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辦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醫療整容失敗醫院不負責任我該怎么辦
你好律師 我是三月十三號騎電動車卡了 把股骨頸摔骨折了 呂氏正骨說能給我治好 過了七個多月了 我去醫院拍片 醫生說沒接上 現在鈣化了 我要求呂氏正骨給我個說法 他還叫我在等三個月 現在醫生說得換股骨頭 呂氏正骨還不管我 叫我繼續等待 這個算醫療事故嗎
報警
找律師呀
醫療事故怎么處理啊
2001年被釘子釘到腳了,到醫院住院住了20多天 出院后腳一直都有點痛 rn最氣人的是今年又到他們醫院去了的都沒發現釘子沒取出來rn最后到其他醫院取出來的 rn最多能賠多少錢 rn醫學會鑒定出來是四級醫療事故rn醫院負全責發生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醫療事故要注意事項
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書寫并負責妥善保管病歷,對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的病歷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療機構應當應患者的要求在醫療機構內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為其復印門診病歷(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資料,主觀病歷部分按規定不能復制,所發生的復印費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歷在發生爭議時依法封存,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
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保存可能與患者發生的不良后果有關的藥液、血液等現場實物。患方在場的醫、患兩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場的由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封存,由醫方保管。
3、醫患雙方對患者死因有爭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醫、患單方或雙方提出并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醫、患單方提出尸檢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應在尸檢申請單上簽署“不同意尸檢”,不簽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見證,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不同意方負責。醫方代表應為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患方代表應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繼承人或法定第一繼承人的書面委托人。患方對在醫療機構存放的尸體超過2周不處理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處理,相關費用由患方負責。
4、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但當事人不能在處理期間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動放棄處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理申請10日內作出中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首次鑒定,在收到首次鑒定15日內可以向通知其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次鑒定申請7日內交由省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5、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的三條途徑:一是醫、患兩方自行協商解決(鼓勵按此方式解決),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繼承人或者他們的書面委托人向醫方(醫方代表應是經治醫師、經治科室主任、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并說明相關理由,醫方同意的協商完成;醫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醫方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協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期間醫、患方均有權提出不同意繼續協商,宣布協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條途徑處理。二是按前款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可以和醫院直接談,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賠償的金額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看事故對患者的傷害判定等極然后處理,如賠償等,再追究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協商,也可直接訴訟解決。
在北京的話 可以找我
出了醫療事故怎么辦,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事情的真想實事求是處理,如果感覺是醫療事故可以及時的做好以下工作,但是不能在醫院發生打架,暴力事件,因為暴力是解決不好事情的,最好是能冷靜妥善的處理。
一、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鑒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后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于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有的醫療事故是由于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余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盡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余液。
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占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后,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體。
對于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盡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尸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上述有關醫療事故案件的證據,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門診病歷及門診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則被醫院以檔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應盡可能取得患者和醫療單位的配合和支持。
二、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在復印件背后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院才會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托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并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后在封條上簽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并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如果懷疑醫療事故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墨跡遺留時間的鑒定。另外,通常醫生查房時檢查病人的病情變化并書寫病程記錄,然后開醫囑和處方以及檢查申請單,然后由護士執行醫囑并制作護理記錄,護理記錄上執行醫囑的內容、執行人及執行的時間,并由執行人簽字,檢驗報告回來后要粘貼在病歷中。病人出院時,醫院還要給病人一份住院收費的明細單。這些組成了一個邏輯體系,如果醫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綻。
出了醫療事故怎么辦?
出了醫療事故請看:
8月5日,衛生部公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使社會上日益增多的醫患雙方糾紛的處理有了明確的法規可依。該辦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取代1987年頒布的老規定。新辦法的主要特點就是賦予了醫患雙方平等權利,對醫療事故的區分、鑒定、處理都作了更為明確和客觀公正的規定。
醫療事故責任界定更加明確——確定四種責任,排除六種情況
中華醫學會的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說,在此次頒布的《暫行辦法》中,用四種責任對醫療事故進行界定,這四種責任分別是: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據介紹,這四種責任將成為專家鑒定組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嚴重程度的標準,其中專家組會對患者原有的疾病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并著重考察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責任被判定后,將與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一同寫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上。鑒定書的格式將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新的條款除了著力于平衡醫患雙方在糾紛中不對稱的地位,加強對患者作為相對弱勢一方的保護之外,還考慮到醫學科學是一個高風險、高技術的行業,很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還處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現損害后果就定為醫療事故,勢必會打擊醫生探索疑難病癥的積極性。因此,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醫患糾紛中,醫生只要按照常規辦事,即使出現損害后果也應該受到保護。新辦法明確規定了下列六種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鑒定不受行政干涉
由第三方組織進行,隨機抽取專家,可要求回避按照新規定,醫療事故鑒定主要由“第三方”———中華醫學會組織進行。據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入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要求是: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衛生事故鑒定工作。
具體來講,入會專家須由當地醫學會專科分會推薦,得到專家本人及所在醫療機構認可,由醫學會進行審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發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受聘專家持證上崗,每屆聘用期4年。如果專家庫成員出現身體健康、受刑事處罰或變更受聘單位的情況,醫學會將予以及時調整。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鑒定的專家由雙方當事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并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后一個專家名額由醫學會隨機抽取,從而保證組成鑒定專家組成員的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隨機抽取結束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編號由醫學會當場公布,并記錄在案。
若當事雙方有正當理由并予以說明,可以要求專家組成員回避。專家的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應當將應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或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說,醫學會將組織專家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鑒定;整個過程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醫學會與參加鑒定的專家對鑒定結果負責,整個過程將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醫療事故鑒定嚴格遵守程序
7日前通知雙方,按五項程序操作,鑒定結果保存20年《暫時辦法》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專家鑒定組成員,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
這個辦法同時詳細公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鑒定由專家鑒定組推選的組長主持,組長也可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并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一方不超過3人的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鑒定會上,還有醫學會參加的工作人員,他們將如實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做出鑒定結論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及相應材料將由醫學會存檔,至少保存20年。
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將退還當事人;如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將把鑒定材料移送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醫療事故一旦發生,最主要的當然是封存病歷,因為這是將來醫療事故鑒定的最有力證據。而關于事故的鑒定辦法你可以去看看8月5日衛生部頒布的《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
發生醫療事故怎么辦
1、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24小時之內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匯報,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匯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應在1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
2、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由科室或院部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科,并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4、對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后48小時,如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延緩7日)內提出尸檢申請,拒絕尸檢的,應讓患者家屬簽字;如拒絕簽的,院方應當如實記載,并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
5、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并以書面形式在2天內交醫務科,并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的界定在于醫生在行醫的過程中有沒有出現違規操作,可以預料到的事情因為過于自信而忽略等等原因造成的病人出現不能康復、死亡等狀況。
你可以做一下相關檢查,明確現在還不能行走的原因。
收集患者相關病例資料。
找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評估。
相關推薦:
醫療事故確定界限是什么(醫療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