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誰主張誰舉證”
為什么要打官司?打官司是因為出現了爭議。爭議可分為好多種,比如:張三說李奶奶家的公雞死了,李四卻堅持說還活著;有人說朝陽最好看,有人卻堅持說夕陽最好;還有人說明天太陽出不來了,不過偏有人說明天的太陽照常升起。上述爭議都是常見的爭議,如果我們將這些爭議進行一下分類的話,可以說:關于雞是死是活的爭議是事實爭議,關于朝陽夕陽的爭議屬于價值爭議,對于明天太陽是否出來的爭議屬于可能性爭議。當出現訴訟的時候,一般情況下爭議都不出這些范圍。不過價值爭議與可能性爭議所涉及的問題過于復雜,為討論問題的方便,我們今天只拿事實爭議說事。
同學們可能要說,事實爭議太容易解決了,不就是李奶奶家的雞是死了還是活著嗎,看看就是了,這有什么可爭議的。這活不錯,對事實爭議只要澄清事實就可以解決了。但是問題往往并不這樣簡單。還是說李奶奶家的雞的問題,張三說死了,李四說活著,誰也不讓誰,也說是說產生了爭議。兩個人于是找李奶奶家去看,結果到雞窩里一看,雞窩里沒有雞。這怎么辦呢?李四找王大爺主持公道:張三說,李奶奶家的雞確實死了,你看雞窩旁邊現在還有血跡,還有零亂的雞毛。李四說有血跡不錯,但不一定是李奶奶家公雞的血跡,再說了即使是,也不能說公雞就一定死了呵。王大爺說是呵,你說的并不能說明雞已經死了,只能說可能死了。于是王大爺判決張三的主張不成立。到底死沒死,我不管,我只是說你張三的說法不能讓人信服,不成立。張三不服,于是又找了劉大爺,劉大爺說,張三說的有道理呀,你李四為何說沒死呢?李四說,今天早上我看到公雞了,還聽到公雞打鳴了呢,并且找來李奶奶來作證,李奶奶說,沒錯,早上公雞確實打鳴了。張三說,早上打鳴,不能說明現在還活著呀。劉大爺說,是呵,早上打鳴關現在什么事呀,于是判決李四的說法不能成立,張三勝訴。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我們可以想象王大爺或間大爺是一個法官,要對爭議作出判決。現在公雞找不到,活不見雞、死不見尸。張三李四說的都有道理,怎么辦?法官總不能說,這個問題現在搞不清,等見著雞再說。見著雞還找你法官干嘛,再說了,如果這只雞兩年見不著,難道案子兩年就不處理了嘛?許多案件同樣也存在真偽不明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法官又不能拒絕判決。所以在法律上應該尋求解決的辦法。這個辦法就是證明責任問題。
什么叫證明責任呢?簡單地說,說是當事實真相難以查清的時候,將把說清問題的責任推給其中的一方,你說不清,你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我們可以再回到雞的死活問題,王大爺說你張三說的不能證明雞確實已經死了,所以你敗訴。這是把證明責任推給了張三,只要張三沒能說明雞死了,張三就敗訴。而劉大爺卻說,你李四不能說明雞現在還活著呀,所以李四敗訴,這顯然是把證明責任推給了李四。
可見,證明責任分配的不同直接影響案件判決的結果,這個問題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序呢,如果說訴訟法的靈魂是公平,那么證明責任問題就是脊梁。只有這個脊梁才能支撐起訴訟法的公平。如果說訴訟法是為解決實體問題的,那么證明責任問題就是連結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唯一橋梁。比如說打傷人要賠償,這是實體法的規定,誰都明白,但是誰來證明這個問題呢,這是程序法的問題,確切地說,這是證明責任問題,沒有這個問題,實體法的問題就不好解決。張三說李四打人了,打人要付什么樣的責任,什么樣的情況下應負責任,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這都由實體法來解決。但是如何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交這些事說清楚,如何說清楚,則要通過證明責任的分配來解決。這是不是說明證明責任問題是連結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橋梁?其他的問題都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既然這個問題這么重要,我們就要談一談。不過遺憾的是,對這么重要的問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只有一條規定,這就是64條說的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同學們可能會說。這不是已經說得很明白了嗎,誰主張誰舉證,沒必要非得訂很多的條文呀。是的,咋一看,確實是很明白了,誰提出的主張誰負有證明責任,你證明不了怨不得別人。不過,如果細致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還是有問題。
