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中之字的用法?
1、到……去。
《為學》:“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貧,其一富,貧者語與富者曰:“吾欲之南海,何如?”?!?br />譯文:四川的邊境上有兩個和尚,其中一個貧窮,另一個富有。窮和尚對富和尚說:“我想去南海,怎么樣?”
2、指示代詞,相當于“這個”、“這”、“這種”等。
《廉頗藺相如列傳》:“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br />譯文:權衡這兩種策略,寧可答應而使秦國承擔理虧的后果。
3、第三人稱代詞,相當于“他”、“它”、“它們”、“他們”等。
《鄭伯克段于鄢》:“愛共叔段,欲立之?!?br />譯文:姜氏偏愛她的小兒子 , 想要讓鄭武公立他為太子。
4、指代說話者本人或聽話者的對方。
《捕蛇者說》:“君將哀而生之乎?”
譯文:您想哀憐我,讓我能夠活下去嗎?
5、第二人稱代詞,相當于“你”、“您”。
《漢書·蒯通傳》:“臣,范陽百姓蒯通也,竊閔公之將死,故吊之?!?br />譯文:我是范陽城的老百姓叫蒯通,私下知道閔公快要死了,所以趕來憑吊。
6、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修飾、領屬的關系,相當于“的”。
《邵公諫厲王弭謗》:“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譯文:阻止人民進行批評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還要嚴重。
7、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一般不必譯出。
《師說》:“師道之不傳也久矣?!?br />譯文:(古代)從師(學習)的風尚不流傳已經很久了。
之的用法
1、他,她,它(們)。例:①人皆吊之。(之:他,指上文善術者)②以刀劈狼首,數刀斃之。(之:它,指狼)③ 然之。(之:它,指上文李 的話)④彼竭我盈,故克之。(之:他們,指齊軍)⑤我見相如,必辱之。(之:他,指相如)
2、的。例:①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3、往,到......去。例:①如欲之南海,何如?(《為學》)②去逾四十里,之虛所賣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③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
4、這,此。例:①以君之力,曾不能損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本義項指后一個“之”)②郯子之,其賢不及孔子。③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④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
5、作賓語前置的標志。例:①何陋之有?②宋何罪之有?③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
6、我。例:①君將哀而生之乎?②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垡允侵雍拗畯头狄病?br />7、調整音節,無實義。例: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后一個之)
8、用在主謂結構中,表示了消句子獨立性。例: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②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
9、作定語后置的標志。例:①云之崔嵬。②人又誰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
10、向。例:然后驅而之善。
之
⑴他,她,它(們)。例:
①人皆吊之。(之:他,指上文善術者)
②以刀劈狼首,數刀斃之。(之:它,指狼。)
③ 然之。(之:它,指上文李 的話。)
④媼之送燕后也,持其踵為之泣。(本義項指后一個“之”:她,指燕后。)
⑤彼竭我盈,故克之。(之:他們,指齊軍。)
⑥我見相如,必辱之。(之:他,指相如。)
⑦以杜君言泛訊之。(之:他們,旨獄中囚犯。)
⑧阿母得聞之,槌床便大怒。(之:它,指上文府吏的話。)
⑨遽撲之,入石穴中。(之:它,指蟋蟀。)
⑩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本義項指后一個“之”它指兵器。)
⑵的。例:
①近塞之人,死者十九。(《塞翁失馬》)
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③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
④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
⑶往,到......去。例:
①如欲之南海,何如?(《為學》)
②去逾四十里,之虛所賣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
③諸將請所之。
④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
⑤又有剪發杜門,佯狂不知所之者。
⑥于是棄其家走之關中。
⑦有牽牛而過堂下者。王見之,曰:“牛何之?”(本義項指后一個之“之”。)
⑷這,此。例:
①以君之力,曾不能損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本義項指后一個“之”。)
②其上以構脂、臘和氏灰之類昌之。(本義項指前一個之。)
③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
④公輸盤為楚造云梯之械。
⑤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
⑥郯子之,其賢不及孔子。
⑦于是六國之士,有寧越、徐尚、蘇秦、杜赫之為之謀。(本義項指中間一個。)
⑸作賓語前置的標志。例:
①何陋之有?
②宋何罪之有?
③句讀之不知。
④何功之有哉?
