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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國外和外國人結婚了的話,中國公民在國外的外國妻子在中國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嗎?

首頁 > 移民2021-11-22 10:17:07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可以在國內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我和先生(外國人)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現在我已經回到國內,請問可以到國內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協議離婚(上民政局)不行,訴訟離婚可以,被告在國內沒住所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會適用中國法律,認定婚姻是否有效則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我是英國公民。我老婆是中國公民我們在日本結婚。我們的婚姻在中國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我是英國公民。我老婆是中國公民我們在日本結婚。我們的婚姻在中國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

(一)結婚的法律適用

婚姻關系的締結及其有效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國際私法上,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一般主張適用婚姻舉行地法,或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采用上述各種連點而依不同情況予以適用的混合制。①由于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上香港采取的是當事人住所地法。

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實行結婚注冊制和結婚儀式制相結合的方式。香港關于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采用婚姻締結地法即凡在香港結婚不論當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應適用香港法律規定。我國有關涉外婚姻締結問題的規定,在立法上相當簡單,那就是《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睆淖置嫔蟻碚f,僅可作如下解釋:第一,它只規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種即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結婚,至于中國公民之間在國外結婚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中國結婚則并非該條款所調整的范圍。第二,它既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結婚,也指他們在中國境外的結婚。第三,該一條款實際上屬于雙邊沖突規范,“婚姻締結地”既包括結婚的實質要件,也包括結婚的形式要件。②但這條規定,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不能絕對地把它作為處理所有涉外結婚法律適用的普遍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長期的司未能實踐中,對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有一系列相關批復和文件。③這些文件和批復的主要法律精神是:⑴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⑵雙方都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也允許雙方到我國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適用我國婚姻法。如果外國人具有同一國籍,則允許他們辦理領事婚姻,適用外國法,但同時也要求他們遵守我國婚姻法的原則。⑶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適用締結地法,但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否則,該婚姻關系不為我國承認。⑷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的按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法院等單位聯合發布的規定,依婚姻締結地法。④由于《民法通則》第147條未能完整而精確地概括我國的司法實踐,與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也不一致,表現在立法問題上的具體問題是:對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沒有作不同規定。因香港的《婚姻條例》和大陸的《婚姻法》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最明顯的就是對法定婚齡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規定,16歲以上的男女即可結婚;而大陸的《婚姻法》則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因此,香港居民在16歲時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結婚,大陸法院應承認其婚姻有效。但對于16歲的香港居民與大陸已達到婚齡的中國籍公民結婚(在大陸),是否有效?這時應適用大陸法還是香港法?筆者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符合各自屬人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應認定其有效,而不應過于考慮他們的屬人法是否存在抵觸。對香港居民適用香港法,對大陸公民適用大陸法規定的條件,從而認定其有效。

因此,在處理大陸中國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問題,要分別考慮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準據法。世界各國對結婚的實質要件規定得比較嚴,而對形式要件則規定得比較寬。考慮到大陸與香港的法律沖突畢竟是一國之內的區際沖突,所以對于大陸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其實質要件應適用以婚姻締結為主,輔以當事人屬人法即住所地法;而對形式要件應適當放寬要求,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就視為有效。關于結婚的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還有幾個問題需要特別指出。

第一是關于“同居”的法律地位問題。對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的確認,各國的態度大不一樣。如在美國,同居者視為“推定配偶”與合法配偶的地位一樣受到保護。英國1975年的《家庭與扶養法例》中規定的“受扶人”就包括同居者在內?!痘橐龇ā沸薷闹?,我國大陸對同居者則在不同時期內區別對待,分為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兩種情況,這在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有詳盡的規定?!痘橐龇ā沸薷暮?,“同居”有二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在最高法院法釋(2001)30號“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有明確的界定,這種意義的“同居”其實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等破壞一夫一妻的行為,此行為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準予當事人離婚和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之一。(分別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第二種含義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對這種“同居”而產生的糾紛,最高法院在法釋(2001)30號中的第5條、第6條作了明確規定,即按具體情況分事實婚姻或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所以我國對“同居”采取的是區別對待的原則,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可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香港,“同居”被認為是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基于雙方的合意發生的事實同居生活的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也就是說,“同居”在香港得到了認同。按香港法律,同居者不承擔對方贍養或提供住所責任,同居者之間互不享有繼承權,但法律允許女同居者申請照料所生子女的生活。所以對于同居問題,應分別適用雙方當事人的屬人法,采取寬容的態度認可,這與大陸與香港的實際情況較符合。

