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名大法官
20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最后出現了大法官選總統的奇特局面。副總統戈爾盡管心里不服,背后又有贏得多數選民選票的民意撐腰,但嘴頭上也得表示完全尊重和服從最高法院的權威,老老實實地宣布競選失敗。
是誰賦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權力呢?是憲法嗎?不是。
美國憲法只是規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沒有明文賦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終權威。是選民和民意嗎?當然也不是。與行政首腦(總統)和立法者(參眾兩院議員)經選舉產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半數通過產生的,且任職終身(除非受到國會彈劾),跟選民和民意根本不搭邊兒。
說出來可能都沒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賦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通過對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Marbury v.Madison,1803年)的判決,正式確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生活中至高無上、一槌定音的權力和權威。
(一)馬伯里為啥要起訴麥迪遜國務卿
威廉。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市喬治城鎮的一位家財萬貫的莊園主,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是當時美國政府的國務卿。馬伯里為啥要起訴麥迪遜呢?這個案子要從當時美國政壇中的黨派斗爭從頭開侃。
美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并無只言片語提及政黨和多黨派制度。其中的道理很簡單,美國的天下是靠槍桿子打出來的,跟黨的英明領導、黨的組織建設和多黨派合作沒啥關系。
大多數美國制憲先賢認為,政黨就是結黨營私、惡性競爭的代名詞。軍人出身的第一任總統華盛頓在位期間,對內閣中以國務卿托馬斯。杰弗遜和財政部長亞利山大。漢米爾頓為首的兩派爭斗深惡痛絕。華盛頓總統在1796年的總統告別演說中,語重心長地警告后人,一定要防止黨派爭斗的弊端。
警告歸警告,現實歸現實。開國老總統一下臺,說過話就被人當耳旁風了。德高望重的華盛頓回老家種地后,美國政壇的兩大政黨終于還是正式形成了。擁護漢米爾頓的一派正式組成了聯邦黨,擁護杰弗遜的一派自稱民主共和黨。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在總統選舉中獲勝,當選為第二任總統。
誰知聯邦黨好運不長,在1800年的總統大選和國會選舉中都遭到慘敗,民主共和黨的杰弗遜當選為第三任總統。因行政權和立法權都已喪失,聯邦黨人在下一屆政府中唯一能保住的地盤,只剩下了不受選舉直接影響的司法權。因此,亞當斯總統在即將卸任時,任命自己內閣的國務卿、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代理國務卿職務。又利用聯邦黨人控制國會的最后機會,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任命四十二位聯邦黨人出任治安法官。莊園主馬伯里和馬歇爾大法官的弟弟詹姆斯。馬歇爾都在任命名單之中。
參議院在亞當斯總統離職的當天深夜匆匆忙忙地批準了四十二位法官的任命,但所有的委任令必須要在午夜之前由總統簽署、國務院蓋印發出后才能生效。首席大法官、代理國務卿馬歇爾在權力交接之夜忙得團團轉,他在確認四十二份法官委任令已全部簽署、蓋印后,便將送出委任令的小事全權委托給弟弟詹姆斯。馬歇爾去處理。
俗話說,朝中無小事。誰都沒想到,詹姆斯。馬歇爾竟然把這件小事給辦砸了。他本人的那份委任令倒是及時無誤地送出去了,但因疏忽和忙亂,竟然還有十七份委任令在午夜之前沒能及時發送,而馬伯里先生恰好身列這十七個倒霉蛋之中。
新上任的杰弗遜總統早就對聯邦黨人在權力交接前夜以黨劃線、“突擊提干”的損招兒極為不滿,當他聽說滯留的十七份聯邦黨人法官委任令一事后,立刻命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扣押了這批委任令。
這樣,馬伯里不明不白地丟失了法官要職。此公覺得自己太冤,非要討個說法不可,遂聘請曾任亞當斯總統內閣司法部長的查爾斯。李(CharlesLee)為律師,一張狀紙把麥迪遜國務卿告到了最高法院。
麥迪遜一看對手來頭不小,立馬聘請杰弗遜總統內閣司法部長萊維。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辯護律師。這位萊維。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現職司法部長,辦案派頭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連法院都懶得去,只是寫了一份書面爭辯送交最高法院,聲稱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一個涉及黨派權力斗爭的政治問題,跟法律壓根兒就不沾邊,最高法院就是管天管地也管不著這種根本就扯不清的黨派斗爭破事。
馬歇爾大法官接到控方律師的起訴狀和辯方律師寄來的書面爭辯后,以最高法院的名義致函國務卿麥迪遜,要求他對扣押委任令的原因做出個合理的解釋。誰料想,麥迪遜對馬歇爾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二)令人稱奇的絕妙判決
麥迪遜國務卿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在當時是件稀松平常的事。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根本就沒啥權威的法院。美國的立憲先賢漢米爾頓曾評論說:“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
1789年的美國憲法雖然規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這部憲法以及后來增添的憲法修正案,對于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從未作出任何明確的規定。憲法并未賦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當局和立法機構指手劃腳、發號施令的特權,更別提強迫總統、國務卿和國會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了。
這樣一來,馬歇爾便處在一種極為尷尬的兩難困境,他當然可以正式簽發一項執行令,強令麥迪遜發出十七份委任令。但麥迪遜背后有總統兼美軍總司令撐腰,他很有可能對最高法院下達的命令置若罔聞。既無錢又無劍的馬歇爾大法官若向麥迪遜國務卿強行發號施令,只會讓人笑掉大牙。但是,如果馬歇爾拒絕馬伯里合理的訴訟要求,那么最高法院和聯邦黨人則顏面掃地。
面臨這種無論是審理還是不審理此案都必輸無疑的兩難困境,馬歇爾苦思冥想了半個月,終于琢磨出了一個令人稱奇的絕妙高招,既表現出最高法院的權力高于行政當局和國會,又避免與行政當局和國會迎頭相撞、直接沖突。馬歇爾稱此判決為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判決”。
