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社保賠付后,企業還會支付其他賠償嗎?
我的親戚出了工傷事故身亡了,社保可以賠償,除了社保之外,企業是否還應該另外再給予經濟賠償嗎?按規定工傷保險賠償后,作為單位要支付:治療期間的工資,適當補助。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話,那么企業還不能單方面辭退受傷員工。
2008年最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展資料:
案例:
47歲的龍某,來自四川廣安。2007年,他來到重慶明天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明天公司)上班。天有不測風雨,兩年前,龍某上班操作機械時,不幸被壓傷左手,經過半年治療才出院。這次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事故,龍某的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去年8月龍某提出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雇傭關系。
去年10月,龍某向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明天公司支付工傷賠償金。隨后,法院判決明天公司支付41萬余元,明天公司還支付4萬元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付。
早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前,明天公司向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員工補充工傷保險。龍某受傷后提出了理賠申請。去年11月30日,平安養老保險公司向龍某賠付保險金19.7萬元。得知此情況后,明天公司以龍某不當得利為由,將他告上法庭。
員工受工傷,公司支付了工傷賠償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發現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員工19萬元保險金,便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員工退還這19萬余元。近日,大渡口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渡口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明天公司投保的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龍某與明天公司解除勞動雇傭關系后,工傷保險的賠付條件已經成立,龍某申請理賠并獲得賠付19萬余元于法有據。
法院還認為,明天公司只是在法院判決的范圍內承擔了賠付責任,并沒有額外多支付給龍某賠償金,龍某并沒有獲得不當得利。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明天公司要求龍某退還19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一、會的,公司還需要支付工傷期間的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要等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法律規定,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分別支付的,各自支付不同的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用人單位不支付。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在工傷醫療中,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經用人單位同意適用的。
當然可以。社保承擔的只是保險的責任,企業還是要承擔他應該承擔的責任的。
是可以要求企業經濟賠償的!
請問工傷保險賠付后還可以向單位提起民事賠償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今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黃院長這段講話不太明確,我的理解是,不能獲得雙倍賠償;如果職工的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傷職工得到工傷賠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追索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交通事故網:
補充賠償不是雙重獲賠
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這段話的理解,如果認為能夠得到雙倍賠償,就和上面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相矛盾了。綜合整個講話,我的理解是,第三人雖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請求人也就是賠償權利人不是工傷職工,而應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的數額不一致,往往工傷賠償要多一些,如果工傷職工先向肇事方索賠,與工傷賠償的差額實踐中一般由工傷保險來補足,但這與雙重獲賠是不一樣的;工傷職工實際得到的還是工傷賠償的數額,并沒有既得到工傷賠償,同時又得到侵權賠償。
不可以,職業病除外。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后,不可以在按民事侵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但是,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生產條件環境惡劣,對職工患職業病危害較大的除外。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無過錯原則應無絕對性。企業或員工有明顯的故意成分而造就的安全事故,不應以工傷論處,這樣更不利于員工方生命安全,還可能得不償失。依據安全生產法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不足分額。
不可以
工傷傷殘社保局賠償后還能要求公司賠償么
工傷傷殘社保局賠償后還能要求公司賠償么1:可以要求,工傷社保局給的只是因為你單位和你繳納了社保等保險給你的費用,你還可以主張賠償
2: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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