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
對于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承擔由其產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財產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于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承擔由其產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可見,公約明確限定該條約僅針對人身傷害與死亡的救濟,而與財產損失無涉。有的國家的產品責任法則根據受損財產的特點對財產損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規定該財產須超過一定的價值且主要供個人使用或消費的個人產品,而法人或從事某項職業的業主為貿易、商業或職業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費的商業性財產損失則排除在外。例如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規定:“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只有受到損害的是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且該財產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費以及受害者主要為這種目的而獲得該財產的,才適用本法。”該法第11條規定:“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損失超過1125馬克的才對受害者予以賠償。”英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任何人不對下列財產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本法第2條規定的責任,即遭受損害或時公共機動車造成的同樣的損害,就不能提出索賠,只能依照一般的過失侵權法索賠。對財產損失賠償的另一個爭議主于對間接損失應在多大范圍內賠償,有的將間接損失排除在外o例如美國有些州的產品責任法規定財產損失的嚴格責任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而對諸如因交通工具被損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帶來的利潤損失則不予賠償;而多數國家采用折衷的辦法: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我國2000年《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可見我國并沒有根據受損財產的用途和價值對員害賠償作出限制。而根據條文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在條文中表述為”其他重大損失“,”其他重大損失“這一表述尚缺乏明確性,對于”何為重大“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衡量標準。筆者認為對于間接損失,應規定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對”重大損失“也應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相關文章 · 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及方式· 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怎么賠償? · 財產直接和間接損害的賠償標準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哪些?
質量責任如下:
產品質量法
侵權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由于生產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侵權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責任有著重要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侵權人主觀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侵權責任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侵權產品責任與前面所講的合同產品責任也不同:
①責任的性質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是因侵權損害的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所侵犯的是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利;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以合同關系為前提的,違約人是因違反合同而承擔責任,債權債務關系設立在前,違約行為發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雙方的相對權利。
②責任的根據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中的侵權行為條款來處理;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依照合同雙方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及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
③責任的后果和承擔方式也不盡相同。侵權產品責任的后果有財產內容與非財產內容二種。只有在侵權行為確實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才負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除可采取賠償損失等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外,還可以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而合同產品責任則只要有一方違約,不論是否已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都具有財產內容。
產品責任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
特征
第一,侵權產品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此無權協商。如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15條規定:“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的,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這里所稱的“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侵權產品責任,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法辦事,無權協商。
第二,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用戶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產品的用戶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之間,因后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
第三,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標準只依據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系;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四,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損害賠償的范圍?
購買一個元器件,因元器件質量問題,致使設備損毀,元器件廠家是只賠償元器件費用,還是應賠償整個設備損失?謝謝包括因無器件質量問題而引起的損失。即如果經確認是屬于此元器件問題的話,對方應當賠償。
基于購買合同關系,你可找銷售該元器件的商家索賠。商家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構成違約。如果商家能證明他的進貨渠道合法,他在賠償你之后,可找生產商賠償他。
基于侵權責任,你可直接找元器件生產商。
那種方便你用那種。
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元器件本身,還包括因元器件不合格造成的其他人身及財產損失。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受害人應當就其所受損害與使用缺陷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應賠償整個設備損失
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怎樣規定
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經營承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對于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賠償。 因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因銷售者提供該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下列費用: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4、交通費; 5、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 6、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7、殘疾賠償金; 8、受殘疾人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 9、造成死亡的,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將損害財產恢復原狀;
2、將損害財產折價賠償;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賠償。 受害人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超過二年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請求賠償權,自該產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時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時止,如果該產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發生之日超過十年,受損害人的請求賠償權喪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損害人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范圍包括: (1) 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2) 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對因制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系的權利主體不僅包括產品消費者,還包括因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如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的親屬、鄰居或其他人。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系的義務主體主要指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這里的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是廣義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銷售者包括產品批發商和零售商。 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滿則三個客觀條件:
(1)產品質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
(3) 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補償原則,侵害人應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賠償實際和全部的損失。實際損失是指損害實際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受害人預測、設想而實際并未發生的損失。全部損失是指受害人因產品質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等。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通常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①人身傷害指因產品存在 缺陷造成消費者人體和健康的損害。它分為一般傷害、致殘傷害和 致人死亡三種情況。一般人身傷害指受害人通過治療,能夠恢復到 受損害前的身體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和因 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指受害人為恢復健康所花費用,包括藥費、手術費、住院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收 入是以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的,包括工資、獎金和補貼的減少等。 如受害人沒有工資收入,則賠償標準以當地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 準為限。致殘傷害,加害人除賠償受害人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 入外,還應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如殘疾人購置輪椅,定期更換 假肢,以及必要的護理費、營養費等。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賠償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醫療費、誤工減少的收入外,還應支付死者的 喪葬費、撫恤費及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②財產損失 指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包括財產的實際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對財產損失的賠償,首先應當恢復原狀。如無法恢復原狀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該財產的現行價格將其折算成貨幣進行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者可以免予賠償: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財產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對于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承擔由其產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財產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于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承擔由其產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可見,公約明確限定該條約僅針對人身傷害與死亡的救濟,而與財產損失無涉。有的國家的產品責任法則根據受損財產的特點對財產損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規定該財產須超過一定的價值且主要供個人使用或消費的個人產品,而法人或從事某項職業的業主為貿易、商業或職業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費的商業性財產損失則排除在外。例如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規定:“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只有受到損害的是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且該財產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費以及受害者主要為這種目的而獲得該財產的,才適用本法。”該法第11條規定:“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損失超過1125馬克的才對受害者予以賠償。”英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任何人不對下列財產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本法第2條規定的責任,即遭受損害或時公共機動車造成的同樣的損害,就不能提出索賠,只能依照一般的過失侵權法索賠。對財產損失賠償的另一個爭議主于對間接損失應在多大范圍內賠償,有的將間接損失排除在外o例如美國有些州的產品責任法規定財產損失的嚴格責任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而對諸如因交通工具被損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帶來的利潤損失則不予賠償;而多數國家采用折衷的辦法: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我國2000年《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可見我國并沒有根據受損財產的用途和價值對員害賠償作出限制。而根據條文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在條文中表述為”其他重大損失“,”其他重大損失“這一表述尚缺乏明確性,對于”何為重大“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衡量標準。筆者認為對于間接損失,應規定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對”重大損失“也應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相關文章 · 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及方式· 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怎么賠償? · 財產直接和間接損害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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