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欺詐被迫簽了借款合同需要什么證據,證明
有沒有實際收到借款才是關鍵,如銀行劃款憑證。如有還要看你寫的借條上的金額和劃款金額是不是對映。如果你確實沒收到借款,只是被迫寫了一張借條,到時你如實申辯就可以了,就說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只是被迫等等就可以了。
你很難有被欺詐的證據,一般是情況下都應當為自己的簽字行為負責的。
最好的辦法是馬上報警,并如實陳述你被迫的經過,拿到報警回執。
能證明非自愿的證據
您可以找人證
您好,可以有人證,也可以有物證。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大家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的現象,對于這種情況,很多出借人就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此類借款糾紛。那么借款合同糾紛的起訴需要哪些證據呢。通常情況下,出借人向法庭舉示借款合同、借條、收條、銀行轉賬憑證等,便足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但是有的借款糾紛中,雙方既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沒有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收條,甚至出借人向借款人轉賬的憑據也沒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要如何證明雙方的借貸事實呢,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可以提供電話錄音、短信或是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借貸事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及相關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賬單、現金繳款單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及計算明細
1、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和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
1)借款人還本付息情況的明細清單。
2)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
3)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應注明計息時段及適用的利率標準)。
2、對支持訴訟請求的約定和法定依據作出說明。
綜上所述,在訴訟的過程中需要準備好當事人的基本資料信息和借條、借款合同以及其他的證據材料作為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有了充分的證據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1.原被告主體是否適合2.有無真是轉款憑證3.是否在訴訟時效內4.有無惡意串通情形
合同糾紛訴訟需要的證據有:1.雙方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戶籍信息,法人營業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信息;2.合同關系證據;3.合同履行情況證據,收付款情況、違約情況等;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最高法院: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糾紛,如何舉證證明
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原始證據、直接證據,與傳來證據、間接證據相比,具有更高的證明力。因此,若當事人主張案件的真實法律關系并非書面合同所體現的法律關系,而是其他缺乏以書面證據為載體的法律關系,法院會在證據審核方面給予更為審慎的分析。即只有達到高度可能性的標準,法院才會支持當事人關于合同外存在隱藏法律關系的主張。
一、訴訟策略的制定要考慮到:主張存在隱藏法律關系,必須有堅實的證據作為支撐。我國民事訴訟中確定的證明標準以高度可能性為原則,以排除合理懷疑為例外。因此,否定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應承擔很高的證明標準,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要求主張否定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舉證方面排除其他的一切可能性,確鑿無疑的證明雙方在書面證據上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并非真實,雙方存在其他隱藏的法律關系。這一證明要求極高,一般很難達到。因此,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明,不要試圖通過提出新的主張或證據“把水攪渾”的方式來贏得官司。否則,有可能因為沒有對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系進行足夠的反駁和抗辯,導致自身在訴訟中處于更為被動不利的境地。
二、不論是處理訴訟業務還是非訴業務,在審查、解釋、修改、起草合同時,都應當首先明確雙方基本的法律關系,切勿在雙方當事人基本法律關系都模糊不清的背景下,對合同的性質、效力等作出判斷,否則可能會出現“差之毫厘,謬之千里”的窘況。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除基于法律特別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需要通過法律關系參與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判斷民事主體根據法律規范建立一定法律關系時所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明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邊界、內容。一項民事交易特別是類似本案重大交易的達成,往往存在復雜的背景,并非一蹴而就且一成不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于此間歷經某種變化并最終明確的情況并不鮮見。有些已經通過合同確立的交易行為,恰恰也經歷過當事人對法律關系性質的轉換過程。而基于各自訴訟利益考量,當事人交易形成過程中的細節并不都能獲得有效訴訟證據的支撐。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有關證據證明力認定原則的規定,其應作為確定當事人法律關系性質的邏輯起點和基本依據,應當重視其相對于傳來證據、間接證據所具有的較高證明力。僅可在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與書面合同文件表現的效果意思出現顯著差異時,才可依前者確定其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書面證據之外對相關事實予以進一步查證等情形,推翻書面證據之證明力應僅屬例外。民事訴訟中的案件事實,應為能夠被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此外,透過解釋確定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應當秉持使爭議法律關系項下之權利義務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沒有充分證據佐證當事人之間存在隱藏法律關系且該隱藏法律關系真實并終局地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的場合,不宜簡單否定既存外化法律關系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和反映,避免當事人一方不當擺脫既定權利義務約束的結果出現。此外,即便在兩種解讀結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場合,也應朝著有利于書面證據所代表法律關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傳達和樹立重諾守信的價值導向。綜上,若要否定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并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缺乏以書面證據為載體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必須在證據審核方面給予更為審慎的分析研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交易習慣”是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或者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針對“交易習慣”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其意旨側重于完善和補充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增強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性。
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的證據必須原價么?
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的證據必須原價么?1、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的證據必須是原件。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原件,否則對方可以以復印件為由拒絕質證。當然,法院是驗原件留復印件,不會影響當事人對證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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