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判定,第一,參議院已批準了這些法官的任命,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印,從法律角度上看,委任令是合法的任命公文,麥迪遜拒發公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黨派斗爭的政治問題。第二,既然扣押公文是違法的,那么馬伯里當然有權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一個法治政府的首要責任。因此,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里獲得法官委任書。
那么,按照這個路子推論下去,馬歇爾下一步理所當然地就該向麥迪遜發出強制令了。誰料想,馬歇爾筆鋒突然一轉,他引證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說,當一個案子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訴訟當事人時,其初審權屬于最高法院。對于其它案件,最高法院只有上訴審理權。如果把馬歇爾這段咬文嚼字的引證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當的大白話,那就是說,馬伯里一案的訴訟當事人既不是大使、領事,也不是州政府,最高法院對這種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沒有初審權,馬伯里告狀告錯地兒了。他應當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如果案子最后從下級法院一級一級地上訴到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開庭審理。
可是,馬伯里高薪聘請的律師、前司法部長查爾斯。李并非不懂訴訟程序的法盲,他之所以一開始就把狀子直接遞到了最高法院,依據的是國會1789年通過的《司法法》第十三款。根據這款法律,最高法院對這類案子擁有初審權。
但馬歇爾斬釘截鐵地指出,《司法法》第十三款是與憲法相沖突的,它實際上是非法地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限。馬歇爾強調:“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而“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范圍和責任”。據此,馬歇爾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違憲。
馬伯里一看當個法官竟然這么費勁,連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戳兒的委任狀都成了白條,若要從基層法院一級一級地上訴到最高法院,還不知要上訴到哪個猴年馬月,他只好灰心喪氣地撤回了起訴。此公后來一直不安心務農,最終改行當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比當法官實惠多了。
從表面上看,聯邦黨人馬伯里沒當成法官,麥迪遜也沒送出扣押的十七份法官委任令,馬歇爾似乎輸了這個官司。但實際上,馬歇爾是此案真正的大贏家。
首先,馬歇爾向政府的立法機構國會宣布,不僅憲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這個至關重要的權力與立法部門無關。換句話說,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與法律有關問題的最終仲裁者。
其次,馬歇爾通過此案向政府的行政部門宣布,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于司法部門。因此,司法部門有權判定行政當局的行為和命令是否違反憲法,有權對行政當局的違憲行為和命令予以制裁。
這樣,雖然憲法規定任何法律都應由國會和總統決定和通過,但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法律的最終權力,有權判定法律是否違憲。而最高法院的裁決一經做出,即成為憲法慣例,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必須遵守。實際上,最高法院不僅擁有了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擁有了“最終立法權”。
馬歇爾的高明之處在于,他雖然公開宣布經國會通過、總統批準的《司法法》第十三款因違憲而被取消,但取消這款法律實際上是限制了最高法院自身的權限,所以國會找不出什么借口與最高法院對抗,也沒啥特別的理由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馬歇爾雖然宣布司法部門有權對行政當局的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但他并沒有向麥迪遜國務卿發出強制令,只是建議馬伯里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所以,行政當局同樣找不出任何借口與最高法院過不去,也根本無法挑戰馬歇爾大法官的裁決。
美國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與案例法的結合,既然國會和行政當局無法推翻最高法院對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那么此判決將作為憲法慣例被后人永遠引用。司法審查權和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就這樣歷史性地確立了。司法從此真正開始與立法和行政兩部門鼎足而立。可以說,這是美國政治制度史和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1789年的美國憲法一直被認為是人類政治制度設計的偉大典范,其實這個評價有點過高了。原因在于,在權大還是法大這個關鍵性問題上,1789年美國憲法并無開創性的建樹。這部憲法并未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結果使司法在三權中處于最弱的一方。按照這種憲法設計,美國最高法院實際上可有可無。
由于馬歇爾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超乎尋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國普通法傳統對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響以及當時和后來的美國政治家們對法律和政治規則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協讓步的特點,才使美國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并且使司法審查權成為美國政治制度有別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政體的重大特點之一。