第二是關于無效婚姻的問題。根據香港的法律,無效婚姻是指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不合法婚姻。在香港無效婚姻的原因總括起來大約有如下幾種:⑴缺乏當事人的合意;⑵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⑶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⑷重婚;⑸未達到法定婚齡等。這種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我國《婚姻法》在1980年頒布時,對無效婚姻沒有作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也常常遇到此類問題。主要是婚姻違背當事人意愿或未達到法定婚齡或有諸如重婚、當事人為禁婚親,當事人犯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等違背禁止結婚之規定的情況。這些情況的出現,常常成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修改《婚姻法》時,考慮到實踐中出現的具體情況,從避免和減少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出發,規定上述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情形,均為無效婚姻的法定原因。

對于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認定其婚姻是否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二)離婚問題的法律適用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和結婚一樣,由于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及法律規定的不同,各國的離婚制度差別很大,特別是有關離婚理由,離婚方式的規定有很多不同,因此關于離婚方面的法律沖突是很常見的。同時,離婚也必然涉及到離婚的程序,案件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等諸多問題。大陸和香港的離婚法律沖突問題也是如此。

按香港的《婚姻訴訟條例》的規定,香港實行訴訟離婚制,一切離婚都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而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倍箨懓础痘橐龇ā返囊幎ǎ弘x婚有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離婚的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

國際私法上,對離婚的管轄,往往采用住所地標準和國籍標準,適用的法律也是法院地法或屬人法等。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的規定,香港法院對夫妻雙方或一方居住在香港、或結婚儀在香港舉行并且結婚已滿三年的,均有管轄權且適用法院地法。具體的范圍是:⑴婚姻任何一方提了離婚時,必須是在香港定居的;⑵女方提出離婚的,申請離婚時必須居住在香港,并已定居三年;⑶妻子被丈夫遺棄或丈夫被香港當局遞解出境;但丈夫在遺棄妻子前或遞解出境前定居在香港的;⑷提出離婚申請時,當事人雙方均居住在香港或被告居住在香港的;⑸結婚儀式在香港舉行的。⑤

大陸對于離婚案件的管轄多采取地域管轄的原則,凡婚姻締結地或被告住所地(包括最后居住地)在大陸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于離婚的法律適用,依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如果同一案件,大陸和香港都有管轄權的,一方在大陸起訴,一方在香港起訴,則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管轄權。若雙方當事人依法協議選擇大陸(香港)管轄法院的,香港(大陸)應承認該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應由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并適用法院地位。如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可由大陸法院與香港法院平等協商妥善解決。

離婚問題的法律適用,還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離婚的法律效力問題。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體,不僅涉及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消滅,還涉及到子女撫養責任的分擔,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消償以及法定的救助義務等。離婚的效力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包括離婚判決的生效時間,離婚判決在身份方面的效力,離婚判決在子女教養、監護及夫妻間撫養的效力等問題。

關于離婚判決的生效時間問題,大陸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其判決的生效時間應按民訴法的規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或上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至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最高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曾作法民復(1990)12號批復: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拘束力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拘束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一審終審,不得上訴,裁定生效的時間,即為判決生效時間。這一規定,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條款適用的一種具體體現,顯然適用于大陸對香港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確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實行兩級終審。香港區域法院行使初審裁判權、高等法院則行使終審裁判權。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采用雙次復合判決的程序。一個離婚案件須經兩次判決。第一次判決為臨時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三個月后,法院作出最后判決,這就是正式判決,正式判決既可以改判臨時判決,也可以與臨時判決相同。當事人對正式判決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對離婚判決的生效時間問題,要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

關于離婚判決在身份方面的效力,離婚判決在子女教養、監護及夫妻間撫養的效力問題上,筆者認為,也應以法院地法為準。至于離婚程序方面的規定,凡在大陸離婚的,依大陸法規定,凡在香港離婚的,依香港法規定。

(三)夫妻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關系就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方面。夫妻關系屬于婚姻效力的范疇,同時也是離婚后果所必須涉及的問題。所以,有關夫妻關系的法律適用,也是大陸與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區際法律沖突應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夫妻人身關系包括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從事職業和社會活動權,同居之義務、扶助義務、貞操義務等內容。⑥有關涉外夫妻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適用,在我國大陸,除了《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的“扶養適用于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及最高法院關于此條的司法解釋外,法律均沒有明文規定。但這條規定所說的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既可以是被扶養人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也可以是撫養人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還可以是法院地法??傊?,是要選擇對被撫養人最為有利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所以,對于涉港案件的夫妻人身關系的其他方面的法律適用,可參照此執行。

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指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包括結婚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發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的歸屬以及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國際私法上,解決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沖突時,最先考慮的是夫妻財產制是否允許當事人意識自治和對動產、不動產是統一適用一種準據法還是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以及當事人的屬人法原則。

