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繳費爭議是否應納入勞動仲裁范圍?為什么?
社會保險繳費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范圍。
勞動仲裁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社會保險費繳費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范圍。
因為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和經辦機構不受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的調整。就是說勞動仲裁委無權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經辦機構的行政行為作出裁決。
社保費違法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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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付社會保險費用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如未依法繳納深灰保險費用,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程序處理,只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費征收機構查處。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補繳社會保險不是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嗎
社會勞動仲裁應該要求單位會給你補交的。
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而是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
《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于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1、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的,補交社保的爭議勞動仲裁一般都不受理的。
2、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就可以的,不用走勞動仲裁的。
3、補交社會保險一般憑勞動監察指令去補交就可以的。
當屬仲裁受理范圍
不過各地具體政策不一樣,有的地方出臺一些政策,仲裁庭就不管。
你可以向勞動監查科反映這一問題,在職期間他們管,已離職的就不好說了。
最后 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應交社保費用,法院會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種爭議一般應走行政程序,也即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該部門核查,在我們當地法院對此問題也是不受理的。
因工作交接所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嗎
你好!
交接即移交接替。你說所的“工作交接”是上一班與下一班之間的工作交接?還是因為你崗位調動其特定崗位上的工作交接?還是你離開該企業或公司時的工作交接?
離開企業或公司時的工作交接程序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或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中注明。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根據從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見,你這工作交接所產生的爭議就要看是否與上述六條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而確定了。
祝工作愉快!
這要看你發生的是什么樣的爭議,如果是勞動方面的應該屬于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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