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館中,唯有馬歇爾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銅像的特殊待遇。在九位大法官專用餐廳的墻壁上,則并列懸掛著馬伯里和麥迪遜二人的畫像。仿佛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一湯一飯當思來之不易。若不是當年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令人稱奇的絕妙判決,哪會有今天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呀。戈爾和小布什各自的擁護者,沒準兒已在白宮前面開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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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馬歇爾
美國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力是誰給的
http://news.sohu.com/20050725/n226441155.shtml
約翰。馬歇爾
2000年12月1日,由于在總統大選中出現紛爭,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聽取了布什與戈爾兩
2000年12月1日,由于在總統大選中出現紛爭,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聽取了布什與戈爾兩大競選陣營的辯論,布什憑借最高法院的裁決入主美國白宮。這表明rnA. 美國的大選要經過聯邦最高法院裁決rnB.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制rnC. 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力高于總統權力rnD. 美國的法律更能維護人民的利益答案B
此題用歷史材料作背景,考察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知識。美國的大選并不都要經過法院的裁決,只是2000年的大選出現了爭議才由法院裁決,因此A項不選。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總統、議會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相互制衡,所以C項錯誤,不選。美國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法律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而不是維護人民利益,因此,D 項錯誤,不選。故答案為B.
誰是當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小約翰·羅伯茨,1955年1月27日出生。羅伯茨先后在哈佛大學獲得了文學士(1976年)和法學博士學位(1979年)。畢業后先是擔任第二上訴巡回法院的亨利·肯尼迪法官的書記官,1980年又擔任時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倫奎斯特的書記官。1981-1982年,曾擔任里根政府司法部長的特別助理。1982-1986年,擔任里根政府的白宮法律顧問。1986-1989年,在華盛頓特區當律師執業。1989-1993年,出任司法部副部長。1993-2003年,重執律師業達10年。2003年被任命為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法官。
2005年經布什總統提名,并獲參議院高票通過,于9月29日就任美國最高法院第17任首席大法官。
補充你的問題:John Glover Roberts
約翰•羅伯茨首席大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現任首席大法官。他1955年出生于紐約州布法羅市,先后以優異成績畢業于哈佛歷史系和法學院,曾任《哈佛法律評論》編輯。1979年從法學院畢業后,羅伯茨擔任過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法官亨利•弗蘭德利的助理,因表現出色,次年又被推薦給時任最高法院聯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任助理。
助理生涯結束后,羅伯茨先后在聯邦司法部、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任職。1986年,他離開白宮,轉任律師,在訴訟領域取得斐然成就。1989年至1993年間,羅伯茨出任副首席政府律師,作為肯尼思•斯塔爾的副手,多次代表聯邦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庭。1992年,老布什決定提名羅伯茨出任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法官,因受到參議院內民主黨人阻擊,提名最終擱淺。
克林頓上臺后,羅伯茨重返律師界,成為在最高法院出庭經驗最豐富、勝訴比率最高的上訴律師,被業界譽為“律師中的律師”。2003年,他被小布什總統任命為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法官。2005年9月,他成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時,年僅50歲,是自約翰•馬歇爾以來最年輕的首席大法官。事實上,羅伯茨本人也視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為偶像,希望盡可能維護最高法院的內部團結,提升法官的權威與待遇。出任首席大法官后,羅伯茨多次呼吁國會為聯邦法官加薪,但至今未獲成功。
以前的九個是:
威廉·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今年76歲,在哈佛大學獲碩士學位。由尼克松總統提名,于1972年1月就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里根總統提名,于1986年9月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至今。倫奎斯特持保守派立場,在聯邦各州的“權利”與聯邦政府的“權力”之間,他傾向于維護各州的權利。在流產問題上,他持反對立場。他前不久在家中去世。
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大法官。今年80歲,在美國西北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由福特總統提名,于1975年12月就任大法官至今。史蒂文斯早期被認為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中間派,但現在他傾向自由派。在是否擴大美國警察的權力上,他投的是反對票。而對于流產的權利,他持支持意見。
桑德拉·戴·奧康納,大法官,70歲。1981年9月,由里根總統提名,奧康納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女性。她在斯坦福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在擔任大法官之前,她積極參與共和黨的政治活動。而在最高法院,從她的投票來看,已很難看出她的政治偏向,她的票常被看作獨立選票。
安東尼奧·斯卡利亞,大法官。今年64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里根總統提名,于1986年9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在進入最高法院之前,他被認為是一個十分強硬的保守派人物。他反對流產。