在我國大陸,沒有解決涉外因素的夫妻財產關系的沖突規范。19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敝辉诹⒎ㄉ洗_立了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制度主要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同時也承認了婚姻當事人的意識自治。夫妻財產的共有制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共同分割財產的權利。但這種規定比較原則、抽象,在實踐中不易操作。從2001年4月修改的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夫妻財產制采用雙軌制,即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兼合有之。但從兩者的關系來看,我國目前確定的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婚姻當事人之間未訂立關于財產的約定或者其約定不明確,或者其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這說明夫妻間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財產制。

在香港,按《婚姻條例》的規定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財產在誰名下,誰就是財產的所有人。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但也不排斥妻以契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給丈夫或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財產所有權爭議時,當事人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為財產的所有人。

所以,凡涉及到夫妻財產關系方面的糾紛,若當事人有約定的,只要這種約定不違背婚姻締結地法律,則按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不動產按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按財產所有人的住所地法。目前,世界多數國家在解決這一沖突時,對夫妻關系不分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適用同一沖突原則,以便于法院及時處理涉外夫妻關系的糾紛。據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可按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原則,按與夫妻關系有最密切關系的法律。

(四)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適用

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為父母,子為子女,是基于子女出生或收養的事實而形成的一種關系。由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成立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收養等三種方式,于是便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準據法。

1、婚生子女關系的法律適用。

我國大陸沒有確定婚生地位的準據法,只在《婚姻法》中認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中出生或受胎的即為婚生子女,即子女是否婚生完全取決于父母的婚姻效力。香港主要是以子女出生時父的住所地法為決定其是否婚生的準據法。國際私法上,解決子女婚生問題的立法,已趨向于選擇旨在保護子女利益的準據法。因此,筆者認為,在審理涉港的有關婚生地位問題的法律適用方面,應順應這種潮流,適用更有利地子女系婚生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適用。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關系以及無效婚姻受胎所生子女。國際私法上,把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或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的制度叫準正。準正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因父母事后婚姻而為的準正;二是以國家行為方式而為的準正(這種辦法在父母一方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使結婚成為不可能時,有助于解決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問題);三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香港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一般采用父母婚姻締結地法或者屬人法來解決。我國大陸沒有準正的立法規定,更沒有分別規定各種準正方式的準據法。但根據司法部公證律師司1988年9月19日《關于確認和認領非婚生子女函》和司法部公證司1989年6月23日《關于辦理認領親子公證的復函》的精神來分析,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本著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適用被認領人住所地法或認領人住所地法。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以此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收養是通過法律程序在收養人和他人子女(被收養人)之間創設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制度。國際私法上的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就其形式要件而言,大多數國家主張適用收養成立地法,而對收養的實質要件,一般適用法院地法、收養人的屬人法、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各自本國法、被收養人的本國法。

香港的法律對收養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規定適用法院地法。依照我國大陸的《收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部、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條件,并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來看,我國大陸對涉外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實質上是要求重疊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各自的屬人法。

因此,對于涉港的收養案件,對收養的實質要件應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各自的屬人法,對收養的形式要件應適用收養行為地法。

綜上,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區際法律沖突,是我國國際私法研究中的一個新的課題,更成為民法學研究的重心,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存在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解決這些區際法律沖突,也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但對具體問題的具體操作,應著重我國的實際,參考國際私法的規范,以妥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她已經是你老婆,應得世界性法律保護,不要想著離婚不用付錢。如果在中國申請,身家對半分的。你要注意
都假如WTO了

一定要在美國生孩子啊..

呵呵
那你門的孩子應該在美國出生 你=孩子的孩子應該在德國結婚
有啊
在中國是有效的,婚姻是由締結地法律保護的
日本結婚證在中國使用,是需要進行日本使館認證的。

中國人去國外結婚中國法律承認嗎?

承認,中國承認在境外合法拿到婚姻關系證明,在中國使用需要進行中國駐該國使館認證,認證地點在文件出具國家,如您在美國拿到的結婚證,則需要在美國進行使館認證。
只要你們的結婚條件在婚姻締結地符合當地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即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締結地法律”。

2、根據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外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div>
承認吧
不承認

我和外國人在國外辦理了結婚證,但是我老婆年齡18歲不夠中國婚姻法規定年齡,可以辦理親屬簽證來中國嗎?

如果你們的結婚證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只要辦理了公證和翻譯,應該就可以申請親屬簽證來中國。
既然國外辦了結婚證,
這個結婚證中國認可就可以
經申請完全可以!
樓上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親屬簽證是需要公證的,一方年齡不到,你能有公證嗎?
所以這種問題一般在夠年齡之后就可以申請,涉外婚姻也是要遵守國內的婚姻相關規定的,或者你可以去她們國家,這個不需要符合了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國外結婚又離婚,在中國還需要國外的離婚證嗎?在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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