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能退
因為醉駕 我被取保候審交了2萬保證金給交警隊 現在法院審判了 還沒判刑 讓我交5000塊罰款 我實在沒錢了 能不能把以前的保證金拿回來 或者在保證金里扣除 在法院也辦過取保候審 讓我找的擔保人 沒有交保證金.取保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返還時間,但是規定了相關的返還程序,可以根據具體條文及時領取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PS:刑訴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退還是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進行退還。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
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
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并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后,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在取保候審撤銷后全額退還本人。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辦理,無論是否有罪,都會在作出結論后退還。
取保候審結束就應當退回取保候審保證金,取保候審最長是一年,如內果已經判刑就應容當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就應當退回保證金?!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我想問一下,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什么時候可以退回來
取保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返還時間,但是規定了相關的返還程序,可以根據具體條文及時領取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PS:刑訴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院判決之后就可以退還了
得等到你得事情處理結束了才能拿到的
看你案子的進展程度了
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決定于警方制作的退還保證金決定。警方依法作出,時間就快一點。專如果公民提出申屬請,一般最長就是七個工作日。
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退還是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進行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通字1999(3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結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判決生效之后,向取保候審單位申請。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什么時候會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期限并沒有限制,但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內律文書可以到銀容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一、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其間沒有違反地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或者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回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二)第二十六條規定: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沒收或者退還,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三)第二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退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或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如何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二)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要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或者刑罰的同時,需要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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