安東尼·M·肯尼迪,大法官。今年64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里根總統提名,1988年2月擔任大法官至今。他的票常被當作最高法院里最主要的具有決定作用的獨立選票。
大衛·哈克特·蘇特,大法官。今年61歲,在牛津大學獲碩士學位。由布什總統提名,于1990年10月出任大法官至今。由于他很少就熱點問題公開發表文章,因而在諸如流產等問題上并不知道他的實際立場。不過,蘇特就任大法官后,其表現令提攜他的保守派大失所望,他現在經常站在最高法院自由派一邊。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今年52歲,在耶魯大學獲得法學博士。由布什總統提名,于1991年10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對他的任命經過了參議院共和、民主兩黨間一場十分激烈的辯論戰,才得以通過,此事因此也成為美國黨派混戰的一個典型。在任大法官之前,他具有保守傾向,他一直反對美國政府旨在鼓勵雇用少數民族及婦女的有關措施。
魯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金斯伯格女士在哥倫比亞大學獲法學士學位,今年67歲。由克林頓總統提名,于1993年8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她是一個婦女權利的積極支持者。在70年代當律師時,她共代理過6件有關婦女權利的訴訟,其中有5件案子勝訴。如今,她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中自由派的中堅分子。
斯蒂潘·布雷耶,大法官。今年62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克林頓總統提名,于1994年8月擔任大法官至今。他在最高法院是一個喜歡起折中作用的人,他不喜歡他人對多數法官作出的判決提出異議。
05年首席大法官換成了約翰.G.小羅伯特。關于他的情況如下:1955年1月27日出生于紐約州布法羅(美國紐約州西部一城市——譯者注),1996年與簡.瑪麗結婚,育一女一子: 約瑟芬和約翰。1976年獲哈佛學院文學學士學位,1979年獲得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博士學位。1979-1980年任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法官亨利.J.弗倫德里的秘書,1980年任大法官威廉.H.雷克斯特的秘書,1981-1982任美國司法部首席檢察官特別助理,1982-1986年任里根總統助理律師,供職于白宮律師辦公室,1989-1993年任美國司法部第一副司法部長。1986-1989年和1993-2003年期間在華盛頓執業。2003年,被任命為哥倫比亞地區巡回上訴庭法官。小布什總統提名其為美國首席大法官,2005年9月29日就職。
美國最高法院有幾大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有9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一個開始不受人重視的小角色躍升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說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1、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框架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對國家的司法權進行了規定。雖然起初三權之中司法權處于較弱的地位,但開國先賢們始終堅持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力圖通過三權之間的相互牽制使得各個部門安守本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種特殊的分權體制內逐漸地樹立了自己的權威。
2、判例傳統
美國承繼了英國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大量判例的積淀,不斷刷新原有的憲政原則,在憲政結構各個層面不斷進行價值判斷和選擇,使得美國憲法獲得了長久不衰的生命力,適應了新的社會現實發展的需要。每個判例都折射出美國特定歷史時期的重大主題、基本社會現實和主導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國憲法的發展史主要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聯邦最高法院是憲法的現行發言人,在程序所規定的界限和對憲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礎上,聯邦最高法院成為進行冷靜再思考的場所。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著美國。
3、富有開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權之間的界線是模糊的,如憲法的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的歸屬并無定論,聯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們在案件審理中巧妙地將這些權力收入囊中,為聯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舉足輕重的地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之后,在廢除種族隔離和保護人權上,以沃倫為首的大法官們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現出了非凡的膽識和胸懷。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頭銜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見其地位之崇高,美國人把他們看作是憲法所賦予的廣泛個人自由的監護者和解決全國性重大爭論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經過千錘百煉的法律貴族和政治精英,他們總是站在歷史與現實之間,審時度勢,用手中的法之金劍,指引美國憲法的行進方向,美國憲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進步與變革都深深地滲透著大法官們的縝密智慧與穿透現實、洞察未來的力量。
4、妥協的精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以及國家與民眾之間,適應不同的社會背景,為各個時期社會重大問題的交鋒提供了公開的場合,以公開的方式將社會問題肢解、剖析;以判決的形式對各種利益做出價值判斷,并對利益之間的沖突做出權衡,弱化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的整體進步。
目前大法官的人數,包括首席大法官,是9人。
1個首席大法官
和8個associate(協助?同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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