⑤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暴ぉし蜃又^也。(本義項指后一個之。)
⑹我。例:
①君將哀而生之乎?
②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
③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
④臣乃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親數存之。
⑤今單車來代之,何如哉?
⑥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之以為戮:以之為戮。之:指我們。)
⑺調整音節,無實義。例:
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后一個之。)
⑻用在主謂結構中,表示了消句子獨立性。例: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②樂郊樂郊,誰之永號!
③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
⑼作定語后置的標志。例:
①云之崔嵬。
②人又誰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
⑽向。例:
然后驅而這善。
涇流之大(代詞,這樣)
我之謂也(結構助詞,幫助賓語前置)
仲尼之聞(結構助詞,的)
兩涘渚崖之間不辯牛馬(相當于“的”)
輕伯夷之義者(定于后置的標志)
今我睹子之難窮也(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
1、代詞。
(1)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①:作《師說》以貽之。(代人,作賓語。)
例②:輮使之然也。(代物,作兼語。)
例③:人非生而知之者。(代事理,作賓語。)
(2)指示代詞,表近指??勺g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例: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
2.助詞。
(1)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
例①: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例②: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
(1) 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
例: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蟲魚、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
(3)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 例:宋何罪之有?(即“宋有何罪”。)
(4)結構助詞,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
例①: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 例②: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5)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例①:傾之,煙炎張天。 例②: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
在古漢語中“之”字用法頗為復雜,“之”字在古漢語里可作實詞,也可作虛詞,不同的語境里“之”有不同的用法。本文就此談點粗淺見解。
作實詞的“之”有兩種情況:一作代詞;二作動詞。
“之”字作動詞,意為“到……去”、“往”、“到”、“至”。如:“之死矢靡它?!保ā对娊?#8226;風•柏舟》)——到死發誓沒有他心?!绊棽耙柜Y之沛公軍”(《鴻門宴》)——項伯于是連夜奔跑到沛公的軍營里。“莊辛去之趙”,是說莊辛離開楚國到趙國去?!爸弊鲃釉~在古漢語中不很多,因而常借做代詞?!爸弊龃~時,一般用作賓語,代人、事、處所,所代的對象大多出現在上下文中。做代詞“之”又分指示代詞和人稱代詞。
“之”作人稱代詞,可譯作“他們”、“她們”、“它們”,作賓語。如:“君為我呼入,吾得兄事之”(《鴻門宴》);“放之山下,虎見之”(《黔之驢》);“鄰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遺男,始齔,跳往助之”(《列子•湯問》);“子晰,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貴也”(《左傳•昭公元年》);“此堯舜非弗欲也,不可得,故舉兵繩之”(《孫臏兵法•見威王》)。從上面所舉例中發現,“之”作人稱代詞時所代的人稱在上下文中不一定有具體交代。這要根據語言環境進行判斷。
“之”作指示代詞,譯為“此”、“這”、“那里”、“這樣”、“這個”等,此時,“之”可作定語,也可作賓語。如:“故為之說”(《捕蛇者說》);“之二蠢又何知”(《莊子•逍遙游》);“曰:否,以粟易之”(《孟子.許行》);“不學自知,不問自曉,古今行事,未之有也”(《論衡•實知》);“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老子•十三章》);“之主者,守至約而詳,事至佚而功”(《荀子•王霸》);“異哉,之歌者非常入也”(《呂氏春秋•舉難》)。從上面例中看出,“之”作指示代詞時,多用在名詞前。w
