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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什么電話

首頁 > 醫(yī)療糾紛2020-11-06 05:15:08

如何起訴,民事糾紛打官司流程是什么

無論是什么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一樣的,需要準備好起訴狀證據材料提交法院,立案法院經過審查以后,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我向原告被告發(fā)送開庭傳票,告知開庭的時間之后就是開庭,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如果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會作出判決。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也就是說從立案到拿到判決書是3到6個月的時間。

  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民事訴訟的程序,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同時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記明的事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
  另外,對于民事糾紛,適家調解的,人民法院會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接受調解,解決糾紛,對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媸桥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谌嗣穹ㄔ菏芾砻袷略V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ㄒ唬┰娴男彰?、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ǘ┍桓娴男彰?、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ㄋ模┳C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1. 研究案情;2. 調查取證;3. 準備訴狀和證據目錄;4. 到法院立案交費;5. 進一步調查取證;6. 開庭;7. 判決;8.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yè)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商業(yè)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xié)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fā)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xù)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xù);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xù)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七)開庭審理,法官在事實清楚,公證審判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判決。在法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沒有進行上訴的,判決書生效。

民事糾紛打110會處理嗎

民事糾紛打110會處理嗎

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吨伟补芾硖幜P法》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以上規(guī)定,在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引起的。發(fā)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會處理

110受理范圍:

1、火災、交通事故;

2、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3、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4、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5、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6、發(fā)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7、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8、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9、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擴展資料

110的由來:

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機關,為適應斗爭形勢發(fā)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機關接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便利于解決群眾斗毆、求助和投訴,同時更好的打擊小偷劫匪犯罪行為,將原為群眾報警電話的110,逐步擴大職能,拓寬服務范圍。

建立了110報警服務臺,展開110報警服務工作。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裝的110警用電話,至1990年一共接(出)警22起;由漳州市公安局巡邏中隊民警郭韶翔率先將110報警電話擴展報警求助警用范圍(即110報警服務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110

民事糾紛撥打110,110是不負責處理的。110的處警職責為治安安全案件或遇到危險需要緊急求助的事件。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發(fā)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tài)規(guī)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guī)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xié)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tài)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guī)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tài),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tài)。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民事糾紛應當到法院起訴解決,110不受理民事糾紛的投訴。
但因民事糾紛引發(fā)的治安或者刑事犯罪問題,110會受理。

民事糾紛撥打110,110是不負責處理的。110的處警職責為治安安全案件或遇到危險需要緊急求助的事件。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fā)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擴展資料:

《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第二十二條 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 處警民警應當按規(guī)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y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正在發(fā)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臺。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參考資料來源:廊坊公安局——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



民事糾紛,對方找各種理由和借口吵架,可以打110或派出所電話嗎

當然可以。民事糾紛,先分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梢哉揖游瘯?、村民委員會等來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報案讓派出所進行處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guī)定,在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

擴展資料

民事糾紛中對發(fā)生肢體沖突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當然可以。
民事糾紛,先分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
可以找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來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去派出所立案處理,或者直接去找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依法判決不就可以了嗎?
世界是矛盾的統(tǒng)一體,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亦無法完全避免。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看,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解決糾紛、謀求和諧的歷史。為化解糾紛,避免兩敗俱傷,人類逐漸總結出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機制,其中,和解、調解及審判是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較為典型的三種方式。糾紛之主體——當事人——是個性與共性的矛盾統(tǒng)一體。個性強調了人的差異性,形成個體意識,使人得以彼此區(qū)分,相互體認各自的存在,由此衍生出人格獨立、意思自治的價值取向。共性強調了人的共同性,形成共同體意識,使人得以溝通,達成共識,促進共同的生存與發(fā)展,由此衍生了尊重社會規(guī)范、和諧相處的價值理念。人的個性與共性處于對立統(tǒng)一狀態(tài),這使得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呈現出多元化特征:糾紛的解決同時面對著和解、調解及審判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在糾紛處理中,個性使人趨異,強調個體的價值,使糾紛解決方式傾向于意思自治;共性使人趨同,強調共同體的價值,使糾紛解決方式傾向于規(guī)則之治。和解方式沒有第三者的介入,糾紛解決過程是當事人自主的過程,處理結果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能夠較為充分地體現人的個性,因而該種糾紛處理方式具有顯著的自治性。調解可以說是有第三者介入的和解,因而調解仍具有自治性的基本特征。為了使和解得以順利進行,尤其在當事人雙方對話陷入僵局,而又未放棄和解愿望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基于對調解人公正性的信賴和權威性的認可,往往會聽取調解人的意見——這實質是當事人的自治權的處分,即當事人自愿讓渡一部分自治權給調解人。該被讓渡的部分自治權逐漸演化為第三者的裁斷權,于是第三者的價值理念和傾向性意見便不可避免地會對糾紛的解決產生影響,而第三者的價值理念和傾向性意見則往往是共同體的價值理念和道德規(guī)范的反映。因此,在調解式糾紛解決機制中,人的個性意識和糾紛解決機制的自治性開始弱化,人的共性意識和糾紛解決機制的規(guī)則性逐漸增強。審判是中立的第三者(即法官)應一方當事人的要求,針對雙方的糾紛,依據剛性的法律規(guī)范所進行的權威性的判斷。在審判式糾紛解決機制中,糾紛如何處理主要取決于法律之規(guī)定,并不為雙方的主體意志所左右。而法律是共同體的意志,故該種方式,相對于和解與調解來說,更加弱化了人的個性意識,強化了人的共性意識?,F代審判式糾紛解決機制尤為強調依法審判——結果與過程均需符合共同體所認同的法律規(guī)范,因而其規(guī)則性更為顯著。因此,可以說,和解是典型的自治型糾紛解決方式,審判是典型的規(guī)則之治型糾紛解決方式(即法治型糾紛解決方式) ,而調解是介于自治和法治之間的類型,可稱之為規(guī)則之治型的解決方式。
一般來說,理想的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這樣的:該糾紛解決機制能夠公正地、低成本地、高效率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且能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我們可以將公正、成本、效率及社會效果作為考量和解、調解及審判這三種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功效的幾項重要評價指標。
在恢復社會關系的功能方面,和解與調解比審判更具優(yōu)勢,因為: 1、和解與調解機制在運作中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強調通過對話來尋求解決方案。其解決糾紛的方案是當事人的合意,追求雙贏互利,不求誰輸誰贏。因此,和解或調解機制既可解決當事人利益上的紛爭,也能夠消解情緒、感情等內在因素方面的敵對狀態(tài),在更深層次上解決雙方的矛盾,從而能夠使因糾紛而破壞的友好社會關系得以恢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2、審判在運作中嚴格貫徹依法審判原則,強調通過當事人的對抗來查明事實,依據法律得出解決方案。該方案務求分清是非、曲直,并不顧及當事人的意志、情感、偏好等特定個體因素,以及風土人情、習俗慣例等特定共同體的意志、情感、偏好。這種一刀兩斷式的處理往往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徹底破裂而難以修復,因而常常出現這樣的尷尬局面:案雖結,事未了——雖然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上的失衡從法律上得到了糾正,但是當事人內在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決,且這種內在矛盾依然是社會和諧的對立因素,將來很可能會演化成新的糾紛。
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好方法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來解決各自的缺點,讓各自達到雙贏的效果。
吵架或發(fā)生沖突,可以報警。
打你或罵你警察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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