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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沒有報銷的醫藥費由誰承擔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1-14 12:40:26

工傷保險沒有報銷一部分醫藥費,能在工作單位報銷嗎

工傷醫療中,超出標準的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由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誰同意誰承擔;未征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并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后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范圍的,屬于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審核管理,費用核銷辦法按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藥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項目及藥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核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二、工傷保險就醫管理
(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社保不報銷的工傷醫藥費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社保不報銷的工傷醫藥費只能與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作時間產生的都可以這樣說

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沒有報銷的醫藥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工傷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首先你要了解這“3700的醫藥費 西藥1770 治療1500左右 還有個什么是400 沒報銷”是為何而支出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里頭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若你這錢是花在“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上的,且你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話,你就可以以醫療保險之由,向社保機構提出報銷剩下的部分。若不是,我覺得剩下的一部分應該由你和單位協商解決。但是《工傷保險條例》又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剩下的這筆錢里有一部分是因為你“工傷不能自理需要護理”而花費的,那么這部分護理的錢就應該讓單位承擔。
不過你最好去社保機構詢問一下。還有,你若因工致殘,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鑒定一下,讓他們劃出的傷殘等級來,憑著這個等級,你可以向單位索要一筆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不報銷的費用該由誰來負擔?

之前我找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不知道現在還在不在執行。而且現在也沒有一條規定或條例里面有明確的說明這部分費用到底該由誰來負擔。所以請教大家,有知道的務必麻煩您能告訴我!
只要不是擴大治療的范疇,單位應當承擔.你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所以你要看下你使用的藥品、住院等是否屬于這些規定以內的范圍。
此外,還需要鑒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包括: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以及獲得相關賠償.
你可以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
以及當地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只要不是擴大治療的范疇,單位應當承擔.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所以要看下使用的藥品、住院等是否屬于這些規定以內的范圍。
2,此外,還需要鑒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包括: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以及獲得相關賠償.
3,可以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當地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現在執行的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75號令。
由用人單位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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