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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1-11 23:19:14

時效是幾年,工程款已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新的民法通則出臺后時效變為3年,如果時效已過建議收集時效中斷證據。另外工程款的時效存在復雜性,如果雙方沒有結算,不存在過時效問題。

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

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三年。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者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托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后二年。3、工程交付使用后,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墻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農村的磚木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100年后3年。

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3年。如果沒有明確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對于定期還款的欠款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貨單,電話錄音等等。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一、拖欠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大多數拖欠工程款已歷時相當久,甚至超過兩年,有的甚至達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經常因法律意識淡薄或礙于情面怕影響與建設方的關系等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
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書面發函(對方一定要簽收或采取掛號信等形式證明已送達)、向清欠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投訴(一定要有書面記錄)、與發包方補充協議或簽訂還款協議等辦法,使訴訟時效中斷。
二、恢復拖欠工程款訴訟時效的方法
1、錄音催討法:有一個工程尾款幾十萬元拖欠長達10年未還。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允許的方式,采用電話錄音、錄像,取得了時效中斷的視聽證據。通話主要內容應包含:一是對方欠款數額;二是施工方自何時以來一直在主張債權;三是何時歸還欠款。
2、銀行轉賬法: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8多年來業主以各種借口推拖不還,也不作對賬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為了獲得證據,施工方可以確立了首先派人去對方單位清欠,對方能給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現金,要求從銀行走匯票,想方設法恢復訴訟時效。
3、協商對賬法:雙方重新簽訂的聯系單、對賬單是有效清欠證據。
4、故意主張法:若欠款金額為4萬,已超過2年時效。施工方以特快專遞方式致函業主,故意要求清償8萬元欠款。有時債務方覺得冤枉,回函只承認其中的4萬元。這樣復函就是施工方勝訴的證據。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div>
1、工程款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
2、法律依據:《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拖欠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拖欠工程款,訴訟時效為三年,從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約定付款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根據最高院答復,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做了以下規定: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款項,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一、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一)《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p>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通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針對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其在優先順序上高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能對抗已經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的購房者(本文主要探討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問題,在此不做展開)。由此,想要探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就要明確其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

二、關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范疇的兩種觀點

(一)觀點一:工程質保金不屬于工程價款

此觀點主張,從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方式上來看,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由承包人用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資金另行支付,但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中約定預留一部分工程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實際上是以該部分工程款由發包人預先支付并轉為承包人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并不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利益,該種性質的轉變,使得該筆款項本身更具備擔保的屬性,不再具備工程款的屬性。

筆者僅檢索到四川省高院有相應文件載明此觀點,摘錄部分觀點如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筆者結合四川高院的觀點,檢索“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優先受償權”等關鍵詞,僅檢索到(2019)贛民終23號案件,該案終審未認定工程質保金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

(二)觀點二:工程質保金屬于工程價款

最高院民一庭觀點認為,工程質保金是為法律明確規定,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在保修期屆滿后,施工單位依約旅行保修、維修的義務的,建設單位將暫扣的工程質保金全部退還給施工單位。因工程質保金來源于工程款,故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理應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筆者檢索到(2019)最高法民終519號、(2018)最高法民終482號、(2019)最高法民終277號案件中,最高院認可一審法院在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工程質保金涵蓋去的觀點。

三、分析探討

確定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首先要理解工程質保金的定義以及設置工程質保金的作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中對于工程質保金的定義及作用作出比較詳盡的解釋,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條之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工程價格包括:合同價款、追加合同價款和其他款項。合同價款系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追加合同價款系指在施工過程因設計變更、索賠等增加的合同價款以及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的材料價差。其他款項系指在合同價款之外甲方應支付的款項。 

筆者認為,上述規定中,建質[2017]138號通知中明確說明,工程質保金系從應付工程款部分預留,此點可以說明工程質保金是屬于工程款的范疇。另外,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可以說明工程質保金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發包人應當支付的款項。結合最高院觀點及上述規定可以明確,工程質保金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在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關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要注意區分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通過第三方托管工程質保金的方式,某種程度上是將工程質保金分離出工程價款整體的行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疑給承包人主張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可參考(2018)最高法民終207號民事判決書)

2、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行使期限問題

一、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及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p>

上述司法解釋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期限以及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期限均作出了規定,但根據司法解釋的理解,可以看出對于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是有約從約,無約定按照自竣工驗收后兩年。

二、分析探究

結合上文中探討的工程質保金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發包人返還工程質保金的時間一般在工程竣工后2年,按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六個月(該六個月的期限系法定期限,不被中止與中斷),那么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期限必然已過六個月之久,權利也隨之滅失,除非發包人與承包人關于工程質保期的約定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相互吻合,但此種情形實踐中幾乎不存在。在上述情形下,就工程質保金是否還應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首先,如何理解和認定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對于工程質保金期限屆滿后的返還是否已過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限,顯得尤為重要。審判實務中對于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優先采取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無約定才從法定及相關認定標準。因工程質保金本身是工程款預留部分,所以發包人期滿返還工程質保金的行為,也應當視為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有觀點認為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應當理解為除質保金部分以外的工程款支付日期。但從《合同法》立法目的,及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精神上來看,工程質保金雖只占到整個工程價款的5%,但其也屬于工程價款的一部分,不能僅因為該部分工程款作為質保金而忽視其工程價款的本身屬性。

其次,一般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對于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期限自質保期屆滿后起算,所以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當自工程質保期屆滿后起算六個月。

最后,具體到審判實踐中,筆者檢索到(2017)最高法民申4494號案例及案例中涉及到的各級法院判決書,該案承包人將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一并在訴訟中提起,雖工程質保期未屆滿,但由于該案該案訴訟過程持續較久,最終法院支持了承包人關于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而且經過分析該案判決,法院在論述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爭議時,也采納了此觀點,即是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當自工程質保期屆滿后起算。

綜上,筆者建議,在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及工程質保金返還的問題時,比較穩妥的方式在起訴時一并提出,也可在質保期屆滿后提出,具體訴訟方案的選擇,還需考慮案件的個例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

法條鏈接:2002年,最高法《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根據最高院答復,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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