比如還是公雞問題,張三說公雞死了,這是不是張三的主張,當然是了,所以張三舉證,這沒錯。不過李四偏說公雞活著,這是不是李四的主張,那么是不是李四也該負證明責任。到底誰該負證明責任呢?同學們可能會說,這好辦,原告負證明責任,張三起訴的,就由張三負,李四起訴的,就由李四負。這樣行不行?表面上看,證明責任是分清,但這樣一來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這樣一來,張三和李四誰都不起訴,都等對方起訴。都不起訴爭議就不能解決,最后只能是打起來,誰打贏了誰就是對的,或者一方吃個啞巴虧拉倒。這算什么?第二個問題是法律上的問題,因為民訴法解釋還說,被告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否認的,由被告舉證。張三說雞死了,李四否認,豈不是說由李四舉證嗎?可見,我國目前的法律沒能解決這一問題。所以打官司的時候,當事人沒底。證明責任這個橋梁太簡陋了,誰過的時候就要戰戰兢兢。
先說什么是主張?一般說來,主張是看法、要求。但這樣解釋還不行,因為在訴訟法上主張應有其特定的含義。我們說,訴訟是一種對抗,所以還有立足于訴訟的這一基本特點來考慮主張的含義。又由于主張問題解決的是證明責任問題的,也就是說當事實真偽不明時,由誰承擔敗訴責任的問題。所以一個主張只能產生一個證明責任。這是一個原則,如果一個主張產生兩個證明責任的話,那么到底誰承擔責任就說不清了,這與證明責任制度是相背的。
先看這樣一個案例:張三起訴李四說李四借了其10萬元錢,但當時未打欠條,不過當進給李四一張10萬元的存單,李四親自將款取走,要求判令李四還款。李四說我取款是事實,但根本不是我借張三的錢,而是張三還他曾借我的10萬元錢,欠條已于還款時被他拿走了。如果是我借他的錢,他不可能不讓我打條的,事實上我并沒有打條。
一般情況下,對待原告的主張,被告可從三個角度來進行答辯:
1、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
2、在原告舉出證據的情況下,比如本案中舉出了在銀行李四的取款憑證,李四可以否定證據的真實性,比如說你舉出的憑證是偽造的,不是我取的款;
3、對原告主張的某些事實不予否認,但提出已過時效、已經償還等方面的抗辯。在這一案例中,李四并不否認其取款事實,但提出不是借款,而是還款,這就是一種抗辯。
原告的請求肯定是一種主張,原告應就此負證明責任,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關鍵是被告的答辯,何者能構成獨立的主張,何者不能作為獨立的主張,這是一個問題,在實踐中也常變得較為復雜,所以我們只就答辯的幾種情況來進行討論。
對第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被告直接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這種否認是否構成獨立的主張呢?我們說不能,因為銀行只是單純的否認,否認是訴訟對抗的體現,沒有超過特定事實主張的范圍。某特定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真實是一個主張產生的,只產生一個證明責任。也就是說,單純的否認不構成獨立的主張。否認的一方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的話,到底由誰來證明就變得不清楚了。
對第二種情況,這種情況下,被告直接的否認已經不起作用,因為原告已經舉證證明了其主張的事實。被告單純的否認難以成立。所以被告對原告的證據提出了反駁,比如案例中李四說,你舉的憑證是偽造的。如果李四的這一說法成立,就足以否定張三的主張。可以看出,李四的這一說法已經不是單純的否認了,而是提出憑證系偽造這樣一個新的待證事實,所以銀行提出的是一個新的主張,有學者稱這種主張是反駁性主張。針對這種主張,李四應當承擔證明責任,比如申請鑒定。
對第三種情況,這種情況下,李四并沒有否定取款的事實,而是提出這不是借款,而是還款這種抗辯,這種抗辯當然不是原告張三的主張內容,所以也應當認為是李四提出的新的主張,這種主張,學者們稱之為是抗辯性主張。抗辯性主張常表現為時效抗辯、免責抗辯、同進履行抗辯、變更解除抗辯等,對于這種抗辯主張,應由提出抗辯事實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
上面介紹提三種情況,對第一種和第二種一般在理解上不存在問題,第三種情況卻不是這么簡單,實踐中問題也較多。比如說還是這個案例,李四說我把你的錢取走了不錯,但取款只是一個事實,并不表明行為的性質呀,也就是說我取款是借錢還是還錢你張三說不清楚呀。你要說是借錢,只有拿出借條才行。你法官說我提出了新的主張,由我證明是還錢不是借錢,這不對。不是由我證明的問題,而是張三根本就沒有完成證明責任。既然張三沒有完成證明,就是證據不足,就應當駁回起訴,哪還用得著我舉證呀?
