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負刑事責任,什么是刑事責任能力
出現刑事違法阻卻事由時,很多。犯罪后果的擔責能力就是刑事責任能力。
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有哪些
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是不是不用負刑事責任??rn病理性醉酒又是個什么東東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犯罪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醉酒后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病理性醉酒,又稱為特發性酒中毒,是指所飲不足以使一般人發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現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在飲酒時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現激越、沖動、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可造成自傷或傷人后果。發作時有意識障礙,亦可出現錯覺、幻覺和片斷妄想。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責任年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病理性醉酒
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有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兩種。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病理性醉酒】醉酒分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病理性醉酒,又稱為特發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飲不足以使一般人發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現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在飲酒時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現激越、沖動、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可造成自傷或傷人后果。發作時有意識障礙,亦可出現錯覺、幻覺和片斷妄想。通俗地說,病理性醉酒就是一種精神疾病,一喝酒就會發作。
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情形,所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結論】
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有未達到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種。病理性醉酒是一種精神疾病。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情形,所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你好,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如下:
1,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2,精神病患者;
3,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時。
所謂病理性醉酒者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太復雜,專業術語太生澀,用老百姓的大實話來解釋一下吧:精神病患者以及未成年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其監護人有賠償損害結果的民事賠償義務,其中精神病人如果屬于“間歇性精神病患者”,需證明案發時屬于“精神病發作期間”。病性性醉酒,又稱為特發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飲不足以使一般人發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現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在飲酒時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現激越、沖動、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可造成自傷或傷人后果。發作時有意識障礙,亦可出現錯覺、幻覺和片斷妄想。發作持續時間不長,至多數小時;常以深睡結束發作。醒后對發作過程不能回憶。病理性醉酒極為少見,可能與患者的個體素質或原有腦損害如外傷后遺癥、癲癇、腦動脈硬化等引起大腦不能耐受酒精有關。我國法律規定,醉酒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至于病理性醉酒患者,本人認為,應該以“過失犯罪”量刑,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量刑上有一定的區別
刑事責任能力種類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可分以下四種: A、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凡年滿18周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 B、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未滿14周歲的人。 第二:行為人雖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因精神疾病而不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我國《刑法》第17條、第18條對此有規定,請大家自行查詢。 C、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刑法所明確規定的8種嚴重犯罪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規定的其他犯罪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刑法中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是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D、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是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制責任能力人有以下四種: 第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又聾又啞的人。 第三:盲人。 第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負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屬于防衛過當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專為了屬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基本上是腦子抄進水的問襲題。理解的解答吧: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什么情況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您好,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如已立案,應當撤銷案件;如已交檢察院予以提起公訴,應當予以不起訴;如已進行審理,應當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
,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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