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權利,不得歧視、遺棄、侮辱等。
3、知情同意權
4、隱私權
5、自主權
6、拒絕治療權
7、有對醫療機構的批評建議權。
患者的權利是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才被提出來,患者至少應享有的權利有:
基本醫療權;
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
保護隱私權。患者有權要求醫生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隱私保密;
疾病認知權,醫生在不損害患者利益和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提供有關疾病信息;
要求賠償權。因醫生過失行為導致的醫療差錯、事故,患者及其家屬有權提出經濟補償要求。
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要求治療,也有權拒絕一些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或試驗性治療,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7、名稱權。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 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罰款;
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 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權利
患者的權利是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才被提出來,患者至少應享有的權利有:
基本醫療權;
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
保護隱私權。患者有權要求醫生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隱私保密;
疾病認知權,醫生在不損害患者利益和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提供有關疾病信息;
要求賠償權。因醫生過失行為導致的醫療差錯、事故,患者及其家屬有權提出經濟補償要求。
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要求治療,也有權拒絕一些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或試驗性治療,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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