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生實習發生醫療事故
醫學生實習發生醫療事故,會被計入檔案嗎這個不會記入檔案的,因為你是實習生,沒有獨立行醫的資格,有問題是帶你老師的問題。不過,以后還是要小心的,不管怎么,畢竟是人命關天呀!
祝你快樂!
不會
不會。實習生,因為不全會才實習,正常。
實習不會的,如果轉正了就會了。
醫學生實習發生醫療事故,會被學校怎么處理
不會記入檔案的,因為你是實習生,沒有獨立行醫的資格,有問題是帶你老師的問題。不過,以后還是要小心的,不管怎么,畢竟是人命關天呀!
看程度
看有多嚴重
具體說明什么醫療事故
見習醫生在上級醫師在場的情況下造成醫療事故,誰負責?
如果是上級醫生指定見習醫生完成手術,屬于技術性的醫療事故,應由上級醫生負責!如果是見習醫生的自主行為,應由見習醫生自己負責!
上級醫師。你還是見習的,上級醫師在場還造成醫療事故,這得回爐重造了
《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醫學生在臨床帶教教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接觸觀察患者、詢問患者病史、檢查患者體征、查閱患者有關資料、參與分析討論患者病情、書寫病歷及住院患者病程記錄、填寫各類檢查和處置單、醫囑和處方,對患者實施有關診療操作、參加有關的手術。”“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指導醫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在實習期和試用期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參與醫學教育臨床診療活動必須由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不得獨自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臨床實踐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診療的文字材料必須經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審核簽名后才能作為正式醫療文件。”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很明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的就成立非法行醫罪。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正規醫學專業學歷畢業生試用期間的醫療活動是否屬于非法行醫的批復(2002年5月29日衛生部)指出“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醫學院校醫學專業學歷的畢業生在醫療機構內試用,可以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雖然沒有醫師資格,但是實習醫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是可以實施診療行為的,前提是必須在指導醫師的監督、指導下。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期間實施的診療行為也應符合相關規定,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處方、醫囑單、病歷記錄、手術記錄等醫療文書上加簽指導醫師的名字,才能證明是在監督、指導下行醫。
既然實習醫師是在指導教師的監督、指導下實施診療行為,那么出現醫療過錯指導醫師難辭其咎,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醫院才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賠償主體。也就是說,最終還是要醫院賠患者,但同樣,醫院可以在內部對涉事醫生進行行政或經濟處罰。有些實習醫生犯了嚴重的錯誤,還沒畢業就收到警告或記過處分,畢業時很難通過醫院的審查。有些膽大的實習醫生未經許可就擅自給患者處方藥物、實施手術,導致嚴重損害必將按照非法行醫罪論。
如果是見習醫生違規操作,那應該負責,當然上級醫生也負有監督責任。如果是上級醫生讓見習醫生負責超過見習醫生水平的工作,由上級醫生負有主要責任
如果是見習醫生違規操作,那應該負責,當然上級醫生也負有監督責任。
如果是上級醫生讓見習醫生負責超過見習醫生水平的工作,由上級醫生負有主要責任
反正倆人都有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
學生實習期間,值班時所在科室發生病人死亡事故,學生應負何責任?????從你的問題看,實習生應該是沒有參與實際的醫療行為,是在當班時本科室的病人死亡。
這樣的事件實習學生應該不要承擔任何責任,首先他沒有參與醫療行為,也沒有資格參與醫療,即使參與了也是聽從了主治醫生的指令,他沒有處方權;其次,他只是一個實習人員,不是醫院里的正式醫生或者見習醫生,除非有證據證明病人的死因與該實習學生的行為有直接關系,否則他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主要看死因是什么,出了醫療事故患者自身承擔,解雇并賠錢,說不定還告法院
實習醫師沒有執業資格和處方權,不負擔任何責任,即便有實習醫師直接原因造成病人死亡,也應有帶教醫師承擔責任。
主要看死因是什么,一般情況下病人入院都要簽訂霸王條款,出了醫療事故患者自身承擔,是沒有權力追究醫院工作人員責任的!
不用 承擔任何責任,除非你私自處置病人病情,當然開化驗單并不包括,我指的是配藥 打針等等。
我當時在急診內科當晚班時送來了個心梗的病人,搶救了30分鐘 還不行 ,結果他走了。事后 我私下問過護士長,實習生用不用負責任 ,她說不用,這是上級大夫的事。
不用擔心 哥們 ,繼續好好實習就行了,別的不用管
沒事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發生意外,具體責任由哪方負責?
追問: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實習是學校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由于在校的實習學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實習生受事故侵害,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而作為一般人身侵權按《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為此,公司認為與本人未產生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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