由上看出,“之”作人稱代詞時,一般在動詞之后。第二,作為人稱代詞的“之”要根據上下文仔細體會、靈活翻譯,如“人非生而知之者”的“之”,其上下文都找不到先行詞,它是泛指“知”的對象,即知識、道理等,可略而不譯,也可根據上下文之意譯為“知識或道理”。第三,“之”活用為第一人稱要譯為“我”,如“幸來告語之”(《西門豹治鄴》);“君將衰而生之乎”(《捕蛇者說》)等。
“之”作為虛詞有四種用法:助詞、連詞、介詞、語氣詞。
1.助詞“之”的用法有五種情形:①用在修飾語和被修飾語之間,使二者組成偏正短語,表示前后兩項的各種關系,可據情況靈活譯出。如“人之患在好為人師”(《孟子•離婁上》),句中的“之”用在修飾語和被修飾語之間,表領屬關系,譯為“的”。②用在動詞和他的賓語之間,起著把賓語提前的作用,以達到強調的目的,可不譯出。如“女罪之不恤,而又何清焉?”(《左傳•昭公二年》)。③用在表示時間的副詞后面,表示時間的持續等狀態。如:“頃之,煙炎張天,人馬燒溺死者甚眾”(《資治通鑒•漢紀,獻帝建安中三年》),可譯為“不一會兒”。④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不知東方之既白”(《東坡全集•赤壁賦》),可不譯出。⑤用在副詞后面,謂語或主語結構的前面,表示語氣的加強和語調的延長?!∪纭斑冎赂?,遠之事君”(《論語•陽貨》)。
2.“之”作連詞,它不像“且、以、而、則”等連接謂語性詞組或句子,構成聯合關系,而是連接定語和中心語,組成偏正結構,表示領屬性或修飾的關系,在意義上相當于現代漢語助詞“的”。①連接定語和中心語。如“今陛下能得項籍之頭乎?”(《史記留侯世家》),連接名詞定語“項籍”和名詞中心語“頭”。②連接主語和謂語,使主語結構轉變為定中關系的名詞性短語。不過,這種結構形成必須在句中充當主語、賓語、判斷句謂語和表示時間的狀語等情況。如“大哉,堯之為君!”(《孟子•滕文公上》),“堯之為君”本為主謂結構,中間插入連詞“之”,使它轉為定中結構,作形容詞“大”的主語,這是個主謂倒置的句子,③用在主語和謂語中間起連接作用,但不宜認為使主謂結構轉變為名詞性的成分,因為它沒有在句中擔任主語、賓語等成分,而是作為一個分句用在加一個分句的前面,同它構成復句關系。如“父母之愛子,則為之深遠”(《戰國策•趙策四》),“之”字可不譯出。
3.“之”作介詞時,譯作“于”,“對于”等。這種情況下,“之“可用為狀語或狀語結構,不過少見。如“人之其所親愛而辟焉”(《禮記•大學》),作狀語,可譯為“人對于他所親愛的就認識不清”。
4.“之”作語氣詞,常用在句末,多見于韻文中,表示一種詠嘆的語氣,同時還有湊足音節的作用。例如“神之聽之,式谷以女”(《左傳•小雅•小明》),“之”在這里語氣詞。當然,“之”在古漢語中作語氣詞不多見。
助詞,的。
助詞,取消句子獨立性,無實意。
賓語前置標志詞,無實意。
文言文中之的用法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ㄒ唬?br />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ǘ?br />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
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蟲魚、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ㄈ┙Y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ㄋ模?br />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ㄎ澹?br />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合用請采納,謝~
“之”的所有用法:
1.“之”字用作指示代詞。如:
①“之二蟲又何知?”“之”表示“這”,意為“這兩條魚又怎么知道?”
②“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之”表示“這樣”,意為“(他)是我的老師,像這樣(我)又怎么(可以)詆毀他呢?
③“請京,使居之。”“之”代指處所,表示“那里”。
④“見其發矢十中八九,但微頷之?!薄爸保?,指陳堯咨射箭十中八九這一情況。
2.“之”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這種情況出現得比較多,在課文中屢見不鮮,主要表示“他”、“她”、“它”。如:
①“子曰:‘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識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記住它。
②“桓侯故使人問之”,“之”指代他(扁鵲),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問他(扁鵲)”。
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擔鬼著肩上,急執之?!薄爸敝复ü恚?,“急執之”意即趕忙把它(鬼)捉住。
3.“之”字用作動詞,意為“往,到……去”。如:
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準備到南海去,怎么樣?”
