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的一般原則。但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告制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加害人能舉證自己的安全措施絕對到位,而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擔責任。
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指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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