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勞動合同。不辭職就走人呢。 會有什么后果,??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后,如果職工不辭職就走人的,主要可能會有以下二種后果:
1、因未正常離職,導致沒有辦理退工手續(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導致以后錄用單位不能辦理用工手續和繳納社保。
2、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
因此,建議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向單位提交辭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后提前30天辭職),這樣就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擴展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后,如果職工不辭職就走人的,主要可能會有以下二種后果:
1、因未正常離職,導致沒有辦理退工手續(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導致以后錄用單位不能辦理用工手續和繳納社保。
2、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
因此,建議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向單位提交辭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后提前30天辭職),這樣就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你好:
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即可離職。
如果超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無論單位是否同意,三十日滿即可離職。
如果未按規定辭職,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
你好:
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即可離職。
如果超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無論單位是否同意,三十日滿即可離職。
如果未按規定辭職,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自動離職,會有什么嚴重的后果???跪求。。。。謝謝!
我在這個公司上班兩個月,剛入職還沒有簽勞動合同之前,因為親戚的餐館要轉讓,想去接手,提出辭職,但是經理說,他人手比較缺,先幫他干著,而且當天就叫我簽合同,而且上面是寫著三n年,但他說入職都必須簽的,等人手夠就讓我走。現在去找他辭職,他又說我簽了合同的,而且什么理由都不想聽,。。。。所以我想自動離職了,但是會不會被要求賠償什么??而且我這個有購買五險一金的。麻煩各位知情人士幫幫忙,謝謝!!!!!
勞動者辭職應當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序辭職,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30天期滿,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賠償么,看合同有無違約金條款。
注意,在你的情形中,當且僅當”單位為培訓你而產生過額外的支出“時,違約金條款才有效力。除此之外的所謂的違約金條款無效。
如果先前沒有培訓,30天滿你就自由了。如果有過前述的培訓,則你要按照3年合同期或勞動合同約定,將剩余勞動合同期限的培訓支出支付給單位。
除此之外,單位不能向你主張所謂的賠償。
有其他問題繼續追問
以上
請假。。。。。。。請長假。。。。。。。。長期請假。。。。。。。如果不批,你就曠工,做你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了。只要你無法為公司提供勞動能力,對方自然會以你違反公司規定將你辭退。完全不必理會他放不放你。
注意專用條款有無約定賠償,如無約定你就打離職報告,反正找一些對你有利的籍口,你要公開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書面給經理,還要發電郵,那你以后萬一公司找你麻煩有個依據反駁。
會有違約金的
什么是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有什么后果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后果: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
2、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于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4、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5、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擴展資料
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4)《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
(6)《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
辭職與自離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自動離職
一、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二、自動離職的后果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對于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拓展資料
一、自動離職的依據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
(4)《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3號)。
二、、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1、自動離職上面已經講過了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辭職需要經過組織或者上級同意,而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在《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停薪留職’期滿后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對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由此可見,所謂自動離職,實質上是職工曠工的行為,按自動離職處理,實質是按曠工論處。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下個月生效.現在我自動離職會有什么后果嗎?
我在這家公司上了8個月的班了。這個月讓我們簽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合同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你今天書面通知了公司(交了辭職報告),公司必須在三十日之內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得克扣任何工資、獎金、福利、身份證、個人檔案等等。
公司可以請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與你簽訂了培訓服務合同,二是與你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如果你根本沒簽過這兩份合同,那就肯定絕對不用賠償任何費用。
勞動合同法是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因為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加油吧,兄弟!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自動離職嘛?對以后的工作會有什么影響?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由于諸多事情還沒有辦妥,后來我自動離職了,做了幾天的工資也不要了,但是那家公司一直打電話來跟我說,要解除合約我才能在去找工作,否則我就會找不到工作,可是我有問過人家,也有很多人是自動離職的,一樣可以找到工作呀,我就不明白那個公司的人干嗎過了半年了還打電話給我說叫我去解除合同,我也沒有買保險什么的。而且我都還不算正式上班的,請問我這樣自動離職以后真的會找不到工作嗎?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首先要批評你的是,那種做法過于沖動,也叫對自己不負責任。不過事情過去就算哪,自己反省一下在哪些地方做得不對,為什么和同事與上級關系處得不好。這是很重要的,因為以后面臨的工作崗位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難道還是一氣之下什么都不要,自動走人嗎?這不叫“英雄主義”。
二、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于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哪。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三、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系,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補充回答:
1、對你新的工作不會有什么影響,自己就當作一回教訓與經驗吧
2、勞動合同在你離職后會自動解除
3、不能查出你是因為那種情況離職,只要你自己不說;
4、如果應聘上哪,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5、以后交五險一金沒有什么影響,放心好哪;原公司在你離職后,會自動把社保給你停哪,你進入新的公司,如果有社保,繼續辦理就行哪。
都那么久了,還解除什么合同。公司想你 去上班是實。
自動離職你工資都不要還怕什么。不知道有多少人自動離職的。我那么多次離了不照樣找工作。
,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就要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才能去參加新的工作,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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