②“行不知所之?!薄爸币鉃椤暗健ァ?。
4.“之”字用作助詞,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筆者以為也最復雜,可以分為下面三種:
⑴“之”用作結構助詞,相當于“的”,如:
①“圣人之道,卒于魯也傳之?!币饧础翱鬃拥膶W問,最終是靠不怎么聰明的曾參傳下來的”。
②“志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兩個“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⑵“之”字用于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
①“桓侯曰:‘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薄爸痹谶@里沒有實在意義,用于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里也?!蓖瑯?,“之”在這里也沒有實在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種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時候混淆,應注意區分,以免弄錯。
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調節音節的作用,也無實義。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薄熬弥保芫?,“之”,調節音節,沒有實在意義 。
②“填然鼓之?!痹谶@里,“之”也是單純調節音節,沒有實義。
基本上來說,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見的用法就是上面幾種,只要掌握其規律,摸準“之”的用法和意義也是不困難的。
文言虛詞“之”的用法可謂靈活,很多學生都難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記一些例子,但過些日子又忘了。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筆者結合自己教學作出簡要介紹,即運用句子結構分析法。句子結構分析有一口訣:“主謂賓定狀補,主干枝葉分清楚。謂前是狀,謂后補。”由此可知古漢語中的主謂、動賓、偏正等結構。“之”的用法就可根據其在句中的位置來定。且看下面的分析:
(1) 形如“謂語+之”時,用作代詞。
如: ①作《師說》以貽之。
②人非生而知之者。
③均之二策,寧許之以負秦曲。
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詞用,分別充當謂語動詞“貽”“知”“均”的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反過來說,虛詞“之”緊跟在謂語動詞后,這個“之”就作代詞用。
(2) 形如“主語+之+謂語”時,起取消主謂句子獨立性。
如: ①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②師道之不傳也久矣。
以上兩個例子中“之”前的“孤”“魚”“師道”在句子中作主語,“之”后的“有”“不傳”為動詞作謂語。在這種情況下,虛詞“之”可以省略不譯。即“孤有孔明,猶魚有水也”;“師道不傳也久矣”。
(3) 形如“名詞+之+謂語動詞/介詞”時,作賓語前置的標志。
如: ①宋何罪之有?
②何陋之有?
以上兩例中,“之”出現在疑問句中,“之”前面分別是名詞“罪”和“陋”,“之”后面是緊跟謂語動詞“有”,而且“罪”和“陋”是作為賓語在謂語動詞的前面。這種情形下的“之”就作賓語前置的標志。虛詞“之”不譯,直接把賓語部分還原到謂語動詞后面即可。
(4) 形如“名詞+之+形容詞”時,作定語后置的標志。
如: ①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
②馬之千里者。
③石之鏗然有聲者。
④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以上三例中,虛詞“之”后面的“利”“強”“千里”“鏗然有聲”“亂耳”“勞形”都是形容詞修飾“之”前面的名詞“爪牙”“筋骨”“馬”“石”“絲竹”“案牘”,翻譯時,“之”不用翻譯,直接把形容詞還原到名詞的前面即可。
(5) 形如“定語+之+名詞”時,是作結構助詞,譯作“的”。
如: ①君之病在肌膚,不治將益深。
②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以上兩例中,虛詞“之”后面是名詞“病”“眾”,分別由前面的“君”“吳、越”作定語修飾,“之”就譯作“的”。
(6) 形如“之+地點/處所名詞”且句中缺少相應的謂語時,就作動詞。
如: ①子夏之晉。
②吾欲之南海,何如?
③輟耕之壟上。
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別是“晉(國)”“南?!薄皦派稀弊鳛榈攸c名詞,“之”的前面沒有與“晉”“南?!薄皦派稀毕鄬闹^語動詞。這種情況下,“之”用作動詞,翻譯為“去、往、到”。
(7) 形如“形容詞/副詞+之”時,湊成二字或四字音節,不用譯。
如: ①頃之,煙炎張天。
②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
③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
以上三例中,“之”在“頃”“鼓”“久”的后面,為了湊成二字音節而使用“之”。翻譯時沒意義。
之:①的
②動詞后為代詞(代詞)
③到……地方去
④取消句子獨立性
⑤賓語前置的標志
⑥助詞(不譯)
1、作動抄詞用,“去、到”。如“襲吾欲之南?!薄?br />2、作結構助詞,“的”。如“君之病在腠理”。
3、作代詞用,用在謂語后。如“人非生而知之者”。
4、作為賓語前置的標志。如“何罪之有”。