李四說的很有道理呀,張三只證明了一個事實,但這個事實還不足以說明問題的真相呀,是不是張三沒有完成舉證,李四不必承擔證明責任了呢?實際上,這個問題又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問題:一是當事人是否應有排除權利行使障礙的證明責任;二是當事人舉證應達到何種程度才完成了證明責任,證明的標準是什么;三是當雙方均對其主張沒有進行充分的證明,法官如何來判。上述問題中第二個問題是證明標準問題,第三個問題是認證規則問題,這些問題是我們以后要談到的問題,這一節課不暫不涉及。只有第一個問題是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我們只對此進行討論。
什么叫排除權利行使障礙呢?是指原告不僅要證明自己享有權利,還要證明這個權利不存在任何障礙。比如一原告追討欠款,原告拿出欠條,這是權利存在的憑證,什么是權利行使障礙呢?比如說過時效、已抵銷等。可見,權利行使障礙并非原告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而是被告的抗辯主張。對這些內容讓原告舉證顯然超出了原告的主張范圍。同時,在訴訟法上之所以規定證明責任,之所以要對證明進行分配,主要是出于兩個目的:一是當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于法官不得因此拒絕作出裁判,所以要從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二是實現雙方公平的對抗,沒有證明責任的規定,訴訟就會喪失對抗的公平與公正。所以再對證明責任進行分配的時候,主要應考慮的就是公平公正性。比如醫療糾紛中,醫院是否有過錯,該過錯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兩個問題的證明責任是由醫院負擔的。為什么這樣規定呢?因為患者大多沒有醫學知識,而且病歷是掌握在醫方手中的,如果由患者來證明上述問題,對患者而言是非常困難的,實質上會使他們喪失公平受償的機會。對上面我們提到的排除權利行使障礙的證明責任的分配也可以從公平公正出發來進行分析。讓原告負擔排除權利行使障礙的證明責任顯然加重了原告的舉證負擔,對原告是不公平的。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一個訴訟中,可能會出現多個主張,這些主張既可由原告提出,也可由被告提出。通過這一過程來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實現訴訟的公平公正,完成訴訟過程。對上述問題如果進行總結,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單純的否認不是獨立的主張,否認者不負舉證責任;
2、主張包括請求性主張、抗辯性主張和反駁性主張。后兩者是針對請求性主張提出的獨立于該主張的新的主張。上述主張的證明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
3、提出權利存在主張的一方,只就該權利存在的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定或阻礙權利存在或行使的證明責任由否認權利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
4、按一般原則分配證明責任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的價值發生沖突時,應參照其他學說進行修正。
除上述情況外,實體法等法律法規對證明責任往往會做出規定,如產品質量法。這種情況應從法律規定。另外,有些時候,當事人也往往通過合同分配證明責任。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應受到尊重。
我們這一堂課主要通過一個案件介紹的證明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問題,我們提到了證明責任的意義與重要性,討論了什么是主張以及就一個獨立主張所承擔的具體證明內容。但是,張三李四的這個案例我們仍然還沒有解決,因為這一案例還涉及到更為復雜的證明標準和認證規則問題。這么多問題在我們的法律上只有一個條文,只有一個“誰主張誰舉證”的問題。由此可見,學習法律過程中,只看看條文是不解決問題的,還要注意一定的理論上的基礎,并且要多想,多思考。不然,我們很難把握法律條文的真正內涵,對實踐中的問題也難以得心應手地進行處理。
關于誰主張誰舉證
比如rnA謊稱: B你欠我錢rnB說: 胡說八道,你憑啥說我欠你錢rnA說: 你憑啥說你沒欠我錢?rnB說: 好,既然你說我欠你錢,你拿出證據來。rnA說: 好啊,既然你說你沒欠我錢,你拿證據出來啊。rn純粹站在理論層面能不能認為,A主張B欠他錢,B主張他沒欠A錢,rn那么是不是有一個舉證順序的問題,比如A先主張必須A先舉證,否則這扯淡沒完沒了。A承擔是舉證責任,B舉證只是抗辯的一種形式,A無法舉證B欠錢的事實,A的主張就無法得到支持。
這種情況下A有舉證責任的,基本上有8類情況是舉證的倒置的,其他的是誰訴求誰舉證的。
這個問題是A主張B欠他的錢。由A來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
“誰主張,誰舉證”是關于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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