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說簡單的說:
第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最明顯的區別在于,除斥期間不使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期間一旦確定即為不變,因此除斥期間也被稱為“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駛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喪失在訴訟中勝訴的權利
除斥期間:法律規定莫中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便發生權利消滅的后果。
1、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需具備兩個要件: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人持續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而除斥期間的構成要件只有法定期間經過。
2、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消滅的的是訴權或發生抗辯權,實體權并沒有被消滅;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實體權。
4、法定期間是否可變。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因此為可變期間;除斥期間為絕對不變期間。
5、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法設有一般規定,原則上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民法未設一般規定,視個別而定,無個別規定的,解釋上得認為自權利完全成立時起算。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是什么?
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可以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中止。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舉例說明.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舉例說明.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換言之就是喪失了勝訴權。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 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這樣說可以嗎?如有幫助,望采納。
前者可以協定,后者為法定,前者可以合同約定,訴訟時效只能法定
前者為不變期間,后者會中斷等,除斥期間一年,不會因為誰神志不清而中斷
前者適用于形成權,后者使用請求權,形成權如撤銷權,單方即可,請求權么,不解釋了。。
簡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一開始我對這兩個概念也是云里霧里的,但是因為法考經常會碰到這兩個概念,每次碰到都會感覺很難受,所以下狠心研究了一下,成果如下:
1.首先二者的目的要都是保護已經形成的比較穩定的法律關系,就是不讓想要改變這些法律關系的人得逞。
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呢?舉個例子,A欠B100萬,B幾十年都沒提這事兒,A便以為B不要了,就把這100萬花掉了。那么以這100萬為基礎會產生許多法律關系,有可能借給別人一些,有可能自己買房子花掉了一些,有可能贈予給別人一些,這些法律關系經過了長久的時間,已經非常穩定了。如果50年后,B忽然又要A償還這100萬,這樣就會影響到已經穩定了的很多法律關系,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綜上原因,就要對B進行限制,不讓他要回這100萬。所以這兩個制度存在的原因就是去保護已經穩定了的法律關系。
2.二者的不同點在于:除斥期間限制的權利,是根據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完成的權利,即形成權;而訴訟時效限制的權利,是需要進行請求才可能完成的權利,即請求權。
這句話的意思是:形成權過于霸道,只要一個人進行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完成,因此要用除斥期間來限制它。而請求權則柔和一點,是要請求他人為某種行為,所以用訴訟時效來限制他就行了。
訴訟時效:
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對債權請求權發生效力,對物權不發生效力,物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期滿2年內(此即為除斥期間),債權人行使抵押權)
除斥期間:
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撤銷權人應當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除斥期間)內行使。
區別:
①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要法定期間的經過。②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同意權、撤銷權等。③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④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延長規定。
中止:
(一)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6個月呢?我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依其他國家或地區民法,多作肯定之規定。就是說,如果所剩時間不是6個月,在理論上還應補充6個月,以免假如只剩三兩天的話,權利人事實上很難行使起訴權,起不到真正保護權利人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作用。2年的時效經過1年零8個月,法定事由延續2個月,則還有4個月時效;2年的時效經過1年零4個月,法定事由延續2個月,則只有6個月)
(二) “其他障礙”是指: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2)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的。
(3)當事人雙方有婚姻關系。
(4)當事人之間有法定代理關系。
(三)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
(一)訴訟時效因起訴(包括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仲裁、破產、申請行政機關解決權益糾紛等,但起訴又撤訴的視為未起訴,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起訴又駁回也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外)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包括承認)而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二)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四)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第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簡述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后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訴訟時效制度與除斥期間制度的區別
(1)訴訟時效的期間識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或延長。
(2)訴訟時效并不使沒有得到及時行使的權利本身消滅,而知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訴權;除斥期間使權利本身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4)訴訟時效制度主要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制度主要適用于形成權。
民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簡述表見代理及其產生原因
表見代理為無權代理的一種,屬廣義的無權代理,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的發生原因主要包括:(1)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他并未對該他人進行授權第三人信賴被代理人的表示而與該他人交易。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但尚未收回代理證書,交易相對人基于對代理證書的信賴,與行為人進行交易。
(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證書,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關系終止而仍與代理人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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