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還能要求人身賠償嗎
遭第三人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后,享有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職工被第三人傷害,符合認定為工傷條件的,應當進行工傷認定,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后,享有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不可以,你只能獲得一份賠償。
你的人身傷害賠償向誰要?能說說嗎。
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沖突嗎?
張某的妻兒能否得到兩份的經濟補償,你的理由依據是什么?專家點評此案主要存在兩個法律問題。一、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從現有條款看,相關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如何協調問題上,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并沒有否定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張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二、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由誰來承擔責任?本案中的張某雖系外來務工人員,但這不能成為企業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理由,根據國家及有關法律規定,外來務工人員也應當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發生事故,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承擔責任。律師提示近年來,勞動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權的案件屢有發生。不少企業出于自身私利考慮,往往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特別是對外來務工人員。不少勞動者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認為社會保險看不見、摸不著,不如發到自己的口袋里劃算,也放棄要求企業為其繳納保險以換取更高的工資。社會保險是一種利用社會資源對發生工傷損害或重大疾病的勞動者進行援助或補償的重要救濟途徑,不參加社會保險既違反法律,也不利于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不僅會給勞動者帶來重大傷害,也使某些小型企業無力負擔賠償責任,最終導致勞動者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案件,一些企業認為勞動者只要獲得了第三方的賠償,企業就免除了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而勞動者也基于此認識放棄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工傷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屬于不同的部門法,也屬于不同的救濟方式,勞動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請求相應的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請問工傷保險賠付后還可以向單位提起民事賠償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今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黃院長這段講話不太明確,我的理解是,不能獲得雙倍賠償;如果職工的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傷職工得到工傷賠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追索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交通事故網:
補充賠償不是雙重獲賠
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這段話的理解,如果認為能夠得到雙倍賠償,就和上面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相矛盾了。綜合整個講話,我的理解是,第三人雖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請求人也就是賠償權利人不是工傷職工,而應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的數額不一致,往往工傷賠償要多一些,如果工傷職工先向肇事方索賠,與工傷賠償的差額實踐中一般由工傷保險來補足,但這與雙重獲賠是不一樣的;工傷職工實際得到的還是工傷賠償的數額,并沒有既得到工傷賠償,同時又得到侵權賠償。
不可以,職業病除外。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后,不可以在按民事侵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但是,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生產條件環境惡劣,對職工患職業病危害較大的除外。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無過錯原則應無絕對性。企業或員工有明顯的故意成分而造就的安全事故,不應以工傷論處,這樣更不利于員工方生命安全,還可能得不償失。依據安全生產法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不足分額。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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