5、作為定語后置的標志。如“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6、取消句子獨立性。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
7、無實義,多用在動詞、形容詞之后,不用翻譯。
文言文中“之”字的所有用法。
初中語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復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若死記硬背,耗時多而效果不佳。筆者在教學中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與大家共享。 一、“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后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勸學》)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后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復雜一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如: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谝詺埬暧嗔Γ荒軞街幻淙缤潦危浚ā队薰粕健罚?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苄〈笾z,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薰讶擞晕灏倮镏匾装擦?,安陵君其許寡人?。ā短砌虏蝗枋姑罚?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后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2.“之”用于主謂之間,不譯。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ā队薰粕健罚?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并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谳z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于時間副詞后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ㄒ唬┛梢源恕⒋?、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ǘ┲甘敬~,表近指??勺g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ㄒ唬┙Y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ǘ┙Y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ㄈ┙Y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ㄋ模┙Y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ā稁熣f》)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文言文中之的用法有哪些
1.代詞,他。來
我見相如,必辱自之。(之:他,指相如)
2.結構助詞,的。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3.到。。。去;往
如欲之南海,何如?(《為學》)
4.音節助詞,無實義。
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本義項指后一個之。)
一、
作助詞用。,相當與"的"
二、作代詞用:.如果我們.他們.這樣.那樣
三、作動詞用,相當于“到”、“往”、“去”:
“之”在文言文中常當代詞、助詞、動詞用,其作用各不相同。
一、
作代詞
1、
代人,如《項脊軒志》中的“先妣撫之甚厚”,“之”可譯作“她”,代老嫗。
2、
代物,如《燭之武退秦師》中的“若不闕秦,將焉取之”,“之”代“土地”。
3、
代事,如《鄒忌諷齊王納諫》中的“與坐談,問之客曰”,“之”代“與徐公孰美這件事”。
4、
指示代詞,如《寡人之于國也》中的“無如寡人之用心者”,“之”可譯作“這,這樣”指上文“河內兇……亦然”。“不若長安君之甚”《觸龍說趙太后》,“之”譯作“那樣”。
二、
作助詞
1、
定語的標志,如《諫太宗十思疏》中的“代百司之職役哉”,這里的“之”連結名詞性定語“百司”和中心語“職役”,可譯作“的”,表示限制的偏正關系。此句可譯為“代管百官的職事呢?”。《過秦論》中的“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兩個“之”分別連結形容詞性定語“膏腴”、“要害”和中心詞“地”、“郡”,表示修飾的偏正關系。
2、
補語的標志。如《捕蛇者說》中的“未若復吾賦不幸之甚也”,“之”在這里作補語的標志,可譯作“得”,表示連結中心詞“不幸”和補語“甚”。
3、
賓語前置的標志(不譯)。如《燭之武退秦師》中的“夫晉,何厭之有”,這里“何厭”是“有”的賓語,提前了。此句可譯為“晉國(的欲望),有什么滿足的(可能)呢?”
4、
定語后置的標志(不譯),如《勸學》中的“蚓無爪牙之利,筋骨之強”,兩個“之”都作定語后置的標志,“之”字前是中心語,“之”字后是定語。此句可譯為“蚯蚓(雖然)沒有銳利的爪牙,強健的筋骨”。
5、
