車是現場不明,為了檢驗鑒定車輛才能判別事故責任時使用,不是出責任認定書的必須條件,你可以直接找交警溝通索要責任認定書,不行直接打110投訴,應該不麻煩的
1交警出現場了,就證明你報案并接受你的案件了,這個有指揮中心記錄不要緊。
2以沒有拖車為由拒絕開具認定書,是不成立的。
3是不是不聽指揮延緩了事故現場造成交通堵塞或是事故現場有挪動,這個有點麻煩。
4如果沒有第三點,你可以事故現場圖片和報警的電話記錄理直氣壯的問當時出警人員要認定書。
5出警人員任然拒絕,你就經過程序投訴他,這樣結果就明朗了。
交警應該在什么時間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可以出具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了,今天崔律師就給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時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后進行現場的勘查,并在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簡易程序;如果是比較復雜的、需要對現場、車速、或者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的,需要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普通程序。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弄清楚之后,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么時間認定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限為多久
1、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第五十二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如果對認定不服,應盡早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以上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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