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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庭審流程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1-11 15:51:28

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審理有關舉證手續

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審理,法庭調查開始后,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當庭舉證: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并說明。當庭質證: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并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當庭認證: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評議或者暫短休庭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由審判長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一、《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至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證據,法庭認為在二審中有進一步審查之必要的,也應當組織當事人質證,并作出認證結論。

二、二審開庭前準備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一,訴訟材料的簽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具《證據材料清單》;在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或原物時,應當出具《收據》;在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申請書、異議書等訴訟材料時,應當出具《訴訟材料簽收單》。《證據材料清單》和《訴訟材料簽收單》一式兩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給當事人存執。不給當事人出具經經辦人簽名確認簽收憑證的,當事人有權向監督部門反映。

第二,證據原件的處置制度。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的原件、物證的原物和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除了專為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和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外,一律由當事人存執,不得將證據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載體不便或者不能當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大型物件等證據),當事人可以提供勘驗或者檢查筆錄、照片、復印件、抄錄件、復制品等;或者申請法院勘驗、調查或者檢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勘驗、調查或者檢查。

第三,開庭前組織證據交換制度。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如果召開預備庭的,在預備庭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原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于在交換證據之日屆滿。

第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制度。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限于:(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在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其他有關證據。但是,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材料。

行政訴訟的程序

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采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的程序如下:

1、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組成合議庭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6、履行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2)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后,進入一審程序。

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二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執行程序

狹義的行政訴訟執行程序只包括對司法裁判的執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使業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實現的程序。廣義的行政訴訟執行程序還包括人民法院應行政機關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

當事人申請執行行政裁判的條件:1.具有執行根據;2.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當事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4.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只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

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

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執行程序

1、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后,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二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1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 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回避的權利;

(4)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 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 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 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二審行政訴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審理,法庭調查開始后,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當庭舉證: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并說明。當庭質證: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并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當庭認證: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評議或者暫短休庭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由審判長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一、《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至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證據,法庭認為在二審中有進一步審查之必要的,也應當組織當事人質證,并作出認證結論。
二、二審開庭前準備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一,訴訟材料的簽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具《證據材料清單》;在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或原物時,應當出具《收據》;在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申請書、異議書等訴訟材料時,應當出具《訴訟材料簽收單》。《證據材料清單》和《訴訟材料簽收單》一式兩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給當事人存執。不給當事人出具經經辦人簽名確認簽收憑證的,當事人有權向監督部門反映。
第二,證據原件的處置制度。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的原件、物證的原物和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除了專為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和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外,一律由當事人存執,不得將證據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載體不便或者不能當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大型物件等證據),當事人可以提供勘驗或者檢查筆錄、照片、復印件、抄錄件、復制品等;或者申請法院勘驗、調查或者檢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勘驗、調查或者檢查。
第三,開庭前組織證據交換制度。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如果召開預備庭的,在預備庭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原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于在交換證據之日屆滿。
第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制度。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限于:(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在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其他有關證據。但是,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材料。
和一審類似,關于實體問題需要判決,關于程序問題一般是用裁定。

行政訴訟二審還是開庭為好

行政訴訟中的一審和二審有以下區別:
(1)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6)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二審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即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一個月。
(7)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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