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構成醫療事故的,則適用《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五)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七)住宿費及伙食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醫療事故構成傷殘的,還要賠償以下項目:
(十)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一)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如果醫療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的,需要賠償以下項目:
(十二)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三)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如果醫療過錯受害人還在世:賠償金只能給受害人本人。
如果受害人已經去世: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由近親屬參照繼承的辦法分配,即由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一般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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