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專業負責做移民財產轉移,繼承財產轉移及外籍財產轉移,每年操作很多案例。內
關于移民財容產轉移中有關房產出售資金轉移
前提條件:
出賣人買房時必須是申請地戶籍居民
賣房后申請財產轉移時為境外永久居留權、外籍或港澳臺永久居民身份)
需要提供房子所在地戶籍身份證、戶口本(戶口已注銷的提供注銷證明)及境外身份證明材料等;
敲黑板:
a. 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提交申請,20個工作日出具批文。批文當日開立領取生效,有效期15個自然日(也就是說15個自然日內要完成購匯轉賬,過期無效)
b. 可購匯轉賬最大金額=網簽價格-出賣人應繳付稅費金額(個稅,增值稅)沒有繳稅的部分無法轉移。所以交易過程中網簽價格的確定至關重要。
c. 移民前必須是申請地戶籍居民(如北京房產在北京申請,那申請人移民前必須是北京戶籍)
d. 拿到批文后可一次性購匯將售房款匯至海外賬戶。
根據《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的規定: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于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擴展資料
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對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進出境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實施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于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旅客進出境可以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兩萬元人民幣。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五千美元以內(含五千美元),不需要申領《攜帶證》,超出所限制的金額的攜帶需要申領《攜帶證》才能出入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貨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第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2008年2月1日起,我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出入境旅客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如實填報,向海關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
擴展資料
超過限額攜帶外幣需申領《攜帶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超過5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銀行或者購匯銀行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并加蓋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
超過1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銀行或者購匯銀行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并加蓋外匯局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時,應當攜帶外匯存款證明、或者購匯憑證,護照、通行證等身份證件向存款銀行或者購匯銀行申請。
旅客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的,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通行證,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對于短期旅客和多次往返旅客第二次出境,最高限額分別為1000美元和500美元,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超額攜帶出境的,海關一律不予放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旅客進出境可以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兩萬元人民幣。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五版千美權元以內(含五千美元),不需要申領《攜帶證》,超出所限制的金額的攜帶需要申領《攜帶證》才能出入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貨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第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2008年2月1日起,我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出入境旅客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如實填報,向海關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
擴展資料對屬于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官網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條例
旅客進出境可以攜抄帶的人民幣襲限額為兩萬元人民幣。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五千美元以內(含五千美元),不需要申領《攜帶證》,超出所限制的金額的攜帶需要申領《攜帶證》才能出入境。
擴展資料:
1.《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領取。
2.《攜帶證》申領地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海關院校。
3.出境攜帶金額: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4.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審核后予以通行。
5.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官網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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