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不譯)。如《歸去來兮辭》中的“善萬物之得時,感吾生之行休”,這里兩個“之”用在主謂詞組之間,表示這一詞組不能單獨成句。此句可譯為“(我)羨慕一切生物得到復蘇的時節其時,感嘆自己的年華行將結束?!?br />6、
用在主語和介詞結構之間,表示它們已經成為一個整體,強調、突出這個介詞結構的意義。(不譯),如《寡人之于國也》中的“寡人之于國也,盡心焉耳矣”中的“之”,接在主語“寡人”與介詞結構“于國”之間,強調“于國”的意義,此句可譯為“我對于治理國家,可算是盡了心的了。”
7、
襯音助詞(不譯),用在表示時間的詞或某些動詞的后面,湊足一個音節,它沒有實際意義,只是起著協調音節的作用。如《勸學》中的“不如須臾之所學也”,“之”嵌在時間詞“須臾”的后面,協調音節,作詞綴,此句譯作“比不上片刻學到的東西多”?!吨G逐客書》中的“由此觀之”,這里的“之”接在動詞“觀”后面,協調音節,無義,此句可譯作“從這看來”
8、
嵌在姓名中間,無實義。如“佚之狐言于鄭伯曰”、“若使燭之武見秦君”、“介之推不言祿”、“宮之奇諫假道”中的“佚之狐”、“燭之武”、“介之推”、“宮之奇”。
9、
嵌在專用名詞之間,無義。如《病梅館記》中的“辟病梅之館以貯之”。前一個“之”用在“病梅館”這個專用名詞中,不譯。
三、
作動詞
用在處所句詞前,可譯作“到、往、去”。如《鴻門宴》中的“項伯乃夜馳之沛公軍”,“之”用在處所名詞“沛公軍”前,作動詞。
一、
作助詞用。主要用法有四種類型:
1、
結構助詞。相當于現代漢語“的”,放在定語和中心語之間,作定語的標志。
其格式為:定語+之+中心語。
例如:
①故時有物外之趣。(沈復《幼時記趣》)譯:物體本身以外的樂趣。
?、谟趶d事之東北角。(林嗣環《口技》)
譯:在客廳的東北角。
?、鬯懖菽局ā#ㄖ芏仡U《陋室金銘》)——各種草木的花。
二、
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使原來的主謂句成為句子成分或復句的成分。不必譯出。
其格式為:主語+之+謂語。例如:
①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劉禹錫《愛蓮說》)譯:我唯獨愛蓮花的從淤泥中長出而不受到沾染。
②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劉禹錫《陋室銘》)譯:這里沒有嘈雜的音樂聲侵擾耳鼓。
1、
人稱代詞,相當于現代漢語“我”、“他們”、“她們”、“它”、“它們”。例如:
?、倬叽鹬?。(陱淵明《桃花源記》)譯:漁人詳盡地回答了他們。之:代指桃花源人。
②親戚畔之(孟子《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譯:親戚背叛反對他。之:代指道的君主。
?、郾私呶矣?,故克之。(左秋明《曹劌論戰》)譯:所以戰勝了他們。之:代指齊國軍隊。
?、苡謹档稊乐?。(蒲松齡《狼》)譯:殺死了狼。之:代指狼。
三、作動詞用,相當于“到”、“往”、“去”:
例如:
①輟耕之壟上。(《史記陳涉世家》)譯:他停止耕作,到田埂上休息。
②杜少府之任蜀州 譯:到蜀州上任。
?、塾珠g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史記陳涉世家》)譯:到駐地旁的叢林里的神廟中
四、作動詞用,相當于“到”、“往”、“去”:
例如:
?、佥z耕之壟上。(《史記陳涉世家》)譯:他停止耕作,到田埂上休息。
②杜少府之任蜀州 譯:到蜀州上任。
?、塾珠g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史記陳涉世家》)譯:到駐地旁的叢林里的神廟中
在文言文中,之有三種詞性多種意義。
一是作動詞,意思是往、朝某方向走、到…去。例如:
1、之虛所賣之。——唐· 柳宗元《童區寄傳》
2、佯狂不知所之者?!鳌?#160;張溥《五人墓碑記》
3、吾欲之南海,何如?—— 清· 彭端淑《為學一首示子侄》
二是作代詞。指示人或事物,相當于“這個”“那個” 。例如:
1、宣王說之。(之:指南郭處士來吹竽。)——《韓非子·內儲說上》
2、虎因喜,計之曰。(之:這,指上文所說驢生了氣只能踢的情況。)——唐· 柳宗元《三戒》
也指代人或事物的名稱,相當于他、她、它、他們。例如:
1、鄭商人弦高將市于周,遇之?!蹲髠鳌べ夜辍?br />2、巫醫樂師百工之人。(“之”是指示代詞,指代“巫醫樂師百工”。)——唐· 韓愈《師說》
三是作助詞,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領屬關系或一般的修飾關系。例如:
1、謝莊少年之精技擊者?!?#160;清· 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
2、開火者,軍中發槍之號也。(同上)
有時用于主謂結構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例如:吾見師之出,不見師之入也。——《左傳·僖公三十二年》
有時用于實詞與介詞之間。例如:口之于味,有同耆也。——《孟子》
文言文中“之”的用法
各位幫幫忙這兩個例子里的“之”都是“的”的意思。
在“不如須臾之所學也”一句中,“之”回的后面有一個所字結構,答所加動詞構成名詞詞組,于是前面的“之”就解釋為“的”,全句譯為“比不上用一小會兒的時間學到的東西”。
在“秦之所大欲,諸侯之所大患”一句中,“之”的后面也有一個所字結構的名詞,于是前面的“之”也解釋為“的”
,全句譯為“秦國最想得到的東西,是諸侯國們最大的擔憂。”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
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ā稁熣f》)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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