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
目前在退伍軍人中享受撫恤、生活補貼政策的只有殘疾軍人,城鎮無業、農村戶籍參戰軍人、農村戶籍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退役士兵依據在1954年以前入伍的老復員軍人。依據是2019年7月24日、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頒布的《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42號)網頁鏈接相關規定(回答者注:2020年7月28日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網頁鏈接;但是文件中至今尚未有具體內容和撫恤、生活補貼標準)。
退伍軍人有哪些優待政策
1、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2、其他:
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征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服現役。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學校復學。不要求復學的,按本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復學的退役士兵,視為自謀職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關于復員退軍人員(官、兵)不論是農村的還是城鎮的,不論是沒工作的還是有回工作的,不論是解放前答參戰的還是解放后參戰的人員,都一視同仁,一律從60歲開始每人每月補貼800元。
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2、安家補助費
3、獎勵工資
4、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5、退役醫療保險金
6、退伍補助費
7、退役醫療保險金
國家對退伍軍人的優撫政策分為非農業戶口和農村戶籍。
非農業戶口:
可以就近安排到企事業單位從實專技工作,如果選擇不安排工作,那么可以一次性補償退伍費用,這個就看你在哪里當兵和什么軍銜了,價格不一。
對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對自謀職業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的范圍和對象,應是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退出現役的城鎮退伍軍人和按政策農轉非,同城鎮退伍軍人一樣對待、由地方政府負責安排工作的農村入伍的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
退伍義務兵,從部隊批準退伍之日起3個月內為報到時間,退伍后從第4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明確的報到時間之日止為待安置時間。其中,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后即回原單位工作;入伍前不在職的,從退伍后報到期滿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上明確報到時間之日止;入伍前是農村戶口,退伍后根據國家政策農轉非,按城鎮退伍兵對待的,從批準農轉非之日起(退伍不足3個月的,從滿3個月起計算),到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明確報時間之日止;城鎮退伍軍人異地安置的,調出的從退伍后第4個月起到批準調出之日止;調人的從批準調人接收之日起(退伍不足3個月的,從滿3個月起計算),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的安置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之日止;轉業志愿兵因組織原因未落實安排工作的,從部隊給其發放工資終止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之日止為待安置時間。
政府安置部門給予了安置,10日內不到政府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手續的,從第11日起,停發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農村戶口:
一般就是補償給你一部分錢作為退伍費用,每個月還有一定費用的退伍費,不過很少!
(一)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①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②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③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⑤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根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享受優待政策。
《兵役法》第十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條: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現役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軍人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出現役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條: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第五十六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軍官、士官的家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第五十七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第五十八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條: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助學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退出現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二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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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后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退役軍人養老保險怎么轉?
2012年7月1日以后,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提供《關于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送到社保經辦機構。其中:有就業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或軍人本人送到單位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沒有就業單位的,由軍人本人送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
2.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行賬戶信息表》,并將此表回執給軍隊;
3.軍隊將補助資金轉入社保經辦機構后,軍人或代辦人員持《軍人退役養老保險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銀行匯款憑證,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移。
在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是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一樣的,不過退伍軍人一般會有當地政府的其他補貼。
問題解答
退伍軍人養老金怎么計算?
一般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且年齡在60歲以上(含),在沒有享受到國家關于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到老退伍軍人的補貼政策。
那如果是農村戶口的志愿兵還可以享受生活補助嗎?
一般志愿兵的服役年限可以計算為享受生活補助的年限,但是轉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計算在內了。
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請老退伍軍人補貼待遇?
如果有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就可以申請老退伍軍人的補貼待遇了,申請時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退伍證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退伍證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申請并且辦理手續,填寫相關登記表。
那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標準是多少呢?
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的服兵役時間每個人每個月發放10元的老年生活補助來計算補貼標準。例如,服役二年,則每個月發放標準為20元。
2017年退伍軍人養老金政策
根據改革意見,總后勤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員范圍、計算標準、轉移接續辦法等做出了規定。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準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準計算。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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