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法》或《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
社會保險引發的勞動爭議有幾種處理方式
(1)勞動合同中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而拒不交納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教育企業行政領導,督促企業履行義務,并裁定企業行政負擔由此產生的其他義務。
(2)勞動合同中未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指明勞動合同的不完善之處、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及由此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并裁定企業應在一定期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補交養老費和滯納金。
(3)企業以談判時未討論須承擔職工養老保險費為由,拒不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明確指出,談判時未涉及該項內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義務和責任,企業仍有交納職工養成老保險費用的義務。
(4)企業在職工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補回企業為其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清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裁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要求職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堅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裁定其承擔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而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或違約金,但不能支持企業要求職工交回養老保險費的決定。
解決社會保障爭議的方式與原則有哪些
處理原則
(一)將調解作為處理社會保障爭議的基本手段,在發生爭議時及時處理。調解應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社會保障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案件調解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時效內及時結案,保證不影響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力;社會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先行調解不成,應及時裁決;人民法院在判決不成時,應及時判決。
(二)發生社會保障爭議時,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處理社會保障爭議既要有靈活性,又要有原則性,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三)對社會保障爭議的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應一律平等,尤其是對作為弱者的勞動者應傾斜保護。
處理方式
社會保障領域的爭議多為權利爭議,其處理方式多為司法程序和行政調解。在20世紀,很多西方國家根據《法院法》建立專門法庭處理社會保障爭議,或者授權普通法院適用特殊程序來處理社會保障爭議。處理社會保障爭議的方式包括非司法的處理方式和司法的處理方式。非司法方式包括調解和仲裁等,這些方式在不同的國家適用原則是不同的。
1.非司法方式
非司法方式包括各種類型的調解和仲裁。調解方式以行政調解為主。例如,印度尼西亞《社會保障法》第24條規定:“因工傷事故津貼數額的計算發生的爭議應由部長解決。”又如丹麥具有行政色彩的國家調解員辦公室。仲裁方式,如中國政府與民問混合體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部分社會保障爭議,中國實行社會保障爭議前置程序。
2.司法方式
專業法院,如勞動法院、社會法院、社會保障法庭等。一些OECD國家勞動法院一并處理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障爭議,如比利時和芬蘭等。除勞動法院以外,OECD國家還具有其他法院處理勞動與社會保障爭議的豐富實踐,如德國、葡萄牙和希臘的行政法院,西班牙的社會法院,英國的社會保障法庭等。英國為社會保障爭議建立了兩個訴訟渠道,一是社會保障法庭;二是社會保障專員。社會保障專員是專職法官,有權針對社會保障法庭適用法律的錯誤組建專門法庭糾正錯案。
上述法院法庭具有如下特色:①組成人員不同于普通法院。法庭由職業人員組成,這些人員可以是職業法官,也可以不是。兼職法官常常是勞動法庭的重要組成人員。兼職法官可以來自雇主組織和雇員組織(工會),甚至個體就業者協會,他們必須是社會保障領域的專家。社會保障專員的設置有助于保證法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②適用簡便的程序。法庭適用便捷、經濟的程序處理社會保障爭議;當事人受律師的制約少于其他法庭,可以請求職業組織的代表、工會代表或者家庭成員參與訴訟。在比利時皇家最高勞動法院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時,可以一庭按順序審理多件同類案件;而且,國家公訴人出庭以保護公民的社會保障權益。在澳大利亞,勞工補償機構和法院均可以處理社會保障爭議,法官有權作出提高醫療保障費用的決定。
相關推薦:
醫療事故確定界